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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3篇 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2022-11-03 00:39:01综合

三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3篇 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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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3篇 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三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1

  武安市北安乐乡“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村官”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北安乐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村官”,是指通过实施“一村一乡一大学生”工程,从全市统一选聘、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的到村(队、乡)党支部、村(居)委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二章 选 聘

  第三条 选聘“大学生村官”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任人唯贤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大学生村(乡)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基层工作,能扎根村(队、乡)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四)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选聘“大学生村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计划,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一年一聘。由市委人才办与学生签订聘用合同。

  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条 鼓励“大学生村(乡)干部”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致富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管理。

(一)实行“大学生村官”例会制度。各乡每月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例会,市委组织部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实行“大学生村官”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大学生村官”每年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向全体村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大学生村官”定期述职制度。“大学生村官”每年年底向所在乡党委和所在村(队、乡)双向述职,接受村民(居民)代表和广大党员监督。

(四)建立“大学生村官”调研制度。“大学生村(乡)干部”结合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撰写一份切合实际的调研报告,并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建立“大学生村官”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大学生村官”工作日记制度,对每天工作的内容、进度、成效等进行详细记录,形成完善工作日志,每周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每月向所在党委汇报一次。

(六)建立“大学生村官”双向考勤制度。“大学生村官”工作期间,实行村(队、乡)考勤和乡考勤相结合,村(队、乡)考勤由村支部书记负责,乡考勤由包村领导负责。建立请销假制度,大学生村官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日以内

  第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将纳入全市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精选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保障机制。实行大学生村官1/3进行集中培训1—3个月,1/3到机关跟班学习1-3个月、1/3村队工作的培训机制。

  第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要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撰写符合村情社情的调研文章。要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做“学习型”村(乡)干部。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全市“大学生村官”总数的20%,考核结果由市委人才办备案。

(一)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官”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领先地位,为本村(队、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带头致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不称职等次 “大学生村官” 的标准:

  任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并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大学生村官”补贴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加强经费管理;按月及时足额拨付补贴。

  第九章 关爱帮扶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领导联系“大学生村官”制度。市领导按照党建联系点每人联系一名“大学生村官”,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持“大学生村官”发展致富项目,发挥他们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直单位领导帮扶“大学生村官”制度。市直单位主要领导按照单位对口帮扶点与“大学生村官”结成“一联一”帮扶对子,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大学生村官”创办致富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乡领导帮教“大学生村官”制度。乡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与大学生村官谈心,通过开展政策指导、信息引导、和方法帮教,提高“大学生村(乡)官”的政策法制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村(队、乡)党支部书记帮带“大学生村(乡)官”制度。村(乡)党支部书记要对“大学生村(乡)官”搞好“传帮带”,开展工作带在身边,重要活动引导参与,安排任务有的放矢,给他们明确分工、多压担子。

  第三十条 建立典型培养机制。要选出一定数量事业心强、工作比较出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大学生村官”,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帮扶,市、乡党委要通过开展“大学生村官致富带富创业”比赛和争当“优秀大学生村官”、争当“大学生村官标兵”等活动,重点培养、扶持一定数量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组织协调能力强、致富带富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大学生村官”典型。通过现场会、座

三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2

  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干部)管理、使用和培养,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岗位职责

  1、明确担任职务。大学生村干部的任职,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提出意见,乡镇下发任职文件。受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且所聘村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人选的,可由乡镇党委委任为村党支部书记或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在换届选举中,大学生村干部在本村工作满一年,本人书面申请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登记为选民,参加换届选举。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具备条件的大学生村干部兼任村团组织、妇联组织、民兵组织负责人或计生专干、治保主任等职务。

  2、确定工作职责。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大学生村干部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贫困地区贫困村的脱贫任务和社区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参与村团组织的建设和有关工作。担任 “两委”成员职务的,按照所担任具体职务确定工作职责。乡镇党委要指导村党支部、村委会结合实际和大学生村干部专业特长,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

  3、实行岗位承诺。推行“双承诺双考评”制度,年初大学生村干部围绕履行岗位职责要向乡村党组织、任职村党员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年终由乡村党组织、所在村党员群众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实绩考评和群众满意度考评。

  二、注重帮带培养

  1、建立帮带机制。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联系培养,实行“5+1”结对帮带制度,即建立县级领导与大学生村干部包乡联系制度;县直职能部门与大学生村干部包村指导制度;乡镇党委班子成员与大学生村干部结对培养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与大学生村干部结对“传帮带”制度;优秀民营企业家、种养殖 大户与大学生村干部结对创业制度;大学生村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制度。

