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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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手续,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实行“请假条”审批制度。
2、请假必须提前申请,请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不执行请假制度而休班的按旷工论处。
3、请假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员工两天之内的请假需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请示同意后,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休假;三天及以上的请假须经部门负责人递交请假条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请假需总经理审批;否则视为旷工。
4、原则上按整天请假,若有特殊情况每个月可以申请2次半天假,不允许员工按小时请假。
5、请假人员在假期获批后,必须将“请假条”等相关手续交于办公室考勤负责人。
6、所有假条都须由本人书面事先填写,并按程序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有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写请假条的,员工必须以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回复批准后方可休班,并且假期结束上班后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次月初办公室统计考勤时将不接受任何补办的假条。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7、员工试用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七天,相应延长试用期;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的视同自动离职。
8、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部门员工是否按规定执行请假制度,严格把控,如发现员工不遵守考勤请假制度而未能发现、制止的,每次处罚部门负责人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