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合同
质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了防范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风险,甲方愿意以自身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作为抵押物,乙方在审查并同意后,接受了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本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并签署了本合同。
第一条 被抵押债权的种类与金额、利率、期限
一、被抵押债权指的是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利率为(利率),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若借款合同情况发生变化,以借款证明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
1.抵押物合法归甲方所有或者甲方合法享有处分权;
2.抵押物无任何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针对该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权不会超出该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经完成并经批准的与本次抵押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与抵押相称,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品名、数量、质量(具体物品清单和权属证书见附件);
2.抵押物使用期限。
三、该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该抵押物评估价值应经甲乙双方商定,如有异议,则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评定价值。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相乘不得低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范围应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物保管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该抵押权所产生费用(包括拍卖费用、乙方的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在本合同生效前,如抵押物已投保,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如抵押物未投保,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按照抵押物的价值全额不间断投保,并将保险期限设定为不短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如果借款需要展期,则保险期限得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解除上述保险。
第三条 保险事项
甲方在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乙方。
2. 从交付之日起,乙方负责保管质物和其权属证书,保管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
3.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甲方可要求将其提存至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处,或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后,返还质物。
4.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质物灭失或毁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应承担质物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质押公证、鉴定以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如乙方代缴,甲方应授权乙方直接从其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七条 质押效力
1. 在质押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在质押期限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使用、出租质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如果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质物灭失或毁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在质押期限内,质物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孳息可用于直接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应由甲乙双方协议,用来清偿担保债权,或提存至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处。收取孳息的先后顺序为: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4. 在质押期限内,如果甲方必须转让或处置质物,在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后,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提存至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处,不足部分应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如果质物遭遇保险事故,所得的保险赔偿金将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损失和保险赔偿情况,保险赔偿金必须先清偿他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不足部分则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来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