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开采合同5篇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现甲、乙双方位于县镇村委会小组位于的高岭土矿石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将位于县镇村委会小组亩具有合法承包地转让给甲方开采,开采年限为年,其四至界线以承包合同书为准。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折合约亩。
(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性质为,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
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
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
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进
行裁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脉石英矿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标的物:平江县福寿山镇大和村脉石英矿(证号:岳预采(20xx)009号)。
第二条 承包范围:矿体覆盖层剥离、脉石英矿开采工程。
第三条 承包期限:一年(20xx年6月~20xx年6月)。
第四条 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一月内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 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臵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六条 发包方式: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第七条 承包综合单价:合格矿石36元/吨(包括出渣运距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制定的开采方案进行作业,合理、有效提高原矿利用率和原矿质量。如有夹层、夹石、应先行剔除;无法剔除而需一同爆破的,废石应予彻底清理。其它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处臵权、管理权;
2、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误工、停工;
5、承担矿山公路、堆场、尾矿坝等工程项目的费用及税金、资源费。
6、提供电源、水源及乙方人员基本生活设施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
3、遵守有关法律、开采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4、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臵、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
5、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
6、乙方承包期满,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如有损坏应予修复。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承包期限届满;
2、双方一致同意;
3、工程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4、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开工时间初步拟于 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根据天气、公路工程进度而定,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提前5天通知)。开工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
2、承包单价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购买材料、设备时应以甲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建账。
3、乙方负有现场保管矿料的责任,如有失窃、盗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与现场有出入之处,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进行变更、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力提高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位于市吴圩镇祥宁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2 0 亩,其地理坐标为: : : : :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折合约 2 0 亩。(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性质为黑碳土,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
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乙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林勇律师的联系方式:(0)年月日年月
甲方:
乙方:
为了矿山规范管理,施工开采统一化,甲方将开阳县马场镇山岔红粘土厂矿发包给乙方开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矿山概况
1、矿山名称:开阳县马场镇山岔红粘土厂
2、矿山地:开阳县楠木渡镇中合村
3、开采方式:开挖矿石、爆破运输等。
4、开采数量:以甲方的《矿山开采许可证》坐标图计数的开采量为准。
二、矿山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位于开阳县楠木渡镇山岔红粘土厂的红矿发包给乙方开采。
2、乙方包干包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乙方开采出的红矿甲方按900元每吨给乙方结算,一切开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负责矿山占地征用费和公路占地征用费,其他的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土石方弃土及矿石的堆放场地由甲方协调征用,其他规划设施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矿石生产量及价款的.支付
1、乙方必须每月完成开采矿石量不能低于万吨,数量以矿石结算过磅单为准。
2、甲方每月按乙方所生产的矿石数量结算一次,以过磅数量依据为凭,乙方每月按出矿过磅依据报送甲方财务,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的依据后3天之内把款付到乙方账户上。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开采的一切合法手续。
2、乙方在未进行之前先借现金80万元给甲方做征地费用,此款待矿山开采结前一月还清。
3、甲方负责地方的民事纠纷调解,保障乙方施工正常进行。
4、甲方指导乙方开采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违章作业人员可进行批评处罚。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如不按甲方的开采方安全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如乙方不按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作业,造成的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7、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火工材料、爆破手续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除正常执行相应条款外,由违约方负责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甲方原因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乙方无法进场开采,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负责。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和附件合同予以确认,补充协议和附件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现就位于的.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将位于的合法承包地转让给甲方开采,开采年限为年,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折合约亩。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的性质为,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乙方占%,即按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