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用工合同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职位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乡(镇)村
户口种类: 非农业户口( );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国籍及护照号码: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款。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始,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
(二):
(三):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
(二)
(三)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实行工时制度,对乙方岗位工作时间进行管理。
二、如果甲方需要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将按照《劳动法》和本市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延时工资。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和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乙方将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在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将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制度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医疗期期限、病假工资、医疗救济金和医疗待遇等;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并努力改善劳动环境,确保乙方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甲方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四、如果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死亡,甲方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相应的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并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三)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已经被修改或废止。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合同期满并不再续订;
2.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撤销;
3. 乙方死亡;
4. 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满足;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合同的续订
在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天完成。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a. 乙方在试用期间未能满足录用条件;
b.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c.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严重损害甲方利益;
d. 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接受劳动教养;
e. 乙方因疾病或非工伤,在医疗期后不能重新从事原工作,以及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f. 乙方无法完成约定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还无法胜任工作;
g. 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h. 甲方遇到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
对于上述第(e)至(h)项,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3. 若甲方根据第(e)至(h)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仅适用于第(e)项)。
4.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a. 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第1、2项规定;
b.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c. 乙方因疾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的特殊情况:
1. 孕期、产期、哺乳期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者;
2.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
1.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2. 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a. 在试用期内的;
b.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
c. 制造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的;
d.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开具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若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双方皆有违约行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违约责任。所约定的违约金如下:
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5.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在协商解决失败后进行调解。若仲裁失败,则任意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 如本合同未约定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遵循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在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应得到严格遵守。
在经过审查之后,本合同符合本地区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过鉴证机关的认可,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