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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3篇

2022-11-01 15:48:14综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3篇,欢迎参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3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排。

(二)投资。2011年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只安排国家、省级生态工程建设任务。

(三)重点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长淮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及向国家申报的2011年造林项目直接由省安排到县(市、区),其余由各省辖市按照规划的工程量大小、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确定2011年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任务量并安排到县(市、区),对已完成《规划》确定任务的建设工程不再安排,省林业厅据此下达建设计划。下达的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要首先保证完成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凡是列入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的县(市、区)必须在中低产田范围以外的行政村实施。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重点安排连霍、京珠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县(市、区)和平原地区抚育工程量大的县(市、区)。

  四、建设重点

  2011年重点安排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适当安排产业工程、支撑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适当安排其他

  工程建设任务。营造林工程重点安排宜林荒山荒地和沟河路渠四旁隙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营造林计划。本次下达的营造林计划已将2011年营造林任务分工程类型全部落实到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营造林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各项目作业设计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验收。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生态廊道网络体系建设3个工程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划》确定的宽度为限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各生态工程及中幼林抚育任务在省级核查时核实面积在该工程下达计划103%以内的,验收合格部分兑现省级奖励资金,超过103%以上的部分省级不核查、不兑现奖励资金。

(二)保障建设资金。为完成2011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豫政?2007?8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下达的2011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足额落实林业生态省建设资金。同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三)实行“以奖代补”。林业生态省项目资金安排要与《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挂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省安排的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2011年河南省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奖励标准》分阶段兑现奖励资金。省级财政林业预算支出确定后,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拨付奖励资金的50%;经省核查(稽查)合格后,拨付全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对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的优质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珍稀濒危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优质经济林苗木的培育,根据繁育成本制订补助标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扶持。经省稽查后,对核查结果符合《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达不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削减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2011年林业生态工程和有投资的林业产业工程的建设任务全部纳入省级核查范围,建立政府目标考评体系和质量管理考评体系,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基本要求是:2011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当年林业生态省建设营造林任务;待新造林成活稳定后,省林业厅组织全面核查和稽查,核查由往年的按一定比例抽查改为全面核查,稽查比例不低于营造林任务的5%。

  林业生态省建设全过程实施阳光操作。对营造林计划、奖励标准、各项目作业设计的审查及批复结果、核查结

  果、奖励资金、育苗补助办法和补助费发放情况等全部公开,各个环节均在河南林业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符合招投标条件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都要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是实施《规划》的关键一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乡镇,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依据《规划》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绿化措施,高标准做好各自的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做好部门绿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部门承担的绿化任务顺利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省辖市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5%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100万“双替代”用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已经列入城市清洁取暖试点的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未列入国家试点的省辖市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被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各省辖市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6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海上LNG(液化天然气)入豫通道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政府

  10.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10月底前,关停17台共10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实施郑州市规划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3.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省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到2018年年底,完成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10万标箱。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6.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8.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地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4.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万个,满足全省超过7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7.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我省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3.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4.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

  4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1.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4个省直管县(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省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地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纳入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省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省气象台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各省辖市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5.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6.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省辖市、县(市)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省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省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省直有关单位要在省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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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

  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1〕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制定的《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

  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

(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省政府定于2011年8月26—28日在郑州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为做好洽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战略目标,以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产业集聚区和优势产业推介为重点,以投资说明、对接洽谈、推介展示、实地考察为主要内容,积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设计

  活动名称: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

  举办时间:2011年8月26—28日。

  举办地点: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河南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承办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侨办、郑州海关、省贸促会、科学院、郑州市政府。

  协办单位:中国外资企业协会等国(境)内外知名商协会。

  活动规模:拟邀请5000名左右的国内外客商参会,其中国(境)外客商约1500人、省外客商约3500人。主要包括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官员、部分外国政要和驻华使节、国(境)外知名商协会代表,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境)外知名企业高管,国内500强企业及知名企业高管,国(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等。

  三、活动安排

(一)主要活动

  1.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8月25日晚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2.开幕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举行。

