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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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为解决学校房屋短缺问题,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承租人提出租用出租人的房屋作为学校校舍。经过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人将出租人的房屋出租用于学校办学。所租赁房屋位于,共有个房间(包括教室、寝室、食堂等),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且无安全隐患。
第二条 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所租房屋仅限于学校校舍用途,承租人需要经出租人同意方可改变使用用途。
第四条 租金:(大写)
第五条 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六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须支付所有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第七条 维修及费用承担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应承担的费用为:(具体细则请详见合同附录)。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应承担的费用为:(具体细则请详见合同附录)。
第八条 装修改善及增设他物
出租人允许(或不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具体的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范围包括(具体细则请详见合同附录)。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需要将所作装修改善及增设他物进行恢复或维修并协商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允许(或不允许)承租人转租所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已于前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对于以下任一情形,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逾期未缴纳租金或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缴纳租金超过三个月;
2.承租人欠缴各项费用达(大写)元或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4.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房屋损坏不可用且不承担修缮责任;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所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7.承租人违法使用租赁房屋;
8.其他双方共同约定的情形。
对于以下任一情形,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2.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令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
3.其他终止合同的约定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房屋无异议,具体时间为: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按如下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2.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名或盖章) 承租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