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律师代理合同(最新5篇)
【导语】每当我们需要与非诉讼律师签订代理合同时,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我们应该如何恰当地撰写这份合同呢?本文是会员“yanbigan”分享的非诉讼律师代理合同(共5篇),供大家阅读。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代为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甲方指派为协助处理该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律师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外省)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第八条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办理完毕(包括调解、和解、签订有效文件以及提起诉讼、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条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现居于:
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地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律师在我与离婚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受托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之一切行为及签署一切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
此《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上述手续完成时或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止。
附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布报纸广告,具体投放计划如下: 投放时间 媒体 版位 规格 颜色 刊例价 折扣 实付
合计:人民币 (¥ ) 。
付款日期:
交稿日期:
付款方式:支票/汇款 账户名称:x 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1. 乙方必须确保广告在双方及媒体最后确认的版面、规格、日期中刊出。
2. 甲方按乙方要求如期交付广告稿件,否则乙方不保证刊期。
3. 甲方违约撤版,由甲方承担相关媒体的排版罚款。
4. 甲方送交的广告稿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否则所造成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
5. 如因媒体原因调整广告刊出的版位,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因事由,需经办理,特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上述代理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田武、李凤仪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一百五十元。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律师函发出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无。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
乙方:
为甲方与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争议标的为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律师: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2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因事由,需经办理,特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上述代理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田武、李凤仪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一百五十元。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律师函发出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无。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