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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合同9篇

2024-01-05 18:00:40合同

养殖合作合同9篇

养殖合作合同 篇1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合伙经营项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及主营地

  1、合伙项目

  2、主要经营。

  第二条出资金额、方式。

  1.甲乙双方均以货币出资,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出资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出资额的%

  2、双方的出资,应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甲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条入伙、退伙、出资额的转让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承认本伙协议,并签署合伙人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

  2、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出资额的转让

  甲乙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甲乙任何一方对外转让出资额的,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另外一方不同意的,必须购买该出资额,另一方不同意转让出资额的,又不购买该出资额的,按退伙处理。

  第五条合伙人权利

  1、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清算。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的,经清算债权债务后,合伙事项终止。

  2、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

  3、清算时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双方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甲乙双方由于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另外一方追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方未经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转让或抵押其财产份额的,其行为无效,可按退伙处理,并且应当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与合伙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决。

  第九条其他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养殖合作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养殖户):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鸽、兔养殖事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确保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养殖技术人员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随时有权抽验乙方的种兔及种鸽、和饲料及防疫药品的使用情况。

  2、在养殖户养殖的肉兔及乳鸽符合甲方回收要求的,由甲方安排车辆到乙方处提货回收,出车费用由甲方负担。

  3、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品种优良的种兔及种鸽、动物疫病防疫及相关药品。

  4、甲方切实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遵守甲方对养殖的管理要求,接受甲方的考核,及时向甲方汇报疫情动向,禁止使用国家违禁药品,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肉兔产品及乳鸽。

  2、甲方提供的种兔、种鸽乙方按市场价格逐次从出栏回收产品中扣除,乙方所生产的肉兔及乳鸽由甲方按市场价格现金收购。

  3、在乙方的养殖过程中,采取甲方“统一供种,统一供应育肥饲料,统一供药”的管理模式,即乙方使用的种鸽、种兔、饲料、兽药应有甲方提供,由公司统一调配,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并在甲方进行登记备案。

  4、乙方负责饲养种鸽、种兔,在饲养期间必须保证种鸽、种兔的安全、健康,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种鸽、种兔死亡,由乙方负赔偿;如动物疫病、天灾、不可控制的力量导致种鸽、种兔死亡,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鉴定,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三、效益分成。

  1、甲方按市场价格估算种鸽、种兔价格。直到种鸽、种兔自身价格由乳鸽、肉兔返还合作社完后,种鸽、种兔归乙方所有。合同期内乙方产生的乳鸽、肉兔必须卖给甲方。

  2、甲方在核验并计量计重后,实行现款交易,收货付款。

  四、合同期限的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止。

  五、合同终止及违约办理。

  1、双方应根据合履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如发生违约纠纷,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养殖合作合同 篇3

  甲方:刘炳义

  乙方: 县 乡村,姓名: 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保险协议 ,双方共同遵守。

  二、乙方责任

  1、 养殖户自行养殖协议鸭,单户饲养量不能低于2000只/批,并向甲方交纳3元/只的押金,依押金条为准。

  合同签订 只,合同苗 只,饲料 回收,甲方赠送乙方合格兽药元/只。市场低于按 回收,高于合同时,高出部分归冷藏厂所有。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饲料,一经发现使用甲方以外的饲料,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保证单只鸭使用饲料不能低于 公斤。

  4、甲方负责签订冷藏厂回收合同,并向冷藏厂交押金3元。

  5、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起3天后保险价格生效,超42天后保险价格无效,合同终止,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安排卖鸭时间,如乙方不予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回收只数按双方签订数量的98%计算,多出部分按社会鸭收购。

  7、乙方饲养合同鸭春秋不低于斤,夏季不能低于斤,低于冷藏规定重量扣款由乙方承担。

  8、毛鸭体表要清洁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扣减毛鸭体重,死鸭、残鸭不予收购。

  9、售鸭方式:由甲方指定冷藏厂杀胴体,重量依冷藏厂为准。

  10、乙方必须要控制药残和疫情疾病,满足消费市场需求,经检验有禽流感或药残超标的,甲方有权拒收。

  11、被保险鸭确定出栏时间后,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如冷藏厂生产情况可推迟1-2天,对饲养情况不负责任。

  12、甲乙双按照确定的出栏计划进行成鸭交售,甲方提供运输车辆和笼具,车到乙方鸭场后,乙方要及时组织装下,不得拖延,产地检疫费和车辆消毒费由乙方承担。

  13、装出栏鸭时应注意:抓鸭脖、轻拿轻放,严禁抓腿,如果造成瘀血头、断翅,每只元。结算方式:有押金满3元/时,售完鸭后10-15日以现金及转款方式结清养殖利润不足3元/只,扣满3元1只后,剩余10-15部分日结清。

