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租赁广告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业广告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本小区位于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具备四台客运电梯,为纯住宅楼宇。
第二条 商业广告位租赁项目
商业广告位位于,在数量上为,尺寸为(米)。
第三条 商业广告位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共计个月。
第四条 合同期间费用支付
广告位租赁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五条 甲方工作
a)负责广告体的安装及日常维护;
b)协助乙方进行广告体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六条 乙方工作
a)制作广告内容效果图,并报甲方审核;
b)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c)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若因广告内容失实或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法律纠纷,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直接和间接责任。
第七条 关于影响原状以及补救措施的约定
广告体的安装会对所在物业的原状造成一定影响。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方案提交给甲方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同期届满之时,如双方不再续约,应将物业恢复原样。如无法恢复,应制定一个装修方案并报请甲方同意,并按方案实施。以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期满
合同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完成有关善后工作后撤场。如乙方需继续租用,则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需重新签订有关合同,费用另行约定。
第九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如因城建、规划以及甲方商业经营等需要必须终止合同,则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若乙方在广告发布期间有违法或违反本合约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共有两页,一式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附件1:广告刊登内容的定义和保证
1. 广告客户主要由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组成,并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广告刊登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合作方之间没有利益冲突。
3. 广告画面必须美观、大方,与所在楼宇的环境和档次相匹配。
4. 在广告刊登之前,广告发布内容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广告审查人员审查备案,以确认广告刊登内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