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起诉状5篇
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
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xxx2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x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x8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xx年xx月xx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xxx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xxx8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xxx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xxx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xxx月xxx日
原告:陈 男,汉族,1 4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住 市民乐镇兴民街 号,电话:;
被告:梁 女,汉族,1 66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户籍: 县平乐镇平乐村下新队号,住 市 镇二环西路106号永顺名门小区20号楼A1002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25 1 .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25 1 .6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年3月31日前,被告梁 在 市大风门水泥厂附近经营一家石灰厂,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燃煤 ,至 1年 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燃煤货款为 6 5元,为此,被告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陈 煤款肆玖万陆仟玖佰捌拾伍元( 6 5元)。"梁 签字确认。
2年3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运送燃煤2 .吨,价格为每吨15 0元,折货款46 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1 044元,此次,尚欠原告燃煤货款2 元。
以上两项被告共欠原告125 1 .6元货款。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 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家住 省 县 镇 村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 2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 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 8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 年 月 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 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 8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 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 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 ,男, 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 市北京西街15号7单元3-4,电话:
被告人: ,女, 年02月01日出生,现 市 区 小区132号楼3-1,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元及逾期利息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8年至 0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葡萄酒,共计元。被告后于 1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一月之内支付酒款。现承诺期已届满,但被告仍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