  3.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轩辕堂举行。

(二)专项活动

  1.项目对接会。

  2.跨国公司对话会。

  3.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4.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

  5.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6.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7.“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8.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

  10.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11.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12.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

  13.第六届豫商大会(8月28日在商丘市举行)。

  14.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15.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充分利用洽谈会平台,各自开展招商活动。

  16.各省辖市专题活动。

(三)展览展示

  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展览中心举办。一层主要是省、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综合展区和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二层是省外、国(境)外展区。整个展览以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为主题,整体策划,统一布局,分块实施,彰显“自信、开放、创新、崛起”意识,以实物为主,辅以模型、大屏幕现场演示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将我省及各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发展前景相互融合,使展览展示有新意、有亮点、有特色,水平明显提高,档次明显提升。

  一层分设4个展览展示区和项目对接区,分别为:

  1.省情综合展区。突出中原经济区建设,集中展示我省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成就、发展规划和区位、交通、资源、人力等比较优势,宣传我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2.各省辖市展区。集中展示各省辖市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规划、比较优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3.开发区、城乡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展区。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组展布展,集中展示基本概况、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比较优势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集中发布我省企业的技术难题项目,集中展示推介省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项目。

  5.项目对接区。由大会统一组织,以各省辖市为主,集中开展项目对接和政策咨询。

  四、组织机构

  为做好本次洽谈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成立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郭庚茂(河南省省长)

  副主任: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负责同志

  史济春(河南省副省长)

  徐济超(河南省副省长)

  陈雪枫(河南省副省长)

  秘书长:安惠元(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

  寇武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万旭(省政府副秘书长)

  赖谦进(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孟令峰(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李清树(省商务厅厅长)

  张维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贾跃(省科技厅厅长)

  杨盛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洪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钱国玉(省财政厅厅长)

  朱清孟(省政府外侨办主任)

  栗洪显(郑州海关关长)

  袁长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建中(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吴天君(郑州市代市长)

  余学友(商丘市代市长)

  郭新和(省科学院院长)

  宋国卿(省商务厅副厅长)

  谢增福(省贸促会会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安全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省政府外侨办、国资委、省旅游局、台办、贸促会、外宣办、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学院、工商联、侨联、河南海外联谊会、省广电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接待办、事管局、省委警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豫商联合总会、郑州市政府、商丘市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厅长李清树任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宋国卿任常务副主任,省直有关厅局和郑州、商丘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

  五、工作分工

(一)省商务厅

  1.负责洽谈会的总体策划、筹备和协调组织。

  2.负责重大活动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

(1)策划和组织实施开幕式、欢迎晚宴等重大活动。

(2)承办项目对接会。

(3)承办跨国公司对话会。

(4)牵头组织相关省辖市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5)承办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6)会同省文化厅组织文艺演出。

(7)牵头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8)牵头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9)承办“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10)会同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11)配合商丘市政府举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12)统筹协调各省辖市举办项目对接洽谈活动。

  3.负责展览展示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

  4.统筹组织、协调邀商工作。邀请国(境)外和国内沿海地区1000名重要客商(其中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高管200名左右)参会。

  5.收集、整理、发布招商项目并做好前期对接工作。

  6.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出席活动。

  7.组织安排国(境)外重要客商团组参加各专项活动并做好接待协调工作。

  8.审查、协调和统计大会签约项目。

  9.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10.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1.承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会同省商务厅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承办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邀请4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四)省科技厅

  1.承办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团组参会。3.提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承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现代城镇体系建设及城市改造招商项目。(六)省工商联

  1.负责邀请国内沿海地区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50名以上)参会。2.会同商丘市政府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七)省侨联

