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起诉状(优秀10篇)
【前言】每当我们遇到经济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需要准备一份起诉状来表达我们的诉求和理由,那么如何撰写一份合适的经济纠纷起诉状呢?以下是热心会员“jz7”整理的经济纠纷起诉状(共10篇),以供借鉴。
原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xxx共同向原告xxx借款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元,另加计利息元,违约金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起诉人:
日期:
案由:索要货款。
原告:XX市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号,邮政编码: 厂长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一O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男,一九四五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驻沈阳旅社房间,电话:。(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电话:。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元。
事实与理由:
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沈阳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1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章)
委托代理人:冯(章)
代书单位:沈阳市XX区法律顾问处
代书律师:王(章)
附:一、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一份;
五、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六、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七、被告的欠据一份。
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年5月24日、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小时使用寿命)。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FT),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元的发票。余款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小时相差悬殊。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x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x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元和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x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元(=元*%/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x年12月28日
原告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告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起诉人:
日期:
甲方:市制衣厂。
乙方:有限公司商场。
甲方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上诉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上诉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案由:索要货款。
原告:XX市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号,邮政编码: 厂长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x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男,x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驻旅社房间,电话:。(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电话:。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元。
事实与理由:
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章)
委托代理人:冯(章)
代书单位: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
代书律师:王(章
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 地址:× ×市× × ×路×号。
法定代表人:× × ×,院长。
委托代理人:,本院开发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 ×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市制药厂。 地址:× ×市××区路× ×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略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 ×工业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 ×,院长(签字)
20xx年×月×日
原告人:铝厂。地址:省市。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男;年龄:53岁;职务:科长。
诉讼代理人:姓名:;性别:男;年龄:4l岁;职务:科长。
被告人:矿。地址:省市。
诉讼请求:
请求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追回矿欠我厂贷款元和银行利息及有关损失,依法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
案情的诉讼理由:
年月日和月日,我厂采购员先后两次与矿签订购销合同。第一个合同购买铝土矿石40吨,每吨963元,第二个合同购买60吨,每吨仍然是963元。两次共订购loo吨,总价元。我厂严守信誉,分剐在两份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将货款分文不差地汇到矿的账号上。
但是,矿却不守信用,在第一批款到后的第2l天,才给20吨,其余至今未供应我方。我方虽多次要求退款,但他们玩弄拖延、欺骗等手段,一直不给退款。两份合同都规定,款到后10日内不发货,罚供方货款的10%。而到现在,已经经过了62天,他们既无货供应,又不退款。鉴于矿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为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厂
(盖章)
年月日
附项:l.本状副本3份;2.书证3份;3.物证l份。
案由:索要货款。
原告:XX市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号,邮政编码: 厂长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一O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男,一九四五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驻沈阳旅社房间,电话:。(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电话:。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元。
事实与理由:
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沈阳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1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章)
委托代理人:冯(章)
代书单位:沈阳市XX区法律顾问处
代书律师:王(章)
附:一、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一份;
五、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六、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七、被告的欠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