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承包经营合同【汇编5篇】
【前言】在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之际,我们需要思考如何以恰当的方式表达我们的合作愿望和共同目标,确保双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本文是会员“dqp38687”收集的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共5篇),以供参考。
发包方:
承包方: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职责制暂行条例》,经xx政府批准,将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组成的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透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透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务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务必坚持生产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能够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职责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1、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2、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3、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4、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年底以前到达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担任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3、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4、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5、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6、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对本厂的物质礼貌建设和精神礼貌建设负有全面职责。
2、务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3、务必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4、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5、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6、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7、自觉理解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推荐。
8、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必须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务必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3、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4、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2、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3、务必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务必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2、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3、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4、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能够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职责,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职责。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理解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职责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职责。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职责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2、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
3、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4、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5、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
6、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职责,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承包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状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代表(签字盖章)
承包方代表(签字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五):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资料、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亩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
2、甲方向乙方带给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到达%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带给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带给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带给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带给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职责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带给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带给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
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就应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务必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客房部事项达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项目及承包经营管理范围
1、甲方客房套及前台大厅、地面停车场(公共使用)。
2、客房及前台现有设备、设施及客用物品(清单附后)。
3、保安室及保安人员的配备和费用。
4、电话总机、网络、酒店软件、监控。
二、承包经营期限和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限:为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2、承包金额:第一年万元整(人民币万元,每季度万元);第二年万元整(人民币万元,每季度万);第三年开始每年承包金递增百分之二(2%)。
3、承包金采取交一季押一季的方式,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向甲方交付下季的全额承包金。乙方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交付均可。
4、承包金应按完税后交付甲方。
5、乙方不得拖延承包金交付时间。每拖延一天,除应交承包金外,须另付承包金的2%作为滞纳金。
6、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冷、热水费、电费由乙方自付。水、电用量按双方认可安装的计量器记录为准,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字计算费用。冷水/吨,热水/吨,电/度,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接到收费单后三日内将此费交甲方财务,逾期七日,甲方有权停止供给。
8、总机电话每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代收代缴。
9、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公共区域卫生及垃圾倾倒等费用3000元。
10、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交纳人民币壹佰零捌万伍仟元整(108、5万元)作为押金。
11、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将设备、设施、家具等物品、物资还清后,甲方在十日内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本押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保证在现有状况的状况下,应将上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家具及现有部分低值易耗品(清单详见附件)无偿给乙方使用,合同终止后,按清单退回甲方,如损坏丢失乙方照价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2、乙方逾期十天未交付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房屋及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装修、装饰投入,当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并且,乙方应完好的交给甲方。
4、甲方保证乙方承包之前的客房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承包经营带给税务票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乙方在承包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所辖管部门的员工自主聘用和管理,负责员工的工资、保险及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3、按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及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逾期,否则,每日按承包金或其他费用全额的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认真执行酒店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甲方签订“防火安全职责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一切火灾,治安刑事案件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职责和一切经济后果,甲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7、乙方每月免费向甲方带给标准间客房8间/日
六、违约职责
1、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执行,视为违约。凡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若没按合同规定时限,向甲方交纳承包金,视为违约,经甲方三次催缴未果,甲方按乙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处理。
3、乙方不得用承包经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他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职责,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场所。
4、凡因政府行为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和损失,视为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在签署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签署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签署地:
甲方所在地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2、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签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交甲方存档。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商定,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宾馆的客房部(四至六层,共三层)的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宾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四条甲方监督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甲方所属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座落于,其中经营楼层面积。
第六条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大楼的四楼至六楼的商务房间(一楼大厅,乙方只享有出入权利)。
第七条上述一楼大厅若乙方在今后打算承包经营使用,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索取赔偿。
第三章承包经营期限
第八条甲方承包经营盛发商务宾馆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缴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
第五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
1、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2、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
3、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正常营业范围内合法地开拓各种新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营业额和获取更多的利润。
4、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盛发商务宾馆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时整改。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包经营状况,查阅乙方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材料。但甲方对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6、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种年检手续。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盛发商务宾馆的设备设施状况及提供宾馆的部分资料,供乙方参考。
3、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4、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
1、为使宾馆能满足正常的承包经营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有权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装饰。
