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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合同

2023-06-14 09:23:43合同

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开发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1,000,000 元,期限为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2 信息日: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

.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帐户监管的银行。

.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 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延迟提款的期间。

.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 条还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8 项目:指。

.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所经历的时间。

.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结束的期限。

.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2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所建项目已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本合同项下的 1,000,000 元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协商、签订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必须是真实、全面和准确的。

借款方目前不存在任何重大财务纠纷。

  第三条 贷款

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本合同下的贷款只能用于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取和还款的日期以贷款方同意的借据为准,所有其他记录应与本合同一致,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利率,并且本合同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不需要征得借款方的同意。

贷款方在每个结息日对借款人收取利息,贷款到期时应清偿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的条件

在首次提款之前,借款方必须向贷款方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

  5. 贷款凭证必须经过贷款方审核;

.2 与本合同下贷款的项目相关的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土地征收批文、开工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承诺书和项目资金计划等;

.3 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承包合同;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 项目财产保险单;

.6 所有具有保证效力的文件。

在首次和每次提款之前,借款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5. 担保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5. 本合同下贷款所涉及的项目已按规定时间足额筹措了资本金和其他筹资款项;

  5. 不存在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5. 出具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及资料;

  5. 按照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办理提款手续;

  5. 已按照第条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本合同下的贷款提款期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结束。

本合同规定贷款将分期提取。

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的第一个银行日,贷款人必须放出贷款。

如果借款人在指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提取款项且未申请延迟提款,则贷款人有权通知其在三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提取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款项。

本协议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借款人将按照以下方式分期还款:

用于偿还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则应在拟定的提前还款日银行开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借款人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不能重新借用。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

  第七条 帐户监管

借款人无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其以第条规定的帐户进行监管,以确保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

帐户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

  7. 监督借款人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拒绝为非协议项目的支出提供资金。

  7. 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的顺序支付款项。

  7. 有权通过还款基金帐户等直接划拨资金,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依据本协议取得的其它债权。

借款人应在下列机构开立和保持下列帐户,直到按本协议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以本协议为依据所取得的其它债权为止:

  7. 开立于“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款的所有资金和项目资金必须存入该帐户,该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预留款余额。从该帐户转出的资金只能转入基本的结算帐户。

贷款人对于采取的拒付或限制支出等措施以实施本协议的帐户监管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为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和贷款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措施:

  8. 在项目建设期间,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工程成本超支或不能按计划完工时,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完工为止(见附件一)。

.2 如果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该项目下所有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权利转让给贷款人。

.3 贷款人以法律取得的项目工程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且不受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等影响。

.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的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在借款人无法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所做的陈述与保证真实准确;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借款人应及时就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发放的贷款;

对获悉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二条 保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款金额部分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千分之一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千分之一的利息;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严重时,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若不能收回,则视为贷款逾期,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通讯

  第十六条 其他

  借款人:(签章)

  借款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