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集资方案(优秀6篇)
【前言】本文是热心会员“qipgk6060”整理的企业内部集资方案(共6篇),供大家品鉴。
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借款行为,受到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因此,单位内部集资的方式,包括借款利率等,应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如出现承诺利率畸高,完全背离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和资金基本面、根本无可能具有偿付能力等情况,不排除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今天法信摘编了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林清、张纯关于企业内部集资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的裁判观点,供法律人学习参考。
我国的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企业内部集资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
首先,内部集资的出资人对于相关信息和风险往往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对于潜在的风险也能客观看待,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同时,单位内部集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发展所需资金,对此类行为予以无效认定,非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还将损害到职工的利益。
其次,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的集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单位和职工利益攸关,单位内部集资较社会集资风险虽然更具可控性,但单位内部集资必须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作为非法集资处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取之于单位职工、用之于单位,这是此类集资行为得以正当化、合理化的重要依据。
再次,出借人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内部,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应认定为单位内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将社会人员接纳为企业工作人员,继而向他们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
一、关于“单位内部”的理解
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职工不包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公开招聘任用的公司人员。此外,单位内部职工从外部亲友或其他人处吸收资金借给单位使用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单位具有主观明知、鼓励、施压等情形,可综合主客观情况认定为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如果集资对象既有本单位内部职工,也有社会公众,应全额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集资用于本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
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是单位内部集资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之一。正是由于企业因自身发展,亟需融资,出现融资困境,为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才允许此类集资方式的存在。集资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成长,进而保证职工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将最大限度降低此类融资方式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三、需采取合法的借款方式
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借款行为仍将受到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因此,单位内部集资的方式,包括借款利率等,应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如出现承诺利率畸高,完全背离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和资金基本面、根本无可能具有偿付能力等情况,不排除仍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
如果违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将“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就该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应当考虑转贷的时间、金额、对象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还应当与相关概念进一步相区分。
四、在理解和认定单位内部集资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认真掌握上述关键条件的法律要义,重点区分以下情形
(1)既向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又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不应认定为合法集资。因为集资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人员,也包括外单位的人员,说明此类吸收资金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如果将两种情形予以区分,将本单位人员的集资区别认定为单位内部的合法集资,显然不符合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比如,在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该公司吸收存款的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非本公司职工;第二类是存款人非本公司职工,但通过公司职工存款,其中包括有夫妻关系者;第三类是公司职工。我们认为,尽管该纺织公司吸收存款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但是其吸收资金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无论是否本单位职工存款都符合其主观意愿。而且,因为整个吸收存款行为是在同一个犯意支配下统一进行的,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将所有资金统一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而没有必要按照存款人是否属于单位职工进行人为的区分。
(2)“单位内部”应限定为单位内部的职工,如果出现“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情形,即表面上“出资人”都是单位内部职工,但由于某种原因(如单位给职工施加压力、职工的亲友见有利可图主动要求参与等)导致大量资金来源于非单位职工,此种情形需要结合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此类特殊集资的例子很多。一是以内部人名义转借。如,某县属医院因购买大型医疗设备需要资金,受银行信贷规模影响未能获得足够资金,便通过其内部职工募集缺口资金,但由于该企业长期通过内部集资方式扩大设备投入,致使企业内部职工无力或者不愿意再投入,而最终以内部职工名义在社会集资,而给出资人的债权凭证却是以其内部职工为债权人的收据凭证。二是通过掮客募集后借入。这部分掮客主要是私营企业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或者朋友,通过这些人在各自工作圈及生活圈内进行宣传,然后直接以其个人的名义借款后,转借给企业使用。如某民营建材企业,即通过公司经理的亲属、同学等在各自工作的单位以高于银行两倍的利息,募集资金上百万元,常年周转使用。三是以准备上市为名义集资。如某在新加坡上市的制药公司,为达到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的要求,向本公司职工每人集资10万元,并承诺在预期的三年内上市后转为股份,结果在一个月内募集了2000万元资金。但据调查,该企业内部职工中除高管人员参股外,绝大多数是社会公众以其职工名义参与的。这些特殊的“内部集资”就是在利用法律对“特定少数人”的非禁止性,来规避审查与监管,从而达到内部集资的目的。
在判断此类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内部集资是否合法的时候,如果单位主观上对此是明知的,那么该种集资就具有社会性,就有一定的违法性,不应认定为单位内部的合法集资。
