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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雇佣

2023-06-15 10:58:59合同

劳动合同雇佣

  【简介】下面是会员“nqw9211”整理的劳动合同雇佣,以供参考。

  1、主体不同

(1)用工主体要求的不同

  在劳务(雇佣)合同中,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还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法律登记备案,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

  由于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因此当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时,便要建立雇佣关系。如果用工主体是单位,则需通过其他方式分辨两者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这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并且可以选择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则存在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与安排。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尽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这些规定未经受雇人同意时不能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而不必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因此,劳务(雇佣)合同的权利义务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相比之下,劳动合同也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反映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程度。因此,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在处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方面,应当适用民事争议处理方式;而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方面,则应当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的劳动法律规范,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雇佣关系中的纠纷,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进行仲裁程序。

  另外,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为书面形式,而劳务(雇佣)合同则不仅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通常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然而,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前,该方法的有效性更为突出。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不存在营业执照或未按法律规定登记、备案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将被视同劳动关系处理,而不再是雇佣关系。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则因不同劳动仲裁部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在某些案件中,将不被受理。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则有些法院直接将其视作劳动争议处理。此外,一些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由,却援引《劳动法》进行审理。

  总体而言,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帮工形式,例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以及工作事务帮工等。

(2)工程承包人雇用劳动者形式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该承包人通过招聘雇工来开展劳务作业。这种形式在城市建筑工地上并不少见,其中许多劳动力都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农民工。

(3)合作型雇工形式是指雇主既雇佣他人提供劳务,也亲身参与工作。例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除了雇佣一名司机外,自己也会在选定的时间段内开车。这种合作关系通常都是暂时性的。

(4)返聘形式是指离退休人员退休后会继续受聘从事某些工作,例如老大爷看门或者老大妈打扫单位。这种形式的受雇用人员大多都是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

(5)劳务派遣形式指劳务派遣协议牵涉到三方合作关系,即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务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派遣单位通过协议与被派遣劳务者签订工作合同,并将其安排到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