  三、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鸭超过42天,乙方不予甲方联系,合同自动终止。

  2、如遇自然灾害,特大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合同终止。

  3、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出现经济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养殖合作合同 篇4

  村委会 甲

  签订协议双方: (以下简称 方)

  乙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和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引排能力,经研究聘用乙方为河道管护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管理职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技术指导,按甲方和乙方签订的管养范围,尽心尽力管养好所辖范围内的路段,并服从甲方的检查监督。

  二、 管理范围:乙方管护的河

  合道是计,

  公里。

  三、 管理要求:

  1、 村内河道水面清洁,无水花生、水浮萍等漂浮物

  2、 无畜禽粪便直排,无畜禽尸体

  3、 河坡整洁,无水花生生长,无任何堆积物和各种垃圾

  4、 河道畅通,无乱占河面、河岸现象

  5、 无乱挖、乱填现象

  6、 沟塘水面无漂浮物

  四、 管理报酬:

  乙方按甲方管理要求完成到位的,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每月基础

  400元,考核工资200元,计全年报酬7200元。

  五、 管理奖惩:

  甲方根据制定的考核办法,每月底对乙方进行全面考核,对照得分进行奖惩。

  六、 管理时间:

  本协议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七、 协议期间,在工作中,乙方要注意自身安全,加强安全意识,如出现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养殖合作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合作合同 篇6

  监督单位:xxx县畜牧局 主管单位:

  甲方:通渭县xxx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姓名 住址: 县 乡 村

  为了更好的发展通渭县恒芮牧业种养殖畜牧产品,提升产品价值,增加社员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经甲方按入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后,接纳乙方为通渭县恒芮牧业农民合作社社员。由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一致同意在肉羊养殖产业化发展合作项目上结成公司+基地+农户的互惠互利的农业产业链合作契约特例协议如下并执行。

  一、 甲方责任条款:

  1、乙方养殖设施及相关条件就绪后,无偿提供科学养羊技术资料。提供优质成年母种羊 只,每只 元,共计 元。

  2、对乙方实施服务条件,(1)优质种羊提供。(2)优质饲料和提供饲料配方。(3)提供科学技术服务。(4)合格商品肉羊的回收。

  3、回收乙方合格商品肉羊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0%。商品羊回收标准6月龄以上,重量为80市斤以上,皮毛平整,羊体健康。

  4、所提供的成年母羊在7日内发生病状,可由甲方包换成年羊,一周后由乙方自负。

  5、提供优质母种羊所收押金1200元只,在没有违反合同协议的前提下,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条款:

  1、在合同期内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成年母羊每只每十一个月向甲方无偿提供1只商品羊,作为母种养出租费用,其他按甲方第三条回收执行。

  2、按甲方的技术标准进行自繁自育出合格商品羊,不得在他方引种、配种、串种、繁育。

  3、乙方按时进行防疫接种,科学预防,杜绝脏、乱、差、粗放型养殖,由此造成的劣质商品羊,甲方不负责保障回收和保护价责任。

  4、乙方保证自产商品羊不向亲友、农户作种羊转让出售,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商品羊。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的成年母羊一周后若有死亡,按照每只2400元赔偿或提供三只羔羊并终止母种羊养殖合同。母种羊在无偿提供一只商品羊后死亡的,可用其它商品羊顶替母种羊未交完的商品羊。

  6、如违反上述条款,已经核实取消社员资格。按章程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保护价和回收商品羊合作关系,收回成品羊,终止合同。

  三、其它共同条款:

  1、该协议执行单位,解释权为通渭县恒芮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

  2、该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生效日起至叁年。到期后双方另行立协议延续。

  3、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引种档案: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成年母羊 只。

  5、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至。

  监督单位:(盖章处) 主管单位:(盖章处)

  甲方:通渭县xxx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代表: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电话:

  本合同一式四份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养殖合作合同 篇7

  种兔养殖獭兔商品兔回收合同甲方:肃宁艳臣养殖合作社

  乙方:省市县村

  为共同促进养兔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走向共同致富的道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回收合同条款:

  1. 甲方供种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供种兔:品名,组,公母比例,每只一组,每只体重在4市斤以上,甲方确保为无病残的健康种兔。

  第二条:本合同种兔款为元/组,共组,合同总款金额共元(人民币大写:)。

  二、甲方回收乙方商品兔标准及价格

  第一条:不分公母,无病残,无残毛损皮,避开换毛期,每只体重在市斤以上。第二条:按市场价每市斤高于2角钱回收,肉兔最低保护价为5元/市斤,獭兔最低保护价为10元/市斤,乙方必须提前两天报计划。

