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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租赁合同【合集11篇】

2023-08-30 08:41:12合同

山林租赁合同【合集11篇】

山林租赁合同

山林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使山林、山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增加村民经济收入,

  加快农村发展的进程,建设和谐新农村。甲、乙双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简称:“山林地”)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用范围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于 ,其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总面积为亩(实际面积按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 租用年限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群众不得进入山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4、 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林内开设林区公

  路、建造基础设施等。

  5、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

  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

  证明及手续。

  7、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经营。

  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

  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

  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4、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5、山林地租赁的具体丈量面积、租赁林地涉及村民签名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 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 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 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年 月日

  乙方代表: 年 月日

  公证人:年 月日

  附件:1、租赁林地的丈量面积示意图。

  2、租赁林地村民签名单。

山林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使山林、山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增加村民经济收入,

  加快农村发展的进程,建设和谐新农村。甲、乙双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简称:“山林地”)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用范围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于,其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面积为亩(实际面积按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租用年限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群众不得进入山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

  4、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林内开设林区公路、建造基础设施等。

  5、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

  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

  证明及手续。

  7、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经营。

  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

  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

  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4、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5、山林地租赁的具体丈量面积、租赁林地涉及村民签名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年月日

  乙方代表:年月日

  公证人:年月日

  附件:1、租赁林地的丈量面积示意图。

  2、租赁林地村民签名单。

山林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四至:东至田公路南至湾(罗家湾山交界)西(罗家湾交界)北至公路面积12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3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费及其它杂费)。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

  四、责任和义务

  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任,并使成。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

  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林权办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山林租赁合同 篇4

  出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的山岭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地点:经双方现场实测面积亩(其中包括荒田面积 亩), 甲方林权证号:

  二、山林权属:山岭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权及所有的经营权益,甲方不得干涉

  三、承包时间:年。从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无续租, 乙方无偿将林地归还给甲方。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甲方交出林地时预交 年租金,租金每年元。以后每年租

  金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他:

  1、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

  2、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岭内开设林区公路, 及在承包的山岭外开设的原有道路应无偿给乙方使用,不另作补偿。以及乙方在本村水库用水(无定量用水)都为无偿使用,不另作补偿。

  3、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5、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6、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

  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八、山岭承包给乙方只能作种植,养殖,或另类开发、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九、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 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公证人:

  年 月日

  附件:1、租赁林地的《山林权证》复印件

  2、租赁林地的平面图。

  3、租赁林地村民签名单。

山林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已将 林地壹片租赁给甲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转租给乙方营林,经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将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总面积 亩(大写 )林地,四至:东: ;南: ;西: ;北: 。(四至界线以附图为准)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林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具体亩数及四至范围以乙方具体种植为准。

  二、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

  四、 甲方责任:

  (一) 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规定,如数移交 给乙方生产使用;

  (二) 作为甲方,保证租赁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林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三) 租赁林地系其他人的种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赁林地上的种植物与乙 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出面协商解决,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四) 甲方帮助乙方加强生产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 林地生产经营所有所须办理的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六)甲方负责办理林地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林权证等)费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责任

  (一)租赁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租赁的林地只许投入林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

  (三)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四)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水利等设施;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林道及林业设施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乙方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八、租赁前甲方林地现有的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认为必须砍伐有利生产, 甲方应当办理相关砍伐审批手续,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应将砍伐的木材归还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或折价补偿给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组织砍伐,应尽早实施,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九、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十、租赁期间,若遇国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无法履行,应事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决或终止合同(如国家需要征用该林地,地面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变更而终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变更或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四)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无须重新订立合同,但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申请由林业部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成立双方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乙方若不按期缴纳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十七、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订盖章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壹份报备见证单位,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 村委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见证单位:

  年 月 日订立

山林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林地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的标的:

  1、甲方将 小地名 的一片山林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种植。

  2、租赁林地的范围,东至 为界,西 为界,南 以上,北至 为界。

  二、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以甲方原《转租租赁合同》为准。(时间期限见合同附件)

  三、租赁价款:

  租赁林地的`价款每年元,每年年支付一次山林租赁款(元/年)。

  四、租赁林地的交付时间:

  应于甲方收到租赁款之日起将所租赁的林地交付乙方。

  五、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每年的月日前通过转账或现金形式给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期限超过两月,视为乙方违约。

