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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篇(北京计划生育和计划委员会网站)

2022-10-11 11:45:52工作计划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篇(北京计划生育和计划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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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篇(北京计划生育和计划委员会网站)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区域人口规模、素质、趋势、结构、分布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区域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协调推动统筹解决人口发展问题目标和任务的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五)监测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市、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六)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指导避孕节育的科学普及知识。

(八)组织实施本区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调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九)制定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对外交流工作。

(十)制定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阳光

  计生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0〕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方案》,深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促进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阳光计生行动”实施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开创性地开展“阳光计生行动”。

  联系人:于小龙;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

“阳光计生行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人口计生系统“阳光计生行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首都良好人口环境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促进行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要以国家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方案》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意见》为依据,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以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为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止不正之风。

  第三条

  为了确保“阳光计生行动”顺利进行,市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委监察处。各区(县)也可设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

  第四条

  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深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行政监察现代化建设工程,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第六条

  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到2012年群众对依法管理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加强“阳光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建立健全以下八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等。长期公开的内容要按上级要求及时公开,动态公开内容和需要变更的内容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开。

(二)决策公开制度。建立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专门负责人员;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坚持议事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公开的内容,研究解决公开中遇到的问题。

(三)意见公开制度。定期制发政务公开征求意见卡,及时征求群众意见、建议;适时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按期办理答复。

(四)监督公开制度。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群众代表担任政务公开行风监督员,监督公开的内容和质量;领导小组每年要召集1~2次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监督员提出的建议,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和落实。

(五)管理公开制度。要将有关文件、统计报表、记录和简报信息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保证资料真实、齐全、完整,做到存放有专柜,管理有专人。

(六)评估公开制度。各级人口计生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政(村)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写出评估报告。评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举报投诉制度。市、区(县)、乡镇(街道)必须向社会公布一部以上举报电话和设立一个以上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的信件在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八)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村)务公开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政(村)务公开栏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公开内容不齐全、不完整;动态公开内容没有按规定时间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主要公开“十项内容”:主要政策法规、部门职责、办事程序、收(免)费依据及标准、办事结果、廉政自律规定、服务承诺、承办人、联系电话、监督人员。要区分层次,突出政务公开重点:

(一)区县人口计生委要重点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安排、社会关注或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及处理情况,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事项等。

(二)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重点对本市现行人口计生政策公开;对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程序公开;对奖励扶助、特别家庭扶助、优惠对象确认等程序公开;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公开;对行政处罚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标准、程序公开;对人口计生工作纪律规定、流动人口农民工维权、监督投诉、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

(三)各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避孕药具管理机构以及其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企事业单位,要重点对其机构职责和办事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公开;承担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及管理情况公开;其它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等公开。第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做到“九不”:

(一)不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二)不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不到下属单位、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铺张浪费,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以开会、考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六)不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订阅和商品购买;

(七)不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以罚代管;

(八)不刁难群众,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乱发生育证,出具假证明;

(九)不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第十条

  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第二节

  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长效机制,坚持评议为动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上下联动,争先创优,推动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提质提速。

(一)突出重点,继续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

(二)继续在城市社区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便民服务窗口,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上下联动,继续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正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

(四)争先创优,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及时把下级人口计生委部门的参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动行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十二条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厅)要健全网上审批、全程代办、信息交流、动态监控、绿色通道等功能和机制,规范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一)在服务大厅内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服务结果等方面让群众满意。

(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厅)要建立健全首问首接责任、办事预约、AB岗、过错追究、综合考评、文明服务等项制度。

(三)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厅)要统一机构标识、服务窗口、便民用具、便民指南、服务承诺、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育龄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明时,人口计生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群众办理有关证件的程序,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 术人员要指导、帮助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育龄夫妻持计生部门开具的免费服务证明在有关医疗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技术服务,费用结算事宜由有关单位内部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孕检,孕检证明寄回户籍地有效,不得强迫流动人口回乡参加孕检。第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手续要简化,审批期限要缩短,方便群众及时领取再生育证件。第十八条

  免费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证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

  在发放有关证件时,人口计生部门不得人为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如强制育龄群众在领证时签合同、协议或参加学习班等。

  第三节

  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第二十条

  完善五项监督维权制度,推动“阳光维权”:

(一)完善行风热线制度。重点办好“阳光热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建立领导干部定 期上线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职权和责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在行风建设中的作用。

(三)完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把实名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及时兑现奖励。要认真受理实名举报,严格保密,据实反馈,通过实名举报奖励,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四)完善舆论监督制度。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交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对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反映不实的问题,要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市人口计生委探索建立督查巡视制度,重点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形成依法行政督查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四权分离”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贴息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要探索建立再生育审批(许可)电子监控系统,积极利用现代技术防止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推行信访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提高信访举报件查实率和信访工作质量,增强监督维权实效。

