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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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其宝
住址:
被告:顾爱东、蒋安萍(夫妻)
住址:
案由:追索借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 被告顾爱东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
2. 被告顾爱东赔偿逾期未还造成的利息损失。
3. 被告顾爱东赔偿原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被告顾爱东因生意资金短缺,2014年初至今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币万元。同时协议约定原告有需要时可以随时要求归还欠款,被告则需无条件归还且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现在被告顾爱东因一起刑事案件而畏罪自杀,致使无人偿还欠款。故原告庄其宝向法院请求被告顾爱东的妻子蒋安萍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或者从顾爱东名下的资产中拿出相应价值偿还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及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顾爱东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赔偿因逾期拖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人:
1. 由被告顾爱东签字的15份欠条。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
此致
滨海县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二Oxx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