  第三条:甲方按计划收购乙方健康活兔,一次收购市区内80只,市区外150只,县区外300只,甲方按实际回收重量结算兔款,现金支付,确保乙方利益。

  三、服务与管理

  第一条:乙方所购需的饲料、疫苗(依甲方提供的免疫程序)需提前3日通知甲方。甲方在路程远近及所付费用,在3日内送至乙方所在地。

  第二条:乙方引种之日起,七日内如乙方种兔发生伤亡的,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给予免费调换,引种七日后,乙方种兔如发生伤亡的,可凭种兔或带有耳号的完整兔皮,交50%的`种兔款甲方给予调换等量同性的健康种兔。

  四、履行责任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诚信合作,双赢发展,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应赔偿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为二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后可继续签订)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肃宁艳臣养殖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养殖合作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养殖户):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鸽、兔养殖事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确保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养殖技术人员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随时有权抽验乙方的种兔及种鸽、和饲料及防疫药品的使用情况。

  2、在养殖户养殖的肉兔及乳鸽符合甲方回收要求的,由甲方安排车辆到乙方处提货回收,出车费用由甲方负担。

  3、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品种优良的种兔及种鸽、动物疫病防疫及相关药品。

  4、甲方切实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遵守甲方对养殖的管理要求,接受甲方的考核,及时向甲方汇报疫情动向,禁止使用国家违禁药品,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肉兔产品及乳鸽。

  2、甲方提供的种兔、种鸽乙方按市场价格逐次从出栏回收产品中扣除,乙方所生产的肉兔及乳鸽由甲方按市场价格现金收购。

  3、在乙方的养殖过程中,采取甲方“统一供种,统一供应育肥饲料,统一供药”的管理模式,即乙方使用的种鸽、种兔、饲料、兽药应有甲方提供,由公司统一调配,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并在甲方进行登记备案。

  4、乙方负责饲养种鸽、种兔,在饲养期间必须保证种鸽、种兔的安全、健康,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种鸽、种兔死亡,由乙方负赔偿;如动物疫病、天灾、不可控制的力量导致种鸽、种兔死亡,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鉴定,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三、效益分成

  1、甲方按市场价格估算种鸽、种兔价格。直到种鸽、种兔自身价格由乳鸽、肉兔返还合作社完后,种鸽、种兔归乙方所有。合同期内乙方产生的乳鸽、肉兔必须卖给甲方。

  2、甲方在核验并计量计重后,实行现款交易,收货付款。

  四、合同期限的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止。

  五、合同终止及违约办理

  1、双方应根据合履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如发生违约纠纷,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养殖合作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合伙经营养殖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资建设养殖场地、购买种苗资金、所有成本费用,以及负责赣州市章贡区及周边的宣传销售。乙方负责养殖场全部事宜,包括种苗的购进和培育、养殖等全部事项。

  二、养殖场设立地点为 ,养殖场对外以甲方或者甲方同意的名义进行经营管理。

  三、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间如有意退出合伙经营,需协商双方(合同签订人)达成共识后方可退出了,到期后可另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可延长经营期限。

  四、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赣州市章贡区及周边的销售合伙经营养殖的成品禽类,乙方负责大余县周边的销售合伙经营养殖的成品禽类。

  五、乙方必须保证种苗到成品销售之间存活率为95%,并且全部能完全通过绿色食品出口检验。

  六、具体养殖操作由乙方执行,养殖种苗购入及成活率养殖等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乙方单独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养殖场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纯利润部分(除去一切成本费用),双方按签订人数,每人30%比例分成,剩余10%的利润,通过双方协商分配。

  八、养殖场合作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乙方不得以养殖场和合伙名义对外举债或担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全部债务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处理清楚,同时,应双倍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九、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内容,如一方违约的, 造成合伙事项损失,应予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及承担损失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可以情况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经济损失,若经济损失的计算有争议的,双方约定守约方可以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酌情决定具体损失数额,违约方按照守约方在此幅度内决定的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养殖场存栏的禽类和甲方投资各项设施设备及物品,由双方在10日进行协商结算,协商不成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护价50%交由甲方处理,处理所得价款,各方按协议多退少补。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方任何一方的通知、函件以书面形式发送的,对方应予以签收。或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也可按以下方式和接收系统处理和送达:

  甲方联系人: 电话: ,收发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电话: ,收发电子邮箱:

  以上述方式进行的送达,均可视为有效送达。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