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3篇 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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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切实加强和促进全区两个文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实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由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不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等同于文明单位,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凡本市境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行业系统及街道、村镇等基层组织,均可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展开。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组织,都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奋进,求实创新,廉洁奉公,群众信任。
2、思想建设常抓不懈,坚持开展理论学习,干部职工素质不断提高,先进模范人物不断涌现。
3、工作成绩突出,或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地、本行业位居前列。
4、内部管理严格科学、规章制度健全,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无重大事故,无安全隐患。
5、单位风气积极健康,干部职工团结进取,讲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6、社会形象文明向上,热心公益事业,热心扶贫帮困,能按照区文明委的统一安排,积极为社会办好事、办实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7、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尽力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工作条件不断改善。
8、文化建设不断进步。有计划地开展职工文化、科技培训,不断改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跃。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干部职工无违法乱纪行为。
10、计划生育措施落实,干部职工无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文明村、镇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进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群众拥护。
2、党团组织和其它村级组织健全,工作活跃,成绩突出。
3、经济发展步伐较快,人均收入达到本乡、镇、办事处先进水平。
4、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普遍开展了“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
5、重视文化学习和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广播电视入户率不断提高,群众文化生活健康活跃。
6、重视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7、社会风气文明向上,干部群众坚持移风易俗;积极提倡和推进殡葬改革,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
8、村镇建设规划长远,道路、院落、住宅干净,饮水卫生、净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无违法乱纪行为。
10、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严格,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
第八条 文明社区基本条件
1、社区居委会班子团结务实,热心服务群众。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市民教育,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3、积极服务社区发展,采取得力措施促进社区经济繁荣。
4、狠抓社会治安联防,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5、社区文化活动经常化,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社区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机构健全。
7、社区内水、电、路、照明、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保持完好,群众生活安全、方便。
8、社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绿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
9、社区风气良好,有效杜绝黄、赌、毒等不良现象的滋生。
10、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措施落实,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 文明机关、文明校园等评选条件参照文明单位执行,文明集镇等评选条件参照文明小区执行。
第十条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据文明单位基本条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每年制定具体的评选验收标准和办法,印发给申请创建的单位。
第三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按照标准和要求,从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创建规划,由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单位干部职工共同的创建任务和奋斗目标。第十二条 单位党政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团体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创建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依据创建规划,围绕中心工作,从提高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出发,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依据创建文明单位标准,加大工作力度,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第十四条 重视创建的基础工作,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文明车间、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楼院、“五好家庭”以及文明职工、文明公务员、文明市民等评选活动。
第四章 文明单位命名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分为中、省、市、区四级(省级增加文明单位标兵),命名权限分别属于中央文明委和省、市、区党委和政府。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产生的程序是:每年3月底前由创建单位提出创建申请和规划,征得业务主管上级同意后,分别报送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党委和区文明委。创建单位半年要写出小结,年终做出工作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创建单位的指导。区文明委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年终推荐意见组织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定,表彰。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晋升实行逐级升格制。区级、市级、省级文明单位向市级、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晋升原则上须保持原级荣誉称号两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区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一次。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命名、晋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牌匾必须悬挂在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牌匾),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检查监督。具体管理工作由区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区级文明单位称号保留三年,期满后应重新创建。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对各级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工作。对管理不善、工作滑坡的文明单位依据第六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文明单位报告制度。对已创建成的各级文明单位,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11月底前向文明办报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第六章 文明单位奖惩、注销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在授予奖牌的同时可按当年命名文件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仅限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处罚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班子建设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当年生产、工作任务的;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职工发生参与封建迷信、邪教、黄赌毒等活动的;环境卫生面貌下降,不能保持经常的;不积极参与地方社会性公益活动和文明办组织的活动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到警告,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在“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中,被评为最差单位的。
(三)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原则上由原命名机关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区文明委可直接做出撤销决定。警告或撤销区级文明单位,经区文明委研究同意后,由区文明办发文实施。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认真整改后,可重新参加创建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机构分设、合并的,原获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相应消失;单位改变名称的,文明单位称号必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区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组织,都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云办发[20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 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 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 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 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地、州)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人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渎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二)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员工对单位精神文化、核心价值观认同率高;传承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员工具有有礼守序、诚实有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素养。
(三)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着力践行部门(行业)的社会承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单位员工利益矛盾,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职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同行业内前列;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发展;积极参加文明社区、文明镇的创建活动,积极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建设节约型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五)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和发展,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学习型班组广泛建立;深入开展各类读书学习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扶植优秀学习创新品牌项目,促进创新型组织逐年增长,将学习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
(六)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优异。落实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工作、产品、服务质量领先,主要指标位于同行前列;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录,社会认同率高;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投诉办结满意率高。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在本届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区县、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社会责任报表。
(八)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社会不认可的,不能体现先进和示范作用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五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单位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无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3、创建期内单位职工无计划外生育事件。
二、考评标准的内容与分值结构
1、内容结构:考评标准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6项一级指标: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认同。特色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特色,共4项。
2、分值结构:总分为90+1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三、考评方法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设计和研制适应本区县、系统的操作手册;考评数据的采集,以“网上在线考评”为主,同时根据考评体系建议的考评方法,运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等方法采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