  2、搞好教育培训。大学生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制订专题培训计划,落实专项培训经费。全年全县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累计不少于7天;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乡镇集中培训不少于四次,累计不少于15天。培训内容坚持以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村经营管理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群众工作、进行自主创业等为重点,帮助大学生村干部更好地进入工作角色,打开工作局面。培训方法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考察观摩、实践锻炼、典型示范等形式,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

  3、加强锻炼培养。乡村两级党组织要着眼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和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多给大学生村干部压担子、交任务,使他们在具体实践中经受锻炼、干事创业。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参与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引导他们在实践锻炼中增强本领、提升能力;有计划地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参加实践挂职学习,促使他们开拓视野,增长才干。有计划地进行轮岗锻炼,适时调整分工,提高他们把握全局的整体工作水平。要加大在大学生村干部中发展党员力度,创造条件推选优秀大学生村 干部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人选,提供参政议政的机会和舞台。

  4、搭建交流平台。进一步拓宽大学生村干部沟通思想、学习交流的渠道,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干部反映问题,加强对他们行为规范的正面引导。通过谈心活动、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网络平台、大学生村干部联谊会,大学生村干部信息专刊等形式,为大学生村干部提供交流平台,为他们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创造条件。

  三、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立足农村农业实际自主创业。县委、县政府设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积极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干部创办、领办企业实体或参加农民合作组织带领群众创业致富。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到基层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实施创业援助行动,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创业意识培养、项目引导、技能培训、结对帮扶、资金援助和政策支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发展。同时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做到创业、履职两不误、两促进。

  四、严格日常管理

  1、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乡镇党委要结合大学生村干部 所任职村的具体情况,指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具体分工、明确职责。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大学生村干部三年任期内的目标任务和分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大学生村干部每季要向乡镇党委做一次思想和工作汇报。每月向县委组织部交回一条有价值的信息,每半年写出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文章。乡镇党委每月第一周内,要将上月大学生村干部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工作体会、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委组织部。

  3、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乡镇党委每月要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干部座谈会,听取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和思想汇报。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帮助解决。

  4、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大学生村干部要对自己的工作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调研情况等情况进行逐日记载。工作日志由乡镇党委按月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价意见,年终由乡镇党委存档管理。县委组织部对工作日志记载情况和乡镇审核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并作为大学生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县委组织部编发大学生村干部专刊专题报道大学生村干部工作动态,每名大学生村干部每月至少上 报一条信息,每月以乡镇为单位通报有关报送情况。

  6、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考勤档案,任职村要实行签到制度,实行逐月考勤。考勤情况由村党组织填写,报乡镇存档。县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干部的在岗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7、建立请销假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因故请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三天以下由任职村批准;五天以下由乡镇批准;五天以上由乡镇同意后,报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批准。假期终了要履行相应的销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无故长期不在岗的,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发补贴,解除聘用关系。

  8、建立专职专用制度。大学生村干部除组织安排挂职实践锻炼外不得在任职村以外的地方兼职。乡镇及其他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借调、使用大学生村干部,一经发现要按照合同规定,停发补贴、取消其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9、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县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干部出勤和工作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检查发现一次无故不在岗的由本人限期说明理由;两次不在岗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三次无故不在岗的年终考核不得为评为优秀;一年检查累计五次无故不在岗的,停发补贴或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追究乡镇分管领导的责任。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党委和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必须签订《大学生村干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经常关注大学生村干部的衣食住行,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村干部提供工作、食宿等基本条件,不具备单独安排食宿条件的村,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或条件好的村就近集中安排。要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村“两委”主干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随时保持和大学生村干部联系。要建立大学生村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造成大学生村干部安全事故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考核激励

  1、完善考核机制。大学生村干部实行平时考核、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工作机制。县委组织部组织安排,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党员会议测评、村民代表会议测评、村“两委”班子评价等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履职、民主测评和创业创优等方面情况。岗位履职主要考核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民主测评主要考核大学生村干部群众满意程度,测评结果计入考核总分。创优创业作为加分考核,主要包括各项获奖、调研文章在媒体或会议上交流、自主 创业、项目引进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选拔的主要依据。

