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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篇 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2022-12-22 08:13:04综合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篇 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篇 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篇 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息烽县妇幼保健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单位人员聘用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医技等专业技术和其它工作人员。

  二、聘用条件

  单位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职务职称(收费室、后勤除外)。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热爱医院,爱岗敬业,具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延缓聘用或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院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院医务科和护理部组织相关考核,考核试用合格者,即可填写转正申请表,完成相关手续。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单位各执一份,报县卫计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

  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准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大专岗位对应为元,本科对应元;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5、6、7级。边补元;取得执业资格每月发给基础绩效元。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年,中级15元/年,高级25元/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志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

  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采取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业绩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聘用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工会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3)本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息烽县妇幼保健院

  2016年1月3日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

  昭通市精神病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发展和提升昭通市的综合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卫生人力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各类人员,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智慧和技术能力,为精神病医院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为了明确精神病医院与聘用人员双方的责、权、利,严格依法办事,结合精神病医院的实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昭通市精神病医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护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工作人员,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合同订立条件

  第三条 精神病医院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证、资格证,并经过注册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证、资格证,待聘人员一旦被精神病医院聘用,立即依法进行执业变更,未变更的不予聘用。

  第四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品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识大体、顾大局、服从领导、服从管理、服从因工作需要的调动或调配。

  第五条 被聘用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确认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后,按以下要求完善聘用手续,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一)进行上岗前体格检查,证明被聘用人员是正常健康者。

(二)精神病医院决定聘用并试用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拒签劳动合同者,医院不予聘用。

(三)被聘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有效资格材料复印件,作为建立个人档案所用。

(四)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聘用人员按个人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未参加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聘用人员待遇

  第六条 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方法:

  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失业金+月绩效工资=每月工资总额。

(二)聘用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应学历,按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同的岗位工资。

(三)聘用人员每工作年限满一年,按以下标准提高基本工资待遇:

  执业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护士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药师、药士、药师协理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会计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有较高资格或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医疗、护理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待遇等由双方商定履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专长的资格证书。

(四)聘用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在试用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并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并报院办核准。

  第四章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院方和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社保局规定执行,人部分由医院代为扣缴,医院承担部分由医院交社保局。缴费时限按昭阳区社保局规定办理。已在昭阳区以外社保机构购买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对在昭阳区社保机构购买有养老保险金或还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计发现金给本人。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拒绝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医院不予聘用。聘用人员按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否则不予聘用。

  第五章劳动合同解除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根据医院的工作要求,服从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医院不予聘用,已聘用的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规范。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范等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聘者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现在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精神病医院与聘用人员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种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实情由精神病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昭通市精神病医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

  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准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大专岗位对应为元,本科对应元;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5、6、7级。边补元;取得执业资格每月发给基础绩效元。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1年,中级15元/1年,高级25元/1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志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采取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业绩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聘用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工会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3)本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安龙县人民医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