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货车合同
甲方:
乙方:
一、车辆状况
本合同附件《车辆检验报告》详细说明租赁车辆的状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
本合同附件《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详细描述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安排。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所租赁的车辆,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乙方:
(1)乙方使用所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转让、转租、出售、抵押、或质押所租赁车辆;
(3)乙方从事任何侵害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在租赁期限结束后未经甲方许可拖欠还车;
乙方应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方责任。
3、甲方应提供一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的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4、对租赁期间车辆使用情况和客户信誉进行监控。
5、其它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和维修义务。
3、在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下足额交纳租金和抵押金;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的,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7、承担由于乙方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8、在租赁期间协助甲方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
五、抵押条款
1、乙方应根据甲方关于押金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相应的押金。
2、在合同审核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扣除必要费用外,甲方应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乙方。
三、禁止承租方以抵押方式使用押金支付租金。
四、若出租方提供驾驶员,承租方无需缴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提供相关保险,具体详情请参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如遇到交通事故,承租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当车辆到达指定维修厂,承租方需提供有效的保险证明手续,且车辆必须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条件,此时租金计算将会停止。若承租车辆在租期内被盗、报废或发生其他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自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40%租金和保险免赔部分,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3、承租方若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者保险免赔的情况,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赔偿车辆的加速折旧费和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加速折旧费为此次事故的维修费用总额的30%。如果承租方无法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相关手续,那么承租方将要承担全部的维修费和加速折旧费,并且要承担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非存在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支付未完成部分的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在双方约定的还车时间内如期归还租赁车辆,若逾期未还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需支付该天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如果提前一天还车,则需支付该天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并且无需再支付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的经济损失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和解除都必须经过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九、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货车进行仲裁或者通过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十、合同和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