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篇 《室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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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物业垄断小区装修涉嫌犯罪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的恒立心海湾花园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各有一名人员受伤被送往医院。业主们质疑物业公司垄断小区的装修,物业公司则表示是根据物业法来规范装修(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物业公司副总郭江称,“根据物业法有关规定,管理处(物业)有权对小区业主的装修资质和装修方案进行审批,管理处建议业主购买开发商原厂家生产的材料,是为减少不规范的材料,确保楼盘保值升值。”
事实上,中国内地至今并无物业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与业主装修相关的条款只有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无物业审批业主的装修资质和装修方案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业主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要求其及时整改。业主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可见,相关法规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指定业主家装修材料的权力,更没有授权其垄断小区的装修。物业公司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物业公司不过是以所谓的物业法为由强迫业主购买自己指定的装修材料,以牟取暴利罢了。与一些物业公司躲在“楼霸”背后分成的做法不同,恒立心海湾花园的物业公司连遮羞的面具都不要了,直接就赤膊上阵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垄断小区装修市场的物业公司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面对反客为主,肆意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公司,公安部门理应介入,依法惩处,打掉其嚣张气焰。如此方能让物业公司长点记性,别总是变着法地从业主口袋掏钱,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而房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将无视物业管理法规、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公司清除出物业服务市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本物业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业主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所装修物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交回物业服务企业。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6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00—14: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在非施工期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接驳。
(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本物业必须佩带《天鹅湖9号装修人员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反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空调、通讯、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如有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物业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物业。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物业时,因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施、设备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天台装修规约: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天台的装修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的载荷。严禁在天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如需搭设花架的应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以不影响相邻关系及物业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超过单层楼层高度为原则。天台装修必须做好防漏、排水措施,在确保防漏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严禁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外墙面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3、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即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本物业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物业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物业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物业内的花果,践踏草坪。
6、不得在本物业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物业。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
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
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
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
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
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
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
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
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
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
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
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
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
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
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