  第二十二条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做好维权热线维护工作,保证维权热线的运行,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调查答复。

  第三章

  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人口计生系统“阳光计生行动”在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居)四级开展,由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实施,从2010年开始,每年检查、评估一次。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区(县)人口计生委的检查、评估,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街道(乡镇)计生办负责对村(居)“阳光计生”的检查、评估。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采用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档案、现场检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对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要进行总结讲评,并把“阳光计生行动”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之中。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四章

  指导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管理,深入调查,培植典型,及时组织交流学习,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第二十九条

“阳光计生行动”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阳光计生行动” 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组织和开展好人口计生系统“阳光计生行动”作为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推动行风建设、建设北京良好人口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细则,使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要通过开展检查、评估,促进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推动全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在实施活动中,要有计划地选派主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参加相关培训,组织学习,积极参加本级和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引导和规范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坚持典型引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经验,推动人口计生系统“阳光计生行动”深入开展。第三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把开展“阳光计生行 动”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行风政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和完善工作的管理,建章立制,注重实效,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3号),设立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是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内设9个职能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研究室(综合协调处)、规划统计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科技服务管理处、行政财务处、人事处;下属4个预算单位,分别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北京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拟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2、拟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本市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4、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

  5、监测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6、研究提出本市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7、制定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指导避孕节育技术的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监督管理计生药具的发放。

  8、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10、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11、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合作项目。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行政编制61人,实际61人;事业编制76人,实际48人;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9人。

(三)本预算的主要工作任务

  1、继续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

  继续坚持积极有效做法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市长与区县长继续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95%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处于全国较低水平,继续保持适度的低生育水平。

  2、全面参与首都人口规模调控,扎实做好人口发展研究

  积极履行新职能,按照新的职责要求,全面参与首都人口规模调控,充分发挥首都专家的智力优势和区县、部门政策优势,围绕人口发展理念、人口规模调控等方面,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多项课题研究,为各级领导调控人口规模决策提供参

  考。指导区县开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研究和成果转化。

  3、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稳定和完善人口计生政策

  继续稳定和完善北京市人口计生有关规章,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坚持以人为本,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继续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系统的指导和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认真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加强与北京周边地区、环渤海地区的协作,加强流动人口在京出生监测,奖励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继续完善政务公开,拓展“阳光计生热线”服务功能,为百姓提供畅通的诉求渠道,全心为百姓服务。发挥“国家—市—区县三级人口计生视频会议系统”作用,增加使用率,提高工作效率。

  4、全力筹建高层次的北京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认真筹建全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市每个人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代码、户籍地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口性质、生育情况等信息全部输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起全市全员人口信息库,并实施数据动态维护,定期向市领导提供全员人口数据的统计分析。全市全员人口信息库是最高层次的库,能够从中调出北京市任何一个人的基本情况,各部门可以调出各部门的数,各区县也可以调出各区县的数,而且做好数据的统计分析。

  5、精心打造立体宣传工作大格局

  在近几年创新宣传工作基础上,加大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形成报刊、资料、空中、图像等多方面、立体宣传格局,让全社会了解人口计生工作,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提高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6、积极筹建一流的市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中心

  市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对区县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职能。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为一

  体,还将内设出生缺陷监测中心、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设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市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着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任务,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组织机构,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这些服务都是以治病为主的医疗机构不可替代的。建成的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中心为龙头,区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为骨干,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为基础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市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中心从规划设计到布局设置,从服务内容到服务水平,要成为全国一流、世界一流,让国内国际亲眼目睹中国政府对老百姓生育、生殖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完善服务,让“中心”代表全国成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诠释。

  7、稳步推进0-3岁儿童早教工作

  2010年2 月,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负责0—3岁儿童早期发展的推进工作。全市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稳步推进0-3岁儿童早教工作,制定规划,明确标准、规范操作,认证早教示范点,引导市场走向规范。

  8、积极拓展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打造“易得工程”

  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是体现政府职能,最直接为老百姓服务的反映。避孕药具的发放是人口计生部门最基本的职责,老百姓应该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把实事真正落实到每个老百姓身上。2011年,在全市街道、社区、村庄、机关继续合理配备安全套自动发放机,健全计生专干药具发放员队伍,培训业务技能,形成人员发放、设备自动发放、货架自动领取等全方位的避孕药具发放“易得工程”,预计全市发放8000万支安全套,确保方便群众。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1年收入预算.万元,比上年.万元减少1801.万元下降%。其中:财政拨款.万元比上年.万元,减少1714.万元;统筹结余资

  金117万元比上年204.万元减少87.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基本支出预算1621.万元,占总支出预算%,比上年增加130.万元,增长%,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08.万元。

(二)项目支出预算.7295万元,比上年.0万元减少1932.万元,下降%。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5892万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万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万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万元、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万元、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万元、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