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事指南3篇(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计划生育办事指南3篇(计划生育服务指南),以供参考。
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事指南
(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手册流程
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手册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育妇一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5)双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镇(街道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办证条件的夫妻,向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申请办理;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向已婚育妇的户籍地申请办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各镇(街道、场)计生办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3、将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
一、办证对象: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四)一式三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办证条件的夫妻,向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申请办理;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向已婚育妇户籍地申请办理;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三)镇(街、场)计生办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须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满后十五日内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查验流程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1、18岁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2、到居住地后15日内,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外来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已婚者还需带3张1寸免冠照片等。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时,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登记信息。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和有关材料退还本人,不合要求的应当要求补办。
3、持有已查验的《婚育证明》者,应当在不跨前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
(四)《福建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办理流程
(一)已婚育龄妇女根据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1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福建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上办理事项均为各镇(街道、场)计生办办理,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五)申请再生育
一、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孩子三周岁两个月、母亲二十四周岁两个月以后,申请再生育。
二、申请再生育须带的材料
1、夫妻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夫妻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第一孩户口本、生育服务手册或征收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4、育妇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目前未怀孕的的证明;
5、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属离婚的应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及村(居)、镇计生办证明;丧偶的应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及村(居)、镇计生办证明;
6、合法收养、病残儿、男到女家落户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按闽人口发[2004]31号文件规定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生育程序
1、夫妻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双方村(居)委员会或所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3、镇(街、场)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材料齐全的,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审批表20天内予以批准;
5、批准后由镇(街、场)计生办领回发给该夫妻;
6、将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办理单位:区人口计生局
地址: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2楼西侧)联系电话:
五、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六)厦门市同安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一览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
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申报材料
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2寸)。
(二)办理程序:
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流程: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 ↓
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即办 ↓
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 ↓ 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办 ↓
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但是,下类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流程
1、育龄妇女外出前与村(居)委会签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亲人或村(居)委会代办)
2、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发证并登记造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婚育证明应载明: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载有发证单位印章和发证时间,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育服务证
一、申请程序
1、符合《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合照1张。
2、单独二孩的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3、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要求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1)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应提交如下证明: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宝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需提供:
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子女为残疾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的书画鉴定结论。
(4)“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6)“夫妻为双农民,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需提供: 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 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7)“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需提供: 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的证明;
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三、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流程图
申请→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及双方符合再生育的书面证明材料。↓
双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 ↓
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政策性再生育审批 ↓
符合法宝条件的,材料齐全、有效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痛苦不堪、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于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①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 ②张榜公示七天;
③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初审。②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乡镇(街道)、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③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卫计局。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①县卫计局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②经复核确认后人员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③签注审核意见后,于7月15日前将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①县局于7月31日报省、市备案。
②市计委根对县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
③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
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奖励扶助对象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三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一)申报材料:
1、已婚对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级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局。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无
(五)办理流程:
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
计生办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不符合条件的当即说明理由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指南
一、申请鉴定的问题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鉴定所需的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
3、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的疾病诊断证明。
三、鉴定审批流程
1、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卫计局。
4、县卫计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卫计委。
5、市卫计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计委申请省级鉴定。
7、市卫计委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计委。
8、省卫计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9、省级或市级卫计委将鉴定结果以书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卫计局、乡镇(街道)计生办及申请鉴定者。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一)发放对象
依法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申请、发放程序
1、依法结婚并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2、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发放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申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各复印一份)、女方1寸相片2张;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岀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二孩生育证》审批
(一)审批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二孩生育证》:
1、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8、独生子女死亡的;
9、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式三份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在乡镇计生办领取);
2、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复印一份),女方近期
1寸相片2张;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收养状况证明,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原件,属病残儿童鉴定的,需有市计生委的病残鉴定;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年(女方年满28周岁的,不受间隔4年限制),应在怀孕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至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五)换证、迁移
1、《二孩生育证》实行免费发放,当年审批有效,如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到原发证机关换领《二孩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发生迁移变更,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凭迁移证明到户籍地的有关机关办理新的服务手册。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如下: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或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股领取《桂林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体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口薄、有关病历资料及县人口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由申请人填写含“申请理由”栏以上栏目内容,不能空填,并粘贴母子合影一张,加盖母亲单位公章。
(3)男、女双方单位经调查核实,材料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由县人口计生局指定的两家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毕,到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5)送县人口计生局初审并盖章,同时将患儿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6)由县人口计生局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寄或送到桂林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7)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将根据病种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分类鉴定,并下发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致各县(区)计生局。
(8)市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和领取办法
一、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的渠道
药具发放工作要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城市主要依托社区,农村主要依托服务网络。坚持专兼职药管员发放与志愿者发放相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与自行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动发放机发放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将流动人口药具发放纳入管理和服务,由仅向户籍地已婚育龄人群发放逐步扩展为向现居住地育龄人群发放,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及时率。
二、育龄群众可以在以下几个地方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一是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二是村委会、社区;三是各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干处。凡需要避孕药具进行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都可以到现居住地相应的部门免费领取所需的避孕药具。
三、各级避孕药具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站: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乡级服务所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实施。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负责本辖区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村药具发放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村级:由避孕药具管理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工作,直接将国家免费避孕药具送到育龄群众手中,同时,开展对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对使用药具效果进行随访、对使用药具不良反应进行信息反馈。育龄群众需要避孕药具时可主动去村(居)委药管员处领取。
四、国家为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提供以下避孕药具
(一)口服避孕药。主要有短效口服类、探亲避孕药和紧急避孕药等。
(二)避孕针。主要有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复方已酸羟孕酮注射液、复方庚酸炔诺酮注射液、狄波普维拉注射液。
(三)外用避孕药。主要有壬苯醇醚栓、壬苯醇醚外用膜、壬苯醇醚胶冻。
(四)避孕套。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怎样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凡是外出务工、经商三个月以上者,先到乡(镇)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持本人相片和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
簿、所在地村委(社区)证明),已婚夫妇还需持结婚证、生育证、落实节育措施等有关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区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需到乡镇计生办年审一次,满三年重新换证。
收养子女需要怎样办理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安排被收养人。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后,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捡拾弃婴、儿童必须送民政部门抚养,任何人不能私自收养,违者由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按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求指定收养该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身边有子女且不符合政策再生育孩子的,应当凭与其捡拾弃婴无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材料,方可办理收养手续。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小孩按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
婴儿入户办理程序
1、办理生育办证通知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殖健康服务
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户口簿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县、乡妇幼保健部门办理。
3、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凭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婴儿上户。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凡是外出三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到当地乡(镇)计生部门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填写。
2、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3、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放环或结扎证,本人一寸近期相片两张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先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及乡(镇)计生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或者证明,然后由乡(镇)计生部门或本人持申请表、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局政法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