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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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借款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及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及汇钱日期
借款期限为从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到20xx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在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甲方应一次性将上述账款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年利率
彼此一致同意,将年利率依照本合同第一条中所述的借款总额百分比计算,并应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如需调节利率,需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办理外债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还本付息
本合同第一条中上述借款总额的利息,需在入金后____年之内偿还结束。每笔还本付息需按照中华共和国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债务还本付息手续,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
还本付息计划书货币企业:
若乙方无法在规定还本付息期限内偿还利息,经双方一致协商后,能够另行签定本借款合同补充法律条文;此过程需得到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审批,并办理外债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提前还贷
若双方协商一致,或在中国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乙方可在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还本付息期限以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利息额度将依据借款的具体发生时间进行具体测算。
该提前还贷应得到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完成相应的外债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争议解决及准据法
因履行本借款合同而引起的全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若商议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以中国法律作为本借款合同的准据法。
第七条 起效及其文字
按照中华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须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后,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由外汇管理单位发出的登记文档将成为本借款合同的必要法律条文之一。
根据中华共和国《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借款合同需经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后方能起效。
本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都以汉语编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经签定盖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一份。
甲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盖章)
XXX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章: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