(3)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工作人员,继而向他们吸收资金,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实践中,一是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即表明了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的意思,集资参与者参与集资的同时即成为公司的员工,比如“万里大造林案”等多存在此种情形,此种以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认定为内部合法集资。二是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此种情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某果蔬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公司通过设立连锁超市,聘用超市经理和代理人员,采取推广公司高科技产品,发展“促销员”、招聘“业务员”等手段,先以公司的名义与群众签订协议书,使其成为公司的“促销员”“业务员”后,再以公司名义向“促销员”“业务员”借款,开具借款借据再返款。除返还本金外,每月还以发工资和付借款利息的形式返利,一年共返利8360元(回报率约为38%)。
(4)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的集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是认定单位内部集资合法的重要前提。取之于单位职工,用之于单位,是此类集资行为得以正当化、合理化的重要依据。一是单位和职工利益攸关;二是较社会集资其风险更具可控性。
当然,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也不能因为单位内部集资的情节恶劣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要符合以单位内部职工为限、集资资金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行为就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某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为开发某市场,通过调出城关至乡下网点上班的威胁方式,以%的月利率,对300余名员工进行高息集资。本案以调动职工工作岗位相威胁,情节固然恶劣,但仍然属于有效的单位内部集资,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设计的合法性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束了我国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用工合同制度规范一度缺失的尴尬局面。面对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如何依法、全面、科学、合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规范单位用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成为企业管理和发展中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议题。
《劳动法》也好,《劳动合同法》也好,都是国家依法制定的规范、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当适用。对于企业而言,要适用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就必须重新调整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法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笔者根据多年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执业和企业法律实务的工作实践经验,并依据《劳动法》及新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以下几方面来讨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设计的合法性问题。
一、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的合法性。
《劳动法》的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一项法定性的义务。那么,企业应该根据怎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后的规章制度如何公布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了?
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是没有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而是内部制定了很多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规章制度,比如有的规章制度是领导口头临时公布的,有的是开会时通报的,还有的甚至就是一些内部约定俗成的潜规则,零零散散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是,严格的讲,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一,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等协商,从而保证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所享有的参与权,发表意见权。其二,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告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书面形式制定,并通过公示的方式使得全体劳动者知情知晓,才具有合法性,由此保证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所享有的知情权。另外,企业还应保证劳动者对内部规章制度所享有的修改建议权。在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只有通过上述程序制定和实施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设计的合法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众多方面,需要一一制定和规范。
虽然企业关于这方面的规章制度设计制定得较多较细,但是,这些规章制度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有许多值得商讨的地方。笔者根据企业法律实务中规章制度易出问题的地方拟从以下几方面来讨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设计的合法性。
1、关于企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实践中,劳动报酬设计有多种形式,如有固定月工资制,有月基本工资加奖金补贴制,有年薪制,有底薪加提成制。另外还有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提成工资等等。虽然工资有高有低,但是企业要注意的是,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其一。其二,企业不得约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中包含每月劳动者的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加班费是需要另行计算的,而且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比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关于工作时间,各个企业也约定不一,有的是朝九晚五,有的是早八点到晚5点,有的是早八点半到晚五点半。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另外,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关于休假,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关于企业劳动纪律制度设计的合法性。
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是企业制定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劳动及相关行为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本质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作用是实施于集体生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
就目前来看,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这块是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力,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和管人权限的最大体现。企业一般通过制定各项劳动纪律来规范、管理和约束劳动者,从而达到企业自主用人的目的,实现和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企业的履约纪律(即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请假纪律(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婚假、产假等制度),考勤纪律,生产、工作纪律,安全卫生纪律,日常工作生活纪律,保密纪律,惩奖制度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纪律等。