  2、完善群众评议机制。结合大学生村干部述职活动,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村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评议结果向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每年组织“县优秀大学生村干部”评选活动,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对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申请并符合党员条件的大学生村干部,及时吸收入党;对适应农村工作快,在艰苦创业、带民致富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好的大学生村干部,适时推选为村级两委“主干”。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大学生村干部,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优先推荐对象,优先续聘。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组织、宣传、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地税、工商、扶贫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实行县委组织部统筹管理,乡镇党委 日常管理,村党组织直接管理的“三位一体”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模式。县委组织部负责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乡镇、村党组织要落实管理责任,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服务和督促检查,注意选树和宣传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工作开展。把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成效纳入乡、村党组织基层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三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3

  XX镇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激励机制,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履职意识、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创业干事热情,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务实、群众拥护、创新有力的新型村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XX县村干部“慵懒散”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包括主持工作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在村党组织集体领导下,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领导和指导村级其他组织开展工作。

(一)负责召集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和村务联席会议;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组织广大党员带领和帮助农民致富,积极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三)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党员全员责任制、党员公益日、党员承诺制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经常与村班子成员及其它组织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搞好团结,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五)抓好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村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二)积极支持配合村党组织工作,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重大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认真听取村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五)组织制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安排好村民的生产、生活,解决好生产中的难题,帮贫济困,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七)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坚持民主理财,按规定权限审批和统筹使用本村的集体财产和经费,对外代表本村行使管理权;

(九)积极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级组织的工作;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等村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履行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镇党委、纪委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组织开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按要求开展入户走访;收集受理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涉及村务管理的信访矛盾的沟通、化解工作;

  第六条其他村干部职责

  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分别按照工作分工,认真负责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七条村干部教育培训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以经常性教育和集中轮训为主,学历教育和专项培训为补充,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思想政治、岗位业务和实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镇组织的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由镇财政负担。

  第八条乡镇是负责村干部培训的主体。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后三个月内,应组织村干部进行集中上岗轮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天;每年要组织村干部进行一次集中轮训。

  第九条村党组织负责牵头抓好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三会一课”、“党员点评日”等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村干部集中学习。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村干部参加党校、农函大等学历教育。45周岁以下的村主职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没有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参加学历培训,鼓励35周岁以下的村主要干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

  第四章述职评议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述职评议制度。述职评议工作由镇党委统一组织领导。村干部述职评议会议由本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可邀请居住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村主职干部实行“双述双评”,既要向本村党员、村民代表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又要向镇党委进行述职,接受驻村点长的评议。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终,可与村干部年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镇党委也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年中组织开展一次评议活动。

  第十三条述职评议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村召开的述职评议会议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镇驻村点长应到场指导;镇党委召开的村主职干部述职评议会议一般由镇党委书记主持。述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述职对象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撰写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村级组织运行机制,维护班子团结情况;

(三)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履行承诺事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情况;

(四)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五)农村“三资”规范管理,“三务”公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XX省改进工作作风三十条等上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述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领导就民主评议纪律要求作强调;

(二)村干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述廉;

(三)参会代表对述职评议对象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由述职评议对象作出解答;

(四)向参会代表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参会代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

(五)在乡镇指导下,由驻村点长会同非评议对象的村监会成员对评议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汇总结果及时报乡镇党委。

  第十六条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次,原则上不称职得票数超过50%的,定为不称职等次。也可以按百分制对各类对象和各个等次设定权重分值,然后综合平均得分,得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等次。村主职干部的最终评议结果要按乡镇班子成员、驻村点长,村级参评代表两个层次确定权重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述职评议会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对参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原汁原味反馈给述职评议对象,述职评议对象要认真负责地作出解释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评议结果经乡镇党委审核确认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通过发布公告,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也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用、发放基本报酬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严肃民主评议纪律,对在评议工作中参与拉票、贿赂、弄虚作假、干扰破坏评议工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置,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查实因各种原因造成评议结果严重失实的,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以重新组织评议。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建立村干部履职承诺制度。每年年初,村干部按照个人岗位职责结合本村工作计划、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就个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作出书面承诺,经乡镇党委审核确认后,签订《履职承诺书》,一式三份,村干部本人、所在村和乡镇各一份。《履职承诺书》要在村公开栏中进行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由乡镇党委对其实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对村党组织成员实施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免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施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辞职、终止职务、罢免。以上问责可单处,也可并处。村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党纪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慵懒散”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处理:

(一)“庸”是指村干部不思进取、能力平庸、碌碌无为,不能干事、不会办事的行为或表现。

(1)面对突发事件、刑事案件、邪教活动和安全事故,不敢担当、不敢处理,或对村民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

(2)不履行综治责任,回避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造成村社会治安混乱或发生不稳定因素的;

