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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入股合同

2023-06-17 16:33:17合同

公司股权入股合同

  【导语】本文是网友“aobihaocai”分享的公司股权入股合同,以供参阅。

  以下为三位合伙人的身份信息:

  合伙人1: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2: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3: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本合伙宗旨是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共创辉煌。

  第二条 合伙名称和主要经营地

  合伙名称和主要经营地另行商定。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本合伙经营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期限自YYYY年MM月DD日起至YYYY年MM月DD日止,共计X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出资人民币X元,所占股份比例为XX%。

  合伙人出资人民币X元,所占股份比例为XX%。

  合伙人出资人民币X元,所占股份比例为XX%。

(二)本合伙总出资人民币X元。在合伙期内,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合伙财产,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并予以全额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以合伙财产为先清偿,如合伙财产不足,则按股份比例分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新合伙人需要认可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需承担同等责任。对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新合伙人需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才能退伙;

  2、不能在合伙不利的时候退伙;

  3、应提前60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需根据当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5、未征得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导致合伙遭受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1. 财产强制转让。

  在合伙企业中,如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其全部财产份额强制转让:

①未能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在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退伙的有效日期为实际发生之日。

  2. 除名退伙。

  如果一个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他合伙人可以一致同意决定予以除名:

①未能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在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根据合伙协议中的其他事项。

  除名决议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即被除名并退伙。如果被除名人对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财产份额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权受让其它合伙人的份额;

②向非合伙人转让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③如果第三方转让人不按照入伙进行,则视为退伙。如果非合伙人接受转让,则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修改合伙协议,在修改后方可享有合伙利益分配权和投票权。

  4. 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负责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

  5.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合伙人的权利包括:

  管理、决策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每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表决权;

  分享合伙利益的权利;

  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合伙利益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所有合伙人共有;

  退伙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合伙协议保持合伙财产的统一;

  分担因经营损失而产生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中的连带责任。

  6. 禁止行为。

①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②禁止合伙人参与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根据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可以退还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并继续经营,或者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

  4. 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5. 合伙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则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3. 在清偿清算费用后,合伙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合伙所欠用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出资的返还。

  4. 清偿后如仍有剩余资金,则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如果合伙出现亏损,则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应负担的部分,则应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摊。所有合伙人应共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中一位合伙人的清偿超过了其应承担的部分,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份额的义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转让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合伙人责任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该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3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人: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人: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