对于劳动纪律,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企业具体情况,设计的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设计,依法、合情合理是其基本原则。劳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企业设计劳动纪律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贯彻执行。如国家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企业职工惩奖条例》等等制度法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企业另行设计的内部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将归于无效,对劳动者也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比如某公司劳动纪律规定,劳动者旷工3日的就以开除论,就是不合法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才有权予以除名
或开除。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并考虑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设计和制定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由此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并对劳动者产生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关于企业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强制性规定来设计,企业的自主权力相对来说较小,企业只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即可。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都是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限的领域,企业在设计这些规章制度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只要制度安排设计合理,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具有合法性,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市场经济,企业是主体,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所难免。企业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程度。设计一整套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聚集,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陈丰亮律师
2012-1-17
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是指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出资,由单位组织兴建公寓式住宅的行为。国发〔1998〕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指出: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将加快住房建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在文中特别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北京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单位可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经济适用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今天,集资建房是促进住房建设发展、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的手段之一。鉴于我市人均工资收入相对北京的房价来说过低,特别是医院等事业单位,员工众多,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不应脱离这个现实一味强调住房的商品化,而是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建房作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我市一些单位已经有成功先例(如北京市纪委)。目前,北京已经出现了以个人牵头的集资建房,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很强的专业开发技术和专业管理能力,并不是每个建房人都能驾驭市场风险。因此这一新生事物是否成功还需要时间检验。
代表建议:应贯彻国务院、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提倡单位集资建房,这样既可以避免市民参与个人集资建房承担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又能解决低收入职工买不起商品房而无从改善住房条件的窘境,稳定职工队伍。同时,由于这种合作建房的方式所占市场份额较少,也不会影响北京的房地产开发。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6号建议)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6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2)沈梦培、李江虹代表:
您们提出的“应倡导单位牵头为职工集资建房”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在长期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我市职工的住房问题主要靠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实物住房,由职工按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承租或者由承租职工按房改价购买的方式来解决。1999年,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出台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明确要求各单位从1998年底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要从“单位负责”逐步转变为“市场主导”,通过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来实现,即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房。同时,考虑过度期的政策,为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明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因此,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和供应渠道取决于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可以概括为:高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去或买或租,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的廉租住房制度来保障,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政府减免税费后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建房。可以说,通过集资建房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是有充分的政策依据的,是房改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十多年房改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单位开展集资建房的必备要件和操作程序:有了上述政策依据,但并非所有的单位都有条件组织职工开展集资建房。在操作过程中,既有房改部门依据政策的客观要求,也有单位自身的主观需要和具体条件具备与否的限制。具体而言,单位要开展集资建房,必须具备:1.有自用的土地。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使用权归该单位的土地。没有自用土地,所谓的集资建房就是“空中楼阁”;2.自用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说,单位的自用土地在规划上是可以建设为住宅的,或者说虽然现状不是住宅用地但可以调整为住宅用地的,这样单位才能具有开展集资建房的可能性;3.职工住房困难程度。集资建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或者进一步说是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因此开展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必须是清楚的,多少是无房的,多少是未达标的,应该有全面的调查建档。只有住房条件困难的单位才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为职工开展集资建房。
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应该说就具备了开展集资建房的基本前提。可以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初步归纳可以分为如下步骤:第一步:单位向规划部门咨询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第二步:持规划意见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第三步:持立项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拨用地手续;第四步: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五步: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六步:到房改部门申办集资建房方案核准手续;第七步:单位按照集资建房批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竣工后办理个人产权登记手续。为了便于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原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房改指导处曾就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的政策和操作问题编撰了《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的编制、报批和备案程序》,全文刊登在《北京房改》2003年第20期上,供单位参阅。
