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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协议书10篇

2024-03-12 08:31:12综合

证券交易协议书10篇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1

  甲方(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海股票帐号:

  深圳证券帐号: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2

  甲方(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海股票帐号:

  深圳证券帐号: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3

  1、 基本原则

  甲乙双方间的交易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理念的前提下,遵照守信诚实 的原则来执行的。

  2、 甲方及乙方的业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由乙方来生产后销售给甲方的车用轮毂(包括巴士,卡车用的 大型轮毂)产品(以下称“产品”)的式样要求。

  乙方按照要求的样式进行模具的开发,设计和制作,并用该模具生产向甲方销 售的产品。

  3、 个别交易协议

   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是以本协议为基础的适用于甲乙双方的个别交易协议 (以下称“个别协议”)所决定的基本条件。

   个别协议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后,乙方向甲方送达订单请求来构成交易

  成立的条件。甲方的订单发出后 2 周(14 天)内,乙方表示收到,并没有其他疑义 的情况下,该个协议既成立。

   个别协议的条项与本协议的条项发生抵触的时候,以个别协议的条项为优 生。

   个别协议将要对:发行日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出货日期、交货期、 交货场所等交货条件进记记载,明示。

  4、 有效期限

   本协议的生效日为从 20xx 年 1 月 1 日。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缔结日开始起算以一年为期,在到有效期满了 2 个月之

  前为止,如果甲乙双方没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解除本协议的话,将自动延长 一年,以后同样。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账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

  2.刷卡委托( )

  3.热自助委托( )

  4.远程委托( )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6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号:

  资金帐号:

  股票帐号: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7

  甲方(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海股票帐号:

  深圳证券帐号: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分行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地点。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帐户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为:。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范围,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证券品种为限。

  第三条 在指定交易期间,甲方的交易均通过乙方办理,并保证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帐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证券和保证金发生产权争议,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四条 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乙方保证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营业柜台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股票帐号及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第六条 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为当日申报,隔日生效。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证卷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书条款的权力。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各项交易规定和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元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协议附件

  14.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通知

  19.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第个营业日生效,于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股东帐号:)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开户行:)

  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9

  甲、乙双方根据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证券

  交易卡(以下简称卡)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需是自然人,并承诺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通告、规定和交易品种及其风险、交易规则有充分的认识。

  二、卡是甲方用于通过乙方与指定银行(具体可以询问开户营业部柜员或参见有关告示)的连通网络在指定银行的储蓄柜台临柜对甲方在乙方的资金账户进行存取业务,在乙方营业部的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包括柜台委托)进行证券

  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咨询、资金查询等业务所申领的专用卡。这些项目皆以甲方持有卡及输入正确的证券交易密码为准。

  三、甲方正常使用卡的具体时间以相关银行和乙方具体规定为准。

  四、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详细填写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且,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详或未及时将己经变化的资料信息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凭卡和银行提供的密码(以下简称卡密码)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甲方在乙方的资金账户存取款,以及办理资金余额杏询业务。五万元以上的大额兑现需到相关银行规定的特定营业网点办理或提前1日向相关银行储蓄柜台预约办理。卡密码是专门应用于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资金存取和查询的密码。甲方可凭原始密码及身份证在相关银行指定的柜台网点修改卡密码。甲方若遗忘卡密码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信用卡部重新设置。

  六、甲方取款不得透支,存款需足额存入,甲方随时可通过乙方的委托电话进行存取款查询确认。若由于交易所休市、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造成甲方实际存取资金数与乙方帐面数不符时,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发现并解决问题,乙方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对甲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相关银行可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甲方在转帐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乙方电话进行咨询。

  七、甲方通过相关银行的储蓄柜台下达的存取款指令,以电脑记录和相关凭证为准,并授权乙方与相关银行依据甲方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对其下达的所有存取款指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在划转资金时,必须通过密码进行。甲方务必注意其专用密码的使用、保密及经常更换。凡使用甲方卡密码从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中进行的取款业务视为由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甲方承担。对甲方的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后进行的操作,乙方与相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乙方:

证券交易协议书 篇10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股东帐号:)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开户行:)

  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