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合同5篇
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协议。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为中介人(经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活动进行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经济交往和各种民事活动,以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中介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中介服务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而是服务行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居间、行纪、代理行为等。
(二)中介服务合同涵义广泛,形式多样
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中介服务合同往往会涉及中介人与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四)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务合同多为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法律鼓励无偿地助人济困的高尚道德。
(五)中介服务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中介服务合同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按中介业务的性质可分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按中介业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期货经纪合同、证券中介合同、保险中介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等。
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
乙方:
上述双方经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独家代理,并就以下合作达成共识,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乙方融资人民币元,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的%作为中介服务费。(融资总额是指企业与投资方达成的交易合同和/或转让书和/或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但不限于以货币资金、承债、债券、股票、机器设备、工艺技术、品牌专利、有形或无形资产价值折算的交易金额总和)。
1.代理项目名称:
2.项目批准主管部门:
3.项目的融资渠道:引进外资
第二条乙方主要责任是
为甲方寻找、介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方;真实反映资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力争促成甲方与资方成交;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和资方的商业秘密;为甲方和资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三条甲方应按乙方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资料备三份。
第四条甲方不得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乙方徒劳和丧失信誉。若有此情发生,甲方须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中介服务费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甲方将资料按乙方要求备齐,并经乙方审查合格后,将甲方资料完善建档、立项,并针对性的与有意投资方进行洽谈,取得投资商初审,符合投资意向,需甲方和投资商面谈时。此阶段费用元,此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第二阶段:乙方为甲方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后,与投资方接洽谈判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和投资方的各种原因,未能合作成功,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阶段:甲方与投资方谈判成功,签订协议,并得到投资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若投资系分期到位,应根据比例按时支付。甲方每延期交纳一天应向乙方加付1‰的违约金。
第六条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的咨询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费用另议。
第七条乙方不得擅自 转让甲方和资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资方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第八条双方均须遵守职业道德,乙方履约落实合作后,甲方无履约能力,给乙方和资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条款,违约方应赔偿遵约方损失。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项 目 名 称: 市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委托方(甲方):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北京XX公司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名称: 市及商业街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进行专项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的内容如下:
1、咨询服务的目标:
达到项目委托方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2、咨询服务的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综合市场及商业街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有道路及停车场工程、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热力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及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完成上述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按印刷文本的要求印制 6 份报告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后交付甲方。
(3)在项目进入评估工作阶段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报告进行说明并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3、咨询服务的方式: 以文字报告的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
1.咨询服务期限: 在 甲方要求的 时间内完成“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项目区的总体情况介绍;
(2)项目建设方案的初步设想;
(3)有关项目建设内容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4)项目区地理位置图等。
2、提供工作条件:
(1)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
(2)指派一至二名业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报告的资料收集工作和联络工作。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在项目启动后的前一周内,安排乙方前往项目拟建地点进行考察和收集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咨询服务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2、咨询服务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资金申请报告” 交付甲方后 15 天内支付全部 咨询服务费 元(拾万元整)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咨询服务工作的形式: 以完成“资金申请报告”文本的形式进行。
2、咨询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按照甲方在项目委托时的要求和国家、地区有关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规定执行。
3、咨询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由甲方审查的39;方式进行。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XX公司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 方违反本合同的第三、四、五 条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服务费总额 5% 的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条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服务费总额 5% 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田X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 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 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一)仅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并根据项目进展及甲方要求提供深入的情况资料;
(二)除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法律文件外,提进行项供该项目谈判过程中,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目谈判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其它中介服务。至甲方和项目所有方订立任何形式合作协议书后,乙方中介事项视为完成。
第二条 中介服务期限:
(一)中介服务期限至甲方与项目所有方订立正式合作协议之日止;
(二)若最终未达成合作协议的,合作谈判中止之日即为中介服务期限截止日。
第三条 中介报酬及支付期限:
(一)仅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的,在中介服务期满后,且甲方与项目所有方达成合作协议后额为万元人民币;‰。甲方日内支付项目中介报酬。
(二)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交额的应在与项目所有方订立合同后的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中介费用的负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如甲方未成功执行上述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报酬或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 件:
(一)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可拒绝支付中介服务报酬外,还保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合作方的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中介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中介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的活动;
(三)中介方在委托有效期间的费用开支由中介方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另行商议。
(四)中介方在中介服务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与委托方无关。
第九条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项目中介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相关条 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方、中介方及合作方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联络电话:联络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包装:
托运人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邮编:
中介服务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货物运输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货物寻找合适车辆运输。
二、甲方货物发往的地址:
三、甲方对运输车辆的时间要求:
四、甲方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五、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合适车辆后由甲方直接和第三方(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六、甲方和第三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开始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元。
七、乙方未促成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甲方应支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八、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洽谈,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也是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居间活动必要实际费用 元。
十、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承运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包装: 托运人身份证号:电话: 住址:邮编:
中介服务方(乙方): 地址:电话: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货物运输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货物寻找合适车辆运输。
二、甲方货物发往的地址:
三、甲方对运输车辆的时间要求:
四、甲方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五、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合适车辆后由甲方直接和第三方(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六、甲方和第三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开始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x元。
七、乙方未促成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甲方应支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八、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洽谈,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也是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居间活动必要实际费用元。
十、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承运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