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合作合同12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确认:乙方承担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甲方(海拉尔世纪天伦酒店)品牌规划、策略、创意和传播宣传工作。
一、乙方提供合同服务项目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广告及有关的行销传播代理服务,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完成:
1.广告及广告相关的服务
(1)提供酒店营销策略与整合传播策略方面的咨询及建议。
(2)提供酒店整体品牌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3)选用媒体传播计划的建议、分析和拟定、媒体情报的提供。
(4)日常书面作业。
a.合作期间的会议记录
b.竞争动态报告
c.固定作业会议
2.具体行销传播服务
(1)酒店各种整体行销传播行动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2)酒店品牌识别系统的建立。
(3)同行业各种市场调研的咨询及支持服务。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企业、产品、市场的有关资料,从而有利于乙方全面品牌管理工作的开展。
2.每次相关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以确保乙方按期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须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根据甲方总体经营策略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甲方品牌形象的创意策划方案;
(2)合同期内,若甲方需调整经营策略,乙方应积极配合,作品牌策划的相应调整。
四、收费标准
1.企划管理服务费(一个品牌):
总服务费为RMB万元
第一阶段:行业和竞争初步调研、品牌策略报告、品牌命名、标志设计、酒店宣传册设计、酒店服务介绍卡片印刷、拎袋设计等。本阶段工作期至年月日止,服务费用为总费
第二阶段:完整品牌规划、创意及传播计划工作:
市场调查部分:消费者专项市场调查、调研方案设计(含问卷设计、实施方案等)、市场实地调查(经销商调查等)、行业市场资料购买等。
创意设计部分:品牌产品VI使用规范、核心广告语、包装设计、电视广告创意3个、报纸/杂志等广告设计等
本阶段工作期至年月日止,服务费用为总服务费40%即:RMB万元。
2.外发制作督导管理费:
此部分工作主要包括:为保证甲方CF影片、印刷等制作的质量,乙方对相应制作公司的评估、选择、监督、管理等。
五、付款
1.企划管理服务费,签约三日内付第一阶段服务费(总服务费%)即RMB万元;第一阶段工作完成甲方认可后,甲方付第二阶段费用(总服务费%)即RMB万元;第二阶段工作到达计
2.品牌推广媒体费用、制作、印刷、直效行销、促销和公关费用等依据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日期执行。
六、使用权
1.由乙方为甲方发想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象)所有权归乙方,只要甲方能根据事先认可的服务费支付费用,乙方将赋予甲方独家、无限制及无限界地使用其创作概念。
2.由乙方聘请之第三者,例如摄影师、插图画家、模特儿、演讲者、歌手,甲方可事前就估计费用及确保法律保障方面在区域空间或时间上限制该使用权。
3.由甲方聘请之第三者,例如模特儿、形象代言人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相关法律的遵循及维护亦由甲方负责。
七、合同终止
乙方在每一工作阶段,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评估,若乙方的工作完全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若在工作当中,甲方完全不配合,不及时支付费用造成乙方无法工作,乙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本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八、违约责任
乙方为甲方策划、制作的广告及有关活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定的损失;经甲方确认后实施的活动,若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时间进度按书面规定形式进行,若出现拖延、违约现象,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两份,作为重要文件存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在中国注册的第号( )品牌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费为人民币20--元整,付款方式,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至该品牌核准转让之前乙方拥有品牌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三、品牌转让申请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品牌让的一切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该商品牌让全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品牌功转让乙方名下为止。
四、甲方保证转让的注册品牌拥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具体地说:
(1)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日前没有给第三者办理过许可证使用:;
(2)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品牌争议;
(3)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财产诉讼保全;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品牌一并办理转让;
(5)要求一并转让的品牌乙方不另支付额外费用。
五、转让的注册品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品牌无效,要负责全额退还品牌转让费。
六、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将上述品牌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赔偿乙方转让费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家品牌局备案一份。
九、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甲方: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名称:
经营地点:
二、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甲方:以现金 70万元出资,占总资本的70%
乙方:以现金30万元出资,占总资本的30%
各合伙人出资的现金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位,汇入下述专用账户内:帐号: 资金到位后,由执行合伙人甲方为各合伙人出具收据。各合伙人出资到位后,其出资均转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各合伙人按第三条的出资比例享受利润、承担亏损。
2.利润每 分配一次,利润总额的用于分配,作为合伙企业的积累用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和弥补亏损。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除本协议约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外,甲方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作出决定,其决定其他合伙人予以认可。必要时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甲方应对其决定作出解释。
2.甲方经营合伙企业,其工资暂定为元/月,乙方工资为 元/月。其他人员的聘任及待遇由甲方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和市场行情决定。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各合伙人按其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公历月为计数单位,每月5日前发给各合伙人。各合伙人未收到报表或收到报表后对报表内容有疑义的,应在当月12日以前向执行合伙人书面提出,未书面提出的视为各合伙人收到或者没有异议。对异议由执行合伙人答疑,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表决。
3.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按本协议享受利润,承担亏损。
6.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7.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0.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本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各合伙人均不得泄漏给其他人。
14.合伙人中途退伙的,合伙企业按退伙时清算人评估合伙企业资产市值×退伙人在合伙企业所占份额×70%给付退伙费,退伙费以现金支付。其合伙份额由其他合伙人按投资比例享有。剩余合伙人的新合伙份额:由其所占合伙企业资产评估值÷(合伙企业资产评估值总额-退伙人的资产评估值)。
15、甲方承诺以上两个合伙企业对外无任何债务关系,并愿承担如因不实承诺而由此产生的`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⑵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⑶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八、争议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各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审理。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⑴合伙期限届满,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⑵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权同意,可
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拘束力。
十、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承担万 元违约金。当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大于 万元时,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利润、房屋租金、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
十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本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三、本协议一式 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北京世华天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阳光家庭365》的版权有效性及开发与推广权利,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音像教材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保证《阳光家庭365》版权的有效性;
2、免费为乙方提供推广产品所需的宣传样单;
3、甲方在确定客户将金额存入到指定帐户后,一个工作日内发货;
4、甲方负责邮寄及相关费用,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发货;
5、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6、如发现vcd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为第三方调换;
7、为乙方免费提供《阳光家庭365》讲座系列样品全套,不退。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独立、积极进行《阳光家庭365》的推广及销售;
2、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反馈经营情况及市场销售状况;
3、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之事;
4、乙方收到第三方征订的信息后,应立即与甲方沟通;
5、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盗版行为,发现盗版现象,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合作方式:
1、乙方通过自有渠道代理推广销售甲方《阳光家庭365》教育系列。
2、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货传真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货,为客户提供全额发票。
四、结算方式:
1、购买商通过甲方帐户直接汇款。
2、《阳光家庭365》教育系列产品种类及价格:
系列一:《阳光家庭365--与孩子一起成长》适合3-12岁孩子的家长使用(vcd 10张)价格:168元/套
系列二:《阳光家庭365--与孩子一起成长》适合10-18岁孩子的家长使用(vcd 10张)价格:168元/套
系列三:《阳光