2、在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乙方有权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不断扩展业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宾馆的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誉。
4、根据经营需要,乙方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员,录用的工作人员名单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甲方。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5、乙方若以盛发商务宾馆的无形或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对房屋改造装修,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其费用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借口冲减承包金。承包期满,乙方在经营期间除新添电器设备外,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改造后的房屋设备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并不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3、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在宾馆正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正常经营范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间,煤、水电及各项政府收费自行承担。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资产损失,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6、乙方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权将甲方资产挪作他用,不准用于抵押担保、作价入股等行为,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对于电器设备也应定期保养,费用自理,确保完好的使用状态,由于乙方使用或维修不当,造成电器报废,乙方应承担重新添置的全部费用。承包期满向甲方交返与合同生效时的备品及电器的数量及品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设备及备品,合同到期时由乙方自行解决。
8、承包经营宾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承包经营所需的给类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担。
9、宾馆中乙方自购设备的商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10、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视频、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务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追究及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但首先提出终止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相对方(守约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当年总经营承包费乘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年数的10%计。
第十七条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而被迫终止对酒店的承包经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承包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由于乙方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而使甲方再继续经营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赔偿标准:影响时间天数×年承包费/365天计。
第十九条按本合同的付款期限,乙方超10天不能及时付清年度承包金,即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按合同要求索赔。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变更,可由双方友好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时缴纳承包金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
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承包经营果场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地址:
甲方同意将位于高州市荷圹镇的木坑果场[详见合同书(93)高证内字第号、第873号]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投影勾图总面积684亩(其中甲方在原分场留有约亩自行经营管理,亩发包)。
二、承包项目:
①龙眼树棵、荔枝树棵,均达20年以上树龄;
②房屋、水池、水管、通讯、供电、抽水设备等(除场部新装修东头房屋、小厨房、分场工人宿舍、场部猪栏等除外,详见清单)。
三、承包时间:从20年2月日起至20年8月30日止。
四、承包果场租金及支付方式:
实行先交租金后经营的原则,每棵树每年租金为3元,20年开始每棵树每年租金为元,支付方式为:20年2月20日前支付元,20年5月份支付元。
五、本合同一式十四份,甲方十二份,乙方两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
年月日
1: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2、合作宗旨:
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共同经营位于湖滨2里20号楼下的餐饮面点项目。
3、合作入股方式及职责:
甲方负责支出全部投资资金款项。前期经营房屋转让金投入款及房屋装修款广告款原价¥折成人民币¥元人民币,后期经营项目开办的所需经营工具,桌椅,及场所修缮合计【人民币¥】元,详见设备清单,负责财务资金管理原料采购经营产品发展及连锁店规划。甲方占60%股份,乙方以技术入股,乙方占40%股份,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制作生产出品,培训熟练员工团队,产品的质量控制,每日计划生产量的分布和原料储存的报备计划和质量管控进出仓,生产设备使用维护及管理控制。产品开发规划技术及现场前台员工经验管理由双方共同共享合作管理。乙方不得在经营不利情况下退出合作,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退出而造成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4、财务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
盈利按照股份分配,其中乙方每月分配营业纯利润的20%,其余的营业纯利润10%每年年终一次性分配,还有营业纯利润的10%作为今后合约发展保证基金,也可为作开发新店之乙方发展金。
5、运营发展模式:
由于是甲方资金加乙方技术合作的形式,结合面点小吃的模式发展,将来双方也要共同朝着连锁目标发展,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装修风格,统一产品,统一人员培训和产品原料配送。
6、经营纯利润的体现方面及债务:
经营过程中的营业收入扣除每月的房租,员工工资,提成,水电费用,广告费用,装修费用,设备折旧,转让费用折旧,原料成本,日常损耗,即为本店的纯利润体现。
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运作资金及财务盈利收入由甲方统一管理,利润分配甲方按照合约上的比例正常支配。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或者亏损及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合作者之前之外的债务不得影响餐饮的项目发展,
7、合作的转让终止及善后事项:
合作人有正当的理由影响合作须退出,经甲乙方同意转让股份或者终止,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合作长年亏损。如果有遇到终止合作后的清算情况,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可作价给甲乙方和第三方,清算后如有亏损及债务,由甲乙方按比例承担
8、合作发展行为准则:
对于甲乙方合作者之外的特许加盟及开发须经过双方同意,不得单独对外及签署合作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未经同意与其他人发展相同和相关业务将按实际损失赔偿。
9、纠纷的解决:
甲乙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10、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讨论补充及修改。
11、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日起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南京兴嘉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针对南京市北京东路40-37号“兴嘉吉茶餐厅”承包经营事宜,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承包经营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0-37号兴嘉吉茶餐厅(以下简称“餐厅”),该餐厅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餐厅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餐厅位于南京市北京东路40-37号;
2.该餐厅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3.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餐厅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三条承包期限,用途
1.该餐厅承包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餐厅,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支付方式
1.该餐厅年承包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分二次付款,自本同生效后天内付清,第一次应交承包金元;第二次到时止,需交元。
B一次性付清,至本合同生效天内全部缴清。
第五条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向房屋产权人缴纳的房屋租金。
(2)非乙方原因产生的房屋维修费用。
2.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
(2)履约保证金,为年度承包金的%.保证金随承包金一同交付至甲方,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行为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水电费、物业费用、餐厨垃圾处理费、乙方雇佣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房屋装修维护费用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
(4)本合同未列明但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餐厅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对餐厅房屋、装修进行调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可行性调整方案,获取甲方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调整房屋结构或改变装修的,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对后续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对餐厅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因合同到期终止或因客观原因(如拆迁,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的)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承担乙方投入的装修费用;
2.因甲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装修部分,由甲方赔偿乙方投入金额与折旧的差额部分。折旧率按每年%计算。
3.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餐厅的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餐厅的转让与转租
本餐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再承包、分包或转租、转让。
第九条经营许可及公章的使用
1.乙方必须按照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行为;
2.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禁止以甲方名义对外借贷或提供担保;
3.乙方因经营行为需使用甲方印章的,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乙方对盖章后的文件负直接责任。甲方指派作为甲方印章管理人,乙方需盖章时可及时与联系办理。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餐厅设施,严重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餐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餐厅.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除或变动餐厅结构.
(3)损坏承包的餐厅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范围经营.
(5)利用所承包的餐厅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承包金累计元.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餐厅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餐厅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餐厅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餐厅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餐厅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餐厅的经营权,乙方应按照合同总承包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滞纳金.
4.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餐厅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餐厅承包经营期间遇政府拆迁的,承包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除退还未到期的承包金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搬迁或索要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劳动用工与保险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应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及各项劳动待遇。因员工索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的材料供应商或消费者索赔、行政罚款,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甲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餐厅的房屋,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
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餐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