三.近年来我市集资建房的实践情况:按照上述政策和操作程序,1998年以来,市房改办分类指导推进了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工作。
1.推进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工作: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2001年、2003年先后联合下发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明确: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组织职工按照不低于建造成本价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近年来,首刚总公司、燕山石化总公司、京棉集团、北京铁路分局、北京电信公司等多家或大或小的国有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在职工中开展集资建房。近2004,市房改办就指导了18 家国有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3500多套、近30万平方米,通过二轮房的腾退调整一共解决了约5000名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2.组织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为解决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腾迁后的住房问题、国有企业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腾退问题和其他特定供应对象的住房问题,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紧张的局面,1998年以来市房改办组织指导了市属9家住宅合作社开展集资建房工作,组织社员建设住房套、万平方米。解决了一部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机关公务员、一部分公安政法干警、一部分教师和医院职工等的住房问题。
3.对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集资建房给予支持。从2003年底起,我市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4000元/平方米测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始逐步落实,严格地讲,作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该逐步通过申领全额或差额住房补贴,通过家庭积蓄,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自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或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等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但是由于住房补贴的全部落实尚有一个过程,同时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调整的过程中自用土地的效用可以进一步发挥,因此,市房改办近年来继续指导推动了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工作。初步统计,有市纪检委、市政法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崇文公安分局、朝阳区国土房管局等10多家市、区机关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近10家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按照建造成本价或参照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开展了集资建房,目前市房改办会同市卫生局正在指导北京安贞医院利用院内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工作。四.目前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集资建房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土地和规划的限制,使集资建房只能是少数有条件的单位的特殊政策。随着近年来单位建设和发展步伐的加快,绝大多数单位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很难达到规模建设的要求。或者即便有存量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土地变性或者容积率调整的难度非常大。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看,集资建房的单位数量在逐渐减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具备条件的单位在逐步减少;2.政策的宣传效果问题。近年来市房改办也采取了一定的方式进行单位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但仅仅靠文件传达,宣传的渠道可能就比较单一,因此,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能还不知道这样的政策;3.基建手续的办理效率问题。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主管部门都在想方设法方便当事人,提高行政效率,但实际上一个单位真要完整地走完一道基本建设的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都不是一般的单位可以承受的。
我委(办)完全同意您们在建议中分析的单位牵头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既可以避免市民参与个人集资建房承担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又能帮助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由于所占分额较小不会影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论断,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具备条件的单位能充分享受到政策给予的支持和优惠;另一方面,将从集资建房方案核准、施工许可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和建成后房屋产权办理等方面提高行政效率,为开展集资建房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协同申请集资建房单位解决好职工住房困难的工作。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管领导签发:苗乐如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市建委房改处 王荣武 代表意见:1.满意答复。
2.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解决方式最好是应该提倡单位领导牵头为职工集资建房。
3.市纪委带了头,有经验,其他单位应该效法。北京市建委应该宣传开展集资建房的必要条件和操作程序,并帮助单位解决集资建房存在的问题。
***有限公司
公司内部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1、开发公司管理人员的外训课程,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管理潜力、创新潜力和执行潜力。
2、加强公司销售人员的营销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完善产品知识结构。
3、加强车间人员的技术训练,提升人员的操作技能。
4、加强行政管理培训,提升办公室整体面貌。
5、开发户外拓展培训项目,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深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6、加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员工活动、建设企业宣传栏,倡导亲情文化,关怀员工,实现企业的人性化管理。
二、培训形式
1、对外寻找高资历、好口碑的培训公司进行企业外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的专题讲座,开阔眼界、拓展思路。
2、行政人事部进行企业内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新进人员培训、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产品知识等培训。
3、生产部门进行生产训练: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训练,进行竞赛。
4、开展员工活动:过节礼品发放、拓展培训、员工生日加餐慰问、尾牙等。
三、企业内训具体事项
1、各部门内部的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人事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授课人。授课前一周上交培训讲义或培训大纲,培训形式可多种多样,培训后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培训记录、培训考核成绩等相关培训档案材料报送到行政人事部备案。***有限公司
