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协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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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共同经营一家饭店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本合作旨在利用各合作方资金管理的优势和独特风味,通过合法手段创建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
1. 合作名称:
2. 主要经营地:
3. 法定代表人:
本次合作的饭店名称及经营地点详见以下:
名称:
经营地点: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本次合作的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业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协议由各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随即生效。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各合作方的出资额度及方式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占总股份的%;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占总股份的%;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占总股份的%。
2. 各合作方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全部缴纳出资,在银行卡上进行汇款。该银行卡只能由甲、乙、丙三方认可的指定人员持有管理,使用共同股份资金时,至少需要有两名合作方成员共同见证。其他合作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次合作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整(人民币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方出资款项均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出资方继续拥有该资金,并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方约定的时间进行退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及需纳税的款项外,其它收入包括合作创收盈余,将以合作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财产先行偿还。如合作财产不足清偿,各合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剩余款项。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三方合作人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 入资:
1.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前需要全体合作方同意;
2. 新合作人必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新投资方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原合作方承担相同责任。此外,新投资方对加入前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除非另有协议约定。
(二)退出合作
1.自愿退出:如经营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合作方可自愿退出: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②全体合作方书面同意;
③法律规定合作方无法继续参加合作。
如果合作方擅自退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合作方全部损失。
2.必须退出:如合作方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必须退出:
①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
④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情况的退出自实际发生之日起生效。
3.被除名退出:如合作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在全体合作方一致同意后可被决定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在合作企业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形。
决议后应书面通知被除名方。被除名方接到通知后,自确定日期起退出合作并退资。如果被除名方对该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一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资后,其他合作方与退出方按照退出时合作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资产份额转让
合作方可将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其他合作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给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应视为新入资方,否则将视为退出方。如果第三方购买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则经过合作协议的修改即成为合作方之一。
第九条:合作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作方的权利:
1.合作协议规定,在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新投资方和原合作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新合作方加入前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协议规定。
1. 维护合伙财产的整体性,遵守合作协议的规定;2. 分担合作中产生的经营损失和债务;3. 承担对合作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第十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以合作名义私自进行业务活动。如若业务活动获得利益,该合作人个人应承担全部损失;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三) 除非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 禁止任何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
(一) 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应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选择继续经营或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解散;
3. 不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作事务;
5. 被依法撤销;
6.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其他合作解散的原因。
(二) 在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工作,并告知债权人。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全体合作人中过半数同意后,由合作人或合作方指定清算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担任清算人。如在指定清算人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作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2. 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作人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 如清算后有剩余资金,则按照原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 如合作清算存在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继续按照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进行处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合作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超过应承担数额的清偿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回赔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若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则应赔偿因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则应按退伙处理。
2.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如果其他合作人不同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则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3.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同意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该合作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导致合作企业解散,应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作人之间经过共同协商后仍未解决,则可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则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新入资合同可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本协议共四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一份。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时间: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时间:年 月 日
丙方(签章):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