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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协议合同样本

2023-06-15 10:41:52合同

三人合伙协议合同样本

  【简介】以下是热心网友“jr1”分享的三人合伙协议合同样本,供大家阅读。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共同经营一家饭店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本合作旨在利用各合作方资金管理的优势和独特风味,通过合法手段创建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

  1. 合作名称:

  2. 主要经营地:

  3. 法定代表人:

  本次合作的饭店名称及经营地点详见以下:

  名称:

  经营地点: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本次合作的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业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协议由各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随即生效。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各合作方的出资额度及方式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占总股份的%;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占总股份的%;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占总股份的%。

  2. 各合作方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全部缴纳出资,在银行卡上进行汇款。该银行卡只能由甲、乙、丙三方认可的指定人员持有管理,使用共同股份资金时,至少需要有两名合作方成员共同见证。其他合作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次合作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整(人民币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方出资款项均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出资方继续拥有该资金,并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方约定的时间进行退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及需纳税的款项外,其它收入包括合作创收盈余,将以合作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财产先行偿还。如合作财产不足清偿,各合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剩余款项。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三方合作人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 入资:

  1.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前需要全体合作方同意;

  2. 新合作人必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新投资方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原合作方承担相同责任。此外,新投资方对加入前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除非另有协议约定。

(二)退出合作

  1.自愿退出:如经营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合作方可自愿退出: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②全体合作方书面同意;

③法律规定合作方无法继续参加合作。

  如果合作方擅自退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合作方全部损失。

  2.必须退出:如合作方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必须退出:

①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

④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情况的退出自实际发生之日起生效。

  3.被除名退出:如合作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在全体合作方一致同意后可被决定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在合作企业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形。

  决议后应书面通知被除名方。被除名方接到通知后,自确定日期起退出合作并退资。如果被除名方对该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一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资后,其他合作方与退出方按照退出时合作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资产份额转让

  合作方可将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其他合作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给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应视为新入资方,否则将视为退出方。如果第三方购买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则经过合作协议的修改即成为合作方之一。

  第九条:合作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作方的权利:

  1.合作协议规定,在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新投资方和原合作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新合作方加入前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协议规定。

  1. 维护合伙财产的整体性,遵守合作协议的规定;2. 分担合作中产生的经营损失和债务;3. 承担对合作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第十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以合作名义私自进行业务活动。如若业务活动获得利益,该合作人个人应承担全部损失;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三) 除非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 禁止任何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

(一) 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应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选择继续经营或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解散;

  3. 不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作事务;

  5. 被依法撤销;

  6.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其他合作解散的原因。

(二) 在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工作,并告知债权人。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全体合作人中过半数同意后,由合作人或合作方指定清算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担任清算人。如在指定清算人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作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2. 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作人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 如清算后有剩余资金,则按照原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 如合作清算存在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继续按照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进行处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合作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超过应承担数额的清偿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回赔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若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则应赔偿因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则应按退伙处理。

  2.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如果其他合作人不同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则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3.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同意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该合作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导致合作企业解散,应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作人之间经过共同协商后仍未解决,则可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则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新入资合同可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本协议共四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一份。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时间: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时间:年 月 日

  丙方(签章):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