2、行政人事部培训:
行政人事部组织,行政人事部授课。培训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培训记录、培训考核成绩等相关培训档案材料报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的技能训练:
生产部门组织,行政人事部协同拍照记录。部门负责人为主教练。训练中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分。训练记录、训练考核成绩行政人事部备案。
4、推行培训积分制:
部门主管为部门培训第一职责人,各级经理均负有培训下属的职责,透过日常工作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工作务必的知识、技能、工作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潜力。培训授课人每次培训在行政人事部进行积分,年底根据总积分进行考核奖惩。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客观标准之一。(培训积分制将另有详细说明)
5、培训纪律:
迟到、早退和中途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及以上的(等同于旷工),处罚方式参考考勤方式。
四、企业内训物料准备
1、电脑、投影仪、白板、激光笔、麦克风、扩音器、音箱
2、水果、咖啡等茶歇物品
3、茶杯、笔记本等小礼品
行政人事部 2018-05-09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医院
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6
年5月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防治噪声措施………………………………………………………
三、扬尘污染措施……………………………………………………
三、防治光照污染措施…………………………………………………
四、施工不扰民措施…………………………………………………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医院、门卫土建、水电工程 建设单位: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卫生院 监理单位: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苏州华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江苏省工业纺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新胜路以南、沽浦路以东
建筑层数:门急诊楼2层(局部3层),病房楼7层,地下共一层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抗震设防烈度:7级 总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本工程±相当于85国家高程 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6月9日 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6日
二、防治噪声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相关标准,特编制本施工噪音与振动控制。
一般噪声源: 土方阶段: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破碎钻等。结构阶段:汽车泵、振捣器、混凝土罐车、支拆模板与修 理、支拆脚手架、钢筋加工、电刨、电锯、人为喊叫、哨工吹哨、搅拌机、水电加工等。装修阶段:拆除脚手架、石材切割机、砂浆搅拌机、空压机、电锯、电刨、电钻、磨光机等。
1、施工时间应安排在 6:00——22:00 进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施工或特殊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项目部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
2、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尽量选用环保型低噪 声振捣器,振捣器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与保养。振捣混凝土时禁止接触模板与钢筋,并做到快插慢拔,应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的开关,防止振捣器空转。
3、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提倡文明施工,加强人为噪声的管理,进行进场培训,减少人为的大声 喧哗,增强全体施工生产人员防噪扰民的自觉意识。
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使产生噪声大的工序尽量在白天进行。
清理维修模板时禁止猛烈敲打。
脚手架支拆、搬运、修理等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减少人为噪声。
夜间施工时尽量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 声;材料运输车辆进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必须轻拿轻放。
每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施工时间,21:00——次日 7:00 不得施工,学校周边 200 米全天候禁止震动施工。
4、减少施工噪声影响,应从噪声传播途径、噪声源入手,减轻噪声对施工现场地外的影响。切断施工噪声的传播途径,可以对施工现场采取遮挡、封闭、绿 化等吸声、隔声措施,从噪声源减少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消声、隔振和 减振措施,同时做好机械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施工现场场界噪声应符合规定。
5、振动棒噪声排放控制
①、选用低噪声振动棒,特别是早晚作业,采用无声振动棒。振动棒使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并保养好。
②、振捣混凝土时,避免强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③、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及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④、使用电锯、砂轮切割钢筋、钢管或模板时,及时在锯片上抹油,木工房要封闭。
⑤、钢模板、架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修理工作应在封闭的工棚内进行。
6、混凝土输送泵噪声排放的控制
①、混凝土输送泵设在施工场地西侧,采取搭设防噪棚等措施进行控制,降低噪声的污染。
②、加强混凝土泵的维修、保养。
③、对混凝土泵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培训,保证机械平稳运行。
7、强噪声机械设备用房 要求:施工现场凡产生强噪声的机械设备(电锯、)必须封闭使用。电锯房门窗要做降噪封闭。
尺寸:按现场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材料:墙:采用陶粒空心砖、页岩砖等,禁止使用模板、瓦楞铁等; 顶:铺脚手板、做防水、铺水泥瓦或瓦楞铁;门:推拉门、双扇门;地面:硬化。
8、噪声监测方法 测点的确定
.1 主要以离现场边界最近对其影响最大的敏感区域为主要测点方位,并应在测量记录表中画出测点示意图。
.2 当噪声敏感区离现场边界的距离在50米之内时,应沿现场边界每50米为一测点,当距离在50-100米时,应沿现场边界每70米为一测点,大于100米时将现场边界线离敏感区最近点设为测点。
测量条件
.1 测量仪器:普通声级计或等效声级计。
.2 气象条件:应选在无风、无雨的气候时进行。当风力为 3 级,测量时 要加防风罩,风力为 5 级时,停止测量。
.3 测量时间:8:00——12:00;14:00——18:00; 夜间施工:22:00——6:00。以产生噪声大的生产工序为主。机械噪声、混凝土振捣、模板的支拆与清理 等。
测量方法 8. 测量时仪器应距地面 米,距围墙 1 米。设置在慢档。每一测点读 200 个数据,用《噪声计算》软件计算后得出等效声级数值。
8. 测量的次数:每月两次。 声级计使用要求
.1 公司所属项目部应配备声级计,并由专人保管使用。.2 声级计为强检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测,检测报告由计量员留存。
三、扬尘污染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关于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的有关要求,保证本工程施工期间,防止一切影响苏州市蓝天工程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特编制本扬尘污染控制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标准和苏州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扬尘污染防范措施
1、施工现场采取全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采用围档进行全封闭,确保严密、坚固、整洁、美观,其高度不低于。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2、施工场地及道路地坪硬化
工程的进出口、场内道路和建筑材料堆放地必须硬化(材料堆场用100厚C20砼硬化,进场道路做法为250厚手摆片石,50厚碎石,200厚C20素砼)。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槽、沉淀池,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洗车后的污水经过沉淀后集中排放,使其有组织的汇入市政排水设施。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畅通排水沟渠系统,保持施工道路干燥坚实,场地内无积水、泥浆。