(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4)不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的;

(5)工作方法欠妥,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6)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有效落实,考评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7)其他能力平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表现。

(二)“懒”是指村干部消极懈怠、敷衍了事、推诿拖沓,不作为或慢作为的行为或表现。

(1)对村党组织、村委会分配的工作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不认真办理,敷衍、拖拉,给村集体或村民造成损失的;

(2)对任期目标承诺或工作承诺,因失职或不作为等主观因素不能完成的;

(3)不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不按《XX县村级权力运行清单》规定行使权力,程序不到位的;

(4)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村务、财务,或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行使权力的;

(5)印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6)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7)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8)换届后未在规定期限移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消极懒惰,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表现。

(三)“散”是指村干部思想消极、作风涣散、纪律松弛,在位不在状态的行为或表现。

(1)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2)没有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发展党员不规范、乱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员活动开展不正常、党员管理工作不到位,在上级党组织督促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4)不执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不报账、不及时报账或财务管理不规范的;

(5)参与或组织、指使、纵容他人干扰重点项目建设,或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执行坐班制度、一年无故缺勤累计超过7天,影响正常履职的;

(7)参与、纵容、庇护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不积极配合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8)其他自由散漫,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表现。

(9)民主评议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村党组织成员停职、免职处理,给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终止职务、罢免处理。

(1)不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各种形式干扰或阻挠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决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参与、组织集体上访或无理上访,经教育提醒仍不改正,或因工作重大失误,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违反村规民约、决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违规管理或者严重违反村集体财经纪律,造成村集体经济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6)身体状况不佳,或患重病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村干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五次不参加村党支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的;

(8)一年内累计15天以上无故不参加工作或不上班的;

(9)无正当理由,承诺事项不能按时兑现的;在年终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集体承包款及不履行村民

  应尽义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1)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2)经多次责令整改不到位的,或屡次通报批评、诫勉仍不改正的。

(13)与村班子成员闹不团结,造成村级班子不和谐,对村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

(14)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15)侵犯党员、村民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要求罢免等监督权的;

(16)参与或组织、指使、纵容他人干扰重点项目建设,或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造成影响严重的;

(17)参与、纵容、庇护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不积极配合的,造成影响严重的;

(18)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对在工作中发现或反映村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镇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一般在二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并报镇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诫勉问责程序

  对村干部进行诫勉问责的,由镇党委派人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属实的,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问责材料送至当事人和村党组织;诫勉对象在谈话后的7日内写出书面整改计划,报镇党建办。诫勉期为6个月,期满后由镇党建办会同所在村党组织对当事人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评议,对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

  第二十七条村党组织成员停职、免职问责程序

  对村党组织成员进行停职、免职问责的,由镇党委派人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属实的,由镇党委负责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对当事人停职或免职的处理意见。停职期为1-6个月,期满后由镇党委会同所在村党组织对当事人在停职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评议,对确已改正的,恢复职务;对仍不改正或无明显变化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问责程序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问责的,由镇党委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认为情况属实的,由镇党委负责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镇党委研究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镇党委启动辞职程序要求通知起十日内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表决的,镇党委应当在十日期满后的七日内指导、帮助召集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当事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镇有关同志负责召集会议,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会议表决;当事人是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镇有关同志负责召集会议,镇有关同志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会议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从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并报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

  第二十九条终止职务。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或考核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实施问责的方式、情形及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村干部有违反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它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三十四条受到问责处理的村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参照《XX县村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办法(试行)》X组〔2016〕X号扣罚绩效工资,即:受到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诫勉等扣除全年10%绩效报酬;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停职期间停发报酬(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除全年30%绩效报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全年50%绩效报酬。受到辞职、终止职务、免职、罢免处理的村干部,本届内不得再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在下一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一般不宜提名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对村干部实行问责,应制发村干部问责材料。要在七天内送达被问责当事人及其所在村,同时应派专人与被问责当事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村党组织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涉及党纪处理的同时报县纪委备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县纪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诉,涉及党纪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镇党委、政府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若对申诉决定仍不服的,在申诉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备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照党政纪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九条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镇党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激励保障

  第四十条村干部激励保障坚持政治激励和经济激励并重,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并施,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举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优秀村干部可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村干部优先推荐发展加入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建立完善村干部报酬待遇制度。现职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村级支出严格按照《XX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X监发〔2020〕X号文件执行,镇农经站要加强对各村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党建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党建办解释为准。

  第四十四条见习村干、乡村振兴专干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本镇过去印发的有关村干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