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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024-07-05 14:15:54综合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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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各环节安全责任规定如下:

  1. 单位需定期排查责任区域内安全隐患,立即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险源48小时内向局安办报告,再由后者向区安监局通报。

  2.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单位应及时讨论解决方案,负责具体措施与时间进度,全力消除风险于初生阶段,对于无法保障安全性的情况,命令临时停止运营。

  3. 对于有重大问题隐患与重大潜在危患的单位,必须制定明确解决任务,指定专门负责人,规划解决期限与应急预案,落实所需整治资金。

  4. 各单位负责其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并设立专职或专组监督小组,全面实施管理。

  5. 修复重大隐患的专项资金由该单位提供,必要时可申请上级支援资金。

  6. 完成整改后的单位需要正式书面请求区安监局验收。

  为确保监管工作透明、有序,《安全生产管理规章》特别规定建立一系列制度:

  a. 履行动态安全隐患记录、整治进展以及隐患彻底解决的相关档案,涵盖全部上级安全指引与政策执行依据、会议记录资料、安全教育培训与影像音频材料。

  b. 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各自专属的风险记录体系与档案,并将其副本转送到局安办存盘备案,保证数据统一管理。

  最终,年末应系统地整理本年所有安全文件、报告及报表,按照归档管理的要求编制成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