广州的汽车租赁合同
承租者:x
出租者:x
按照承租者的需求,出租者同意将车辆(牌照号码)租给承租者使用,并在双方协商后达成以下条款: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x;车况:x(经过双方签署确认)。
二、租赁期限
自x年x月x日起租用至x年x月x日止。若有延长租赁期限的需要,双方应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租车形式
按月租赁,出租者负责提供合法的运作车辆和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和驾驶员所需食宿。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租金为每月元(×30天),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扣除计算。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能够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进行安全运营。
2、租期内,车辆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交通、机械、人身及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和丢失等等,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3、出租方必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影响承租方的使用。如果由于故障或事故需要修整10天及以上,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停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的调配。出租方在租期内应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动或消极怠工时,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5、出租方有权提出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所有不安全因素,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的,应向承租方支付每迟延一天的违约金元。
2、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质量及型号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承担因此给承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3、出租方应当遵守承租方的施工规定。如果导致正在进行中的施工、承租方的财产或其他不动产损坏的,则出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承租方无故或客观原因辞退车辆,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终止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情况必要,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一份,由承租方一份,共同签署。
出租方:x
承租方: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