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周转资金需求而向乙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押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授予甲方商定的借款。在甲乙双方自愿和平等协商基础之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 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3. 甲方以自有财产为抵押,包括(1)房屋座落于市(县)(小区)栋号室;(2)房屋类型;(3)房屋结构;(4)建筑面积;(5)抵押物价值;(6)购房合同编号;(7)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屋详情复印件附后)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其他权利证)。乙方需在完成其他权利登记三天内将全部资金转付给甲方。
4. 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三倍收取。
5. 甲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果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条款,将处置抵押物。
8.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如果还款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追偿甲方的债务,直到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9. 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市(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登记和公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本合同经市(县)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甲方逾期未履行义务,乙方可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抵押人住址:
电话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
抵押债权人住所地址:
电话联系方式: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