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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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本店面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第二农场田埔社公路旁,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甲、乙双方就上述店面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租赁用途为商业,不得私自改变。
第二条,租期五年,自20xx年2月日起至20xx年2月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三条,每年乙方应提前两个月交清每年租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四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并交付壹仟元作为押金。租期满后,甲方应无息退还押金。
第五条,如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有权每天按租金拖欠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并追回租金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店面。
第六条,租期内,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店面,并赔偿违约金壹个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厦门市的暂住条例,不得利用店面进行非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乙方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租期内,乙方不得私自转租店面,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九条,租期内,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店面结构和水、电表,如需要改装店面,需经甲方同意。若违反该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租期内,乙方应全额缴纳水、电费、卫生费等,水费每吨元,电费每度元。如供电、供水部门提价,则相应提高费用。
第十一条,租期内,乙方应爱惜店面内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酌情赔偿。
第十二条,租期满后,乙方应将店面按时归还甲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留下家具和杂物等不搬除,甲方将视为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之日的电表底数为,水表底数为。
第十四条:如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并共同起草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乙方交付相应费用之日起生效,并制作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