  邀请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八)省贸促会

  1.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国(境)外团组参会。2.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3.配合省商务厅组织省外、国(境)外企业展览。(九)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文产办)1.负责协调组织大会对外宣传推介和新闻报道工作。2.负责新闻中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组织领导会见外宾、客商及大会主要活动的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4.组织安排领导专访、新闻发布会。5.牵头邀请100名以上国(境)内外记者。6.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7.提供文化产业领域招商项目。8.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省委统战部(河南海外联谊会)1.负责邀请港、澳地区知名人士。邀请100名国(境)外重要客商和5个以上知名商协会参会。2.协调大会期间对口联系单位客商接待工作。(十一)省文化厅

  1.牵头组织文艺演出。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3.提供文化领域招商项目。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十二)省农业厅

  1.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2.提供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招商项目。3.组织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会。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十三)省教育厅

  1.邀请5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2.提供教育领域招商项目。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十四)省政府国资委

  1.邀请15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100名以上)参会。2.提供与央企合作及省管企业招商项目。

  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

  1.牵头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金融领域招商项目。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六)省旅游局

  1.协调大会期间旅游工作,为客商观光提供服务。

  2.协调旅游公司、酒店、宾馆做好参会客商接待工作。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旅游业招商项目。

  5.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七)省政府外侨办

  1.负责邀请10个以上国外友好省州代表团和50名左右驻华使节参会。

  2.统筹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外事会见及宴请工作,为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提供翻译。

  3.负责受邀外国政要参会报批工作。

  4.负责大会期间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接待参会的外国政要、驻华使节。

(十八)省台办

  1.负责邀请台湾地区政要和重要客商参会并做好接待工作。

  2.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九)省财政厅

  负责大会经费预算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按照筹备工作进度,拨付前期费用,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省公安厅、安全厅、省委警卫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大会安全保卫部,全面负责大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现场和各项专项活动现场等重要场所的安检、保卫和消防工作。

  2.负责国家部委领导、国(境)外政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3.疏导交通,保证参会车辆顺利往返各活动场所。

  4.做好各项活动现场及周边交通指挥、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工作。

  5.为国(境)外政要出行提供警车引导。

  6.维持大会各项活动秩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7.负责大会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工作。

(二十一)省交通运输厅

  1.大会期间为大会专用车辆在省内高速公路行驶提供免收费用服务。

  2.保证大会期间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畅通。

  3.在郑州市的高速路口和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收费站悬挂欢迎标语,并在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标语。

  4.提供我省交通运输业招商项目。

(二十二)郑州海关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2.简化重要外商和贵宾通关手续,做好外商参展物品报关、出关事宜。

(二十三)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做好外商及其参展物品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二十四)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会期间医疗保健和饮食安全工作。

(二十五)省政府口岸办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机场做好重要客商的迎送工作。

(二十六)省事管局

  会同省商务厅协调大会公务用车。

(二十七)郑州铁路局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郑州火车站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机场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九)省气象局

  负责会前及大会期间的天气预报工作。

(三十)豫商联合总会

  与商丘市政府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三十一)郑州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相关活动。

  2.承办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3.邀请500名以上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50名左右)参会。

  4.负责整治市容市貌,负责大会期间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做好大会期间市区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6.按照组委会要求在市区主要路段和窗口单位悬挂欢迎标语;负责大会户外宣传标语、海报和公益广告的张贴、投放工作。

  7.做好大会期间宾馆、酒店的接待、服务及卫生防疫工作。

  8.确保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各种设施完善,并协助做好布撤展工作。

  9.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商丘市政府

  1.与豫商联合总会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2.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00名左右)参会。

  3.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其他省辖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2.负责本市展览展示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3.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工作。

  4.策划举办专项招商活动。

  5.各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50名以上)参会。

  6.收集、整理、上报本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7.做好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为外商参观考察提供方便。

  六、工作要求

  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是今年我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意义重大。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洽谈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要全力做好邀商工作,确保受邀客商的数量和层次,完成所分配的邀商任务。要提前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招商活动,切实做好招商项目的征集、筛选、包装和对接等工作,确保洽谈会取得实效。要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营造交流与合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高效有序、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细致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国家部委参会领导由省直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各省辖市所邀客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接待。要加强安全保卫和饮食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