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起诉状汇编6篇
原告:
住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该货款自年12月31日起所产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年6月3日至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
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年8月19日至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元)、医疗保险待遇(元)、工伤保险待遇(元)、失业保险待遇(元)、生育保险待遇(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景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某区某文化东路某号。身份证号:.
被告:史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某县某镇东街村某村82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结婚需要买房,被告得知原告要买房的消息后称其家人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可以托关系帮原告在山水秦唐买一套优惠价的房子。原告信以为真,从20年10月至20年5月陆续给付被告元购房款,让被告帮忙买房。但时至今日,买房一事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受骗,故放弃买房的打算,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之前给付的购房款,被告表面上同意退还购房款,但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之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纠纷起诉书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花园栋号,电话181
诉讼代理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区**街号
负责人:田某董事长电话180
案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年4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市都市**小区10号楼1单元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年月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
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20年3月14日收楼入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合同约定的时间已经超期,但是被告仍然没有办理相关房产证。
双方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但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房产证,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