  六、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向法院起诉。

  七、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约定:

  1.甲方转租给乙方的山林地现有的、等果树,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意以一次性买断方式补偿给甲方,买断价款元整。甲方以后不得再干涉乙方对原有树木的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山林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已将 林地壹片租赁给甲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转租给乙方营林,经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将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总面积 亩大写 林地,四至:东: ;南: ;西: ;北: 。四至界线以附图为准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林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具体亩数及四至范围以乙方具体种植为准。

  二、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

  四、 甲方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规定,如数移交 给乙方生产使用;

  2、作为甲方,保证租赁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林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3、租赁林地系其他人的种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赁林地上的种植物与乙 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出面协商解决,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4、甲方帮助乙方加强生产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林地生产经营所有所须办理的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6、甲方负责办理林地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林权证等费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责任

  1、租赁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租赁的林地只许投入林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

  3、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水利等设施;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林道及林业设施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乙方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八、租赁前甲方林地现有的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认为必须砍伐有利生产, 甲方应当办理相关砍伐审批手续,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应将砍伐的木材归还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或折价补偿给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组织砍伐,应尽早实施,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九、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十、租赁期间,若遇国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无法履行,应事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决或终止合同如国家需要征用该林地,地面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变更而终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变更或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无须重新订立合同,但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申请由林业部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成立双方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乙方若不按期缴纳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十七、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订盖章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壹份报备见证单位,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 村委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见证单位:

  年 月 日订立

山林租赁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林地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的标的:

  1、甲方将 小地名 的一片山林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种植。

  2、租赁林地的范围,东至 为界,西 为界,南 以上,北至 为界。

  二、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以甲方原《转租租赁合同》为准。(时间期限见合同附件)

  三、租赁价款:

  租赁林地的价款每年元,每年年支付一次山林租赁款(元/年)。

  四、租赁林地的交付时间:

  应于甲方收到租赁款之日起将所租赁的林地交付乙方。

  五、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每年的月日前通过转账或现金形式给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期限超过两月,视为乙方违约。

  六、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向法院起诉。

  七、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约定:

  1.甲方转租给乙方的山林地现有的、等果树,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意以一次性买断方式补偿给甲方,买断价款元整。甲方以后不得再干涉乙方对原有树木的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山林租赁合同 篇9

  出租人:

  承租人:

  第一个站点位于:

  沈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 个月,年复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承租人擅自转租或出借场地的;

  2.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承租人已拖欠租金三个月;

  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搬迁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期满,出租人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1.出租人未履行场地维护责任的;

  2.出租人不合理地要求、干涉或者妨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年(或每月)支付一次(或分期支付)。

  付出时间。

  第四条租赁期内场地修复

  修缮场地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每隔一个月(或一年)对租赁房屋及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和维修,以确保承租人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租赁合同中房屋的新所有人将继续有效。

  2.出租人应在出售房屋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后续需要与第三从交换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场地的,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修缮租赁房屋,给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除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豁免条件

  1.因不可抗力造成场地损坏或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内如遇房屋搬迁,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谈判失败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山林租赁合同 篇10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绿化水平,甲方将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杨树栽植工作承包给乙方。为明确责任,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栽植范围及要求

  1、栽植范围为甲方境内302省道南北两侧和灵双路北段东西两侧的土地。株行距为4米,3米。

  2、杨树苗高度不得低于35米.成活率需达到85%以上,如因人为破坏,烧麦杆等原因造成的成活率降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需在20年3月31日前栽植完毕,如因群众妨碍施工,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予以排除。栽植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点株数。

  二、栽植价格及付款方式

  1、栽植价格为10 元每株。

  2、付款方式:前期苗木及栽植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垫付,甲方须在20年县林业部门秋季验收后,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承包款。

  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履行此合同规定,要向甲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如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林租赁合同 篇1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使山林、山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增加村民经济收入,加快农村发展的进程,建设和谐新农村。甲、乙双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简称:“山林地”)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用范围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于,其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面积为亩(实际面积按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租用年限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群众不得进入山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

  4、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林内开设林区公路、建造基础设施等。

  5、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7、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经营。

  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

  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4、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5、山林地租赁的具体丈量面积、租赁林地涉及村民签名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年月日

  乙方代表:年月日

  公证人:年月日

  附件:1、租赁林地的丈量面积示意图。

  2、租赁林地村民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