3、预拌混凝土
根据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苏州市主城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此项目部将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以减少因现场搅拌混凝土而产生的粉尘、噪音和废水污染。
4、烟尘控制
施工场地禁止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禁止燃烧有毒的物品,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洗石灰、煎熬沥青,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环保有关要求。建筑垃圾、渣土应再指定地点清理;高空施工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建筑垃圾必须通过楼梯或垂直运输机械进行转运,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向下流放污水、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消除各种尘源。
5、运输车辆管理
在工地从事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政环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行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项目部在登记卡上做好记录,登记卡由项目部保留。登记卡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时间、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由项目部提供标志牌,标明驶出工地名称和联系电话。
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土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不允许其驶出建筑工地。
6、专人负责(1~2)人车辆冲洗及公路清扫 专人负责大门处车辆登记冲洗工作、严禁带泥上路,若有污染派专人经常冲扫。
四、防治光照污染措施
电弧焊接、简称(电焊)在施工现场的管道焊接的钢构件制作过程中,长期以来由于不注意防护、防范、给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刺激眼球、疼痛、强光射伤皮肤、发红、灼热、脱皮,使施工人员望而生畏,不敢操作,以至于操作时为躲避幅射而敷衍了事,忽视工序、工件的质量。针对以上情况,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多年操作经验,制定预防措施,希望各项目参照执行。
(一)、危害问题
1、施工人员人体皮肤、眼睛造成伤害,甚至视力减弱永久伤残。
2、间接污染,其它专业相近施工人员的伤害。
3、光污染辐射大影响居民区、商业区正常休息。
4、夜间加班忽闪、忽熄、施工人员眼睛模糊、操作和行走在危险部位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原因分析
(三)、预防措施
1、操作者焊工应经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
2、焊工及直接操作人员穿着白长衣、封领、封袖、白长裤、皮鞋防辐射。
3、冷作工、水工、电工应学会个人保护,点焊侧身相协调,焊接躲开。
4、设置活动屏挡,封闭围栏。
5、集中入房加工焊接,工地避开人员集中时焊接。
6、采用工装模具固定焊接,操作人员避开。
7、对居民房有影响场所辐射面搭设挡光壁。
五、施工不扰民措施
为了保障建筑工地职工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制定下列爱民、便民、不扰民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2、施工现场要制定防尘措施,以达到减少或杜绝扬尘的目的。
3、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施工现场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晚上十点至早上六点,原则上停止一切建筑施工活动,特别是噪声较大的施工活动,以免影响周围的单位、居民的休息。不可避免要在该时段内施工作业,施工前要先取得周围的单位、居民或居委会的同意,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施工许可手续。
5、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等有可能污染周围环境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不可随意倾倒、排放。建筑楼层清理建筑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6、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场时,要避开每日上、下班(学)时段,不要造成施工现场周围交通不畅或发生事故。
7、施工现场材料的运输车辆要冲洗干净,方可进出现场,运送散装材料的车辆要有防止散落、飘落的措施,防止污染周围地面。运送砂、石的车辆在卸车时,要避开居民休息时段,以免卸料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8、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周围环境地面及空气污染,应及时中止施工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清理、整改。
9、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路人注意施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若施工需要破附近的路面或在路边挖坑,一定要设防护,夜间要设照明和警示灯。在近行人出入的附近施工,应设置封闭的防高空坠物走道,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10、教育好工人要遵纪守法,严禁施工人员骚扰附近单位、居民。
11、施工现场公布施工投诉电话,虚心接受他人批评意见。
12、经常与当地单位、居委会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经常征求其意见,及时消除施工给带来的扰民隐患,切实做好文明施工。
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方案
为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城市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的各项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专项会议要求,街道办事处将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动员辖区企业内部做好自身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创建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现将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将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石油新村社区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成员xxx
二、工作目标
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地区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社区单位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督促整治“脏、乱、差、.二、工作任务
各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认真负责,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投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任务,强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配合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对环境卫生整治的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地区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达标。
四、具体内容
1、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切实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不留卫生死角和薄弱环节,要按照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求,做好日常环节卫生保洁工作。认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
2、企业内部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要加大环卫设施配置,根据“加大环境卫生设施投入”的要求,做好企业内部主干道、巷道、居民院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确保辖区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达标。
3、各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能深入开展。
4、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督促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督促社区内企业做好内部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