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合同11篇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元,甲出资元,乙出资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身份证号:,籍贯
乙:,身份证号:,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中国策划研究院宁波分院招生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 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项目,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项目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项目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项目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使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 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 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 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的项目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所开发的上述项目商业用房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贷款。具体购房人指与甲、乙双方签订《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第二条 甲方对该项目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自年月日止。期満未使用的额度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三条 甲方为该项目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房价或评估价(两者取低者)%的贷款(其中营业用房贷款不超过房价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第四条 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于不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甲方有权拒绝贷款。
第五条 甲方应按照《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贷款,并负责一次性将贷款划到乙方在甲方设立的售房专用帐户上。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所开发的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售房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挪作他用,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入住。
2.与该项目有关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集中在甲方办理。
3.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甲方开立存款帐户,统一办理与该项目物业管理有关的代收、代付业务。
4.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贷款项下商业用房的抵押登记或预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记文件直接交甲方执管。
5.在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并在甲方开立“回购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商业用房贷款余额的%存入回购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负责代为偿还,授权甲方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有关回购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记载为准。
第七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发放贷款前,办理抵押贷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协议确定的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保险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止,保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险期间,被保险的抵押贷款项目工程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问题,须以保险理赔款代借款人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理赔款不足以偿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发生保险责任外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使住房部分或全部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代借款人清偿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
经甲方同意不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应在本协议“其他事项”中另作约定。
第八条 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转让、合资、分立以及企业领导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回购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有关涉及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文字,事先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披露方”/“接收方”。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将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已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所定义的保密信息按约定互相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条保密信息
指任何形式的、与项目、合作意向与条件、各方之间有关的讨论、协商与文件、各方公司业务信息、本协议的目的、签署、条款与条件以及履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服务、供应商、客户、商业计划、市场区域、调查、研发、软件、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工程、市场与财务数据信息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能够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识别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双方同意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技术数据或商业信息:
.1已成为公众所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
.2在接收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知晓的信息;
.3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4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使用和披露限制
双方同意,只为项目合作目的接收和使用保密信息。
除披露给根据项目合作目的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外,无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开或散布给任何第三方。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的、不低于保护己方同类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披露、公开或泄露。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一旦发现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或披露、或其雇员、顾问及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立即通知披露方授权代表,且应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披露。
若具有权力的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
.1提前7天书面通知披露方此类要求;
.2若披露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将配合披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且接收方只能提供所要求范围内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经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或销毁自披露方获得的全部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制件、摘要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自本协议终止后90日内披露方应提出书面要求,如有销毁保密信息的情况,接收方应书面证明其已履行此条的约定。
第四条无义务
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披露与接收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义务,亦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与另一方缔结某种合同或合作关系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由披露方保留。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关于任何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亦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本协议下披露方与接收方是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披露方与接收方间创设合资、合伙、雇佣、代理或任何其它协议目的之外的关系。
第六条补救措施
双方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独特而重要的资产,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能给披露方带来金钱所不足以弥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接收方同意,若违约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除其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披露方有权:
(1)无需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而获取禁令以阻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或终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
(2)从接收方获得其所遭受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律师费。
第七条期限
除非本协议通过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被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所替代,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至甲方主动披露或相关保密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知时终止。本协议项下各方的保密义务于全部保密信息的秘密性完全丧失时终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在适用法律下因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履行,此种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任何根据本条款做出的修改对双方及各自的义务继受者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其弃权。
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取代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
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内容的,视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之前签署的竞业禁止条款终止,双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合作,但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商业信息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披露方”/“接收方”。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将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已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所定义的保密信息按约定互相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条保密信息
指任何形式的、与项目、合作意向与条件、各方之间有关的讨论、协商与文件、各方公司业务信息、本协议的目的、签署、条款与条件以及履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服务、供应商、客户、商业计划、市场区域、调查、研发、软件、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工程、市场与财务数据信息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能够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识别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双方同意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技术数据或商业信息:
.1已成为公众所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
.2在接收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知晓的信息;
.3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4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使用和披露限制
双方同意,只为项目合作目的接收和使用保密信息。
除披露给根据项目合作目的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外,无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开或散布给任何第三方。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的、不低于保护己方同类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披露、公开或泄露。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一旦发现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或披露、或其雇员、顾问及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立即通知披露方授权代表,且应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披露。
若具有权力的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
.1提前7天书面通知披露方此类要求;
.2若披露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将配合披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且接收方只能提供所要求范围内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经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或销毁自披露方获得的全部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制件、摘要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自本协议终止后90日内披露方应提出书面要求,如有销毁保密信息的情况,接收方应书面证明其已履行此条的约定。
第四条无义务
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披露与接收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义务,亦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与另一方缔结某种合同或合作关系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由披露方保留。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关于任何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亦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本协议下披露方与接收方是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披露方与接收方间创设合资、合伙、雇佣、代理或任何其它协议目的之外的关系。
第六条补救措施
双方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独特而重要的资产,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能给披露方带来金钱所不足以弥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接收方同意,若违约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除其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披露方有权:
(1)无需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而获取禁令以阻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或终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
(2)从接收方获得其所遭受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律师费。
第七条期限
除非本协议通过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被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所替代,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至甲方主动披露或相关保密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知时终止。本协议项下各方的保密义务于全部保密信息的秘密性完全丧失时终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在适用法律下因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履行,此种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任何根据本条款做出的修改对双方及各自的义务继受者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其弃权。
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取代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
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内容的,视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之前签署的竞业禁止条款终止,双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合作,但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商业信息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宿州市商业项目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利用自有商业资源为乙方提供相关信息,陪同商业公司领导实地考察商业项目。
2、甲方帮助乙方和商业公司高层领导协商合作条件。
3、甲方协助乙方在合作主要条件确认后,积极和商业公司高层领导沟通,尽快完善项目合同,按程序报批。
4、乙方在确认合作主要条件后,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诚意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元)
5、乙方在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三日内,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尾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元)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商业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权利与义务
1. 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商业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商业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 甲乙双方授权商业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体商业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 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引用商业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由提供"字样,并建立链接。
4. 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商业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商业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商业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商业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 相互宣传
1. 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商业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 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商业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商业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 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 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商业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商业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商业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商业合作伙伴进行商业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商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为商业合作框架协议,商业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商业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商业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商业合作。
7. 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公司(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年月日在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占%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5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壹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合作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合作项目
代理品牌在商场的经营合作。
2、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该项目万元,甲方投资人民币元整,占总投资额%,乙方投资人民币元整,占投资额%,以上投资可以根据经营发展的进度到账,且双方不得退股或抽股(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3、收入分配
按投资比例,除所有开支外,甲方得利润的%,乙方得利润的%。
4、债务及风险
(1)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若赔本,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甲方承担风险%,乙方承担风险%;
(2)双方投资额的筹款方式及债务和利息自行承担和解决。
5、权利、职责及任务
(1)甲方负责品牌的发展及规划,拥有对该项目的最终决策权。
(2)为使本项目能够运转正常,经分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品牌的经营及管理,含:
1)市场开发、维护及运营管理;
2)费用报销:单次费用元以上必须经甲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
3)员工薪酬福利,必须经甲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
4)团队的招聘、培训、激励的管理工作;
5)甲方交办的其他运营事物等。
(3)乙方须守法经营和管理,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发生违法行为,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6、财务管理:设会计一名,负责品牌的财务和账目等手续。
7、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或一方退出后退出方)不能在省内再经营品牌及危害该项目的行为。
8、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