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3篇(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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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京建质[2002]5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
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
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
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
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
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工程,桥梁面积在平方米以上;
2、道路工程,长度在2公里以上;
3、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三)建筑装修工程
1、公共建筑更新改造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2、古建筑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特殊情况列入市优质工程评审范围,经由市评委会决定。
保密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开工时有明确的创优目标、计划和措施;
(三)符合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另发);
(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有效。
(五)已被区、县、局、总公司评为优质工程。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经区、县、局总公司(含片组)同意后,向工程相关初评机构申请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填报《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申请表》。
(二)参加结构或竣工工程评审的施工单位,在结构工程封顶或工程竣工一年后,向工程相关初评机构领取《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表》。
(三)评审表经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局、总公司级优质工程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初评机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各初评机构在每项工程初评前三天,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确定初评小组检查人员名单。初评专家应对本企业的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各初评机构主要负责初评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参加初评现场检查。
由专家组成的初评小组依据各专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及质量标准,随机指定抽查部位和路线,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初评小组应在现场查阅有关资料,组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特别应注意听取工程使用单位使用人的意见。最后由初评小组提出该工程的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初评机构应依据初评小组的意见,组织初评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出具初评报告。
第十六条结构长城杯优质工程初评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
长城杯优质工程初评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各初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评报告报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
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应在市评委会评审前,做好审议方案和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市评委会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汇报。由各初评机构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二)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进行审议、质询和讨论。
(三)表决投票。评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市评委会委员出席4/5以上有效,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2/3以上有效。市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市评委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由市建委决定和公布。
市建委决定正式公布前,应通过建设市场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建委公布。
第二十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由市评委会从市长城杯金质奖中择优推荐,报市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市建委批准后,由市联合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对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分包单位授予证书。
授予获奖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奖项证书;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不称职的专家,应取消其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复制奖杯、证书或在评审结果公布前进行假冒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对确实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经调查属实后,由市建委批准,撤销其优质工程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市联合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建[1996]580号 【发布日期】1996-11-27 【生效日期】1996-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1996]58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项。
第四条 水利部每年从评审的部优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优质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参加申报。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
1.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应获得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奖或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1993年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以翔实的质量检查数据评定单位工程质量。
3.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
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5.严格按建设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七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如果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已撤销,可由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1.部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直接上报;
2.部属项目,由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
3.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后上报。已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地方项目,不得再向水利部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填写《水利部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竣工验收鉴定书、获得的水利(水电)厅(局)有关优质工程证书、优秀设计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于申报的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由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司,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写出复查报告。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尽可能不给申报单位增加更多负担。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水利部优质工程申报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获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设计、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不少于该项目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0%)授予奖状,并在中国水利报上公布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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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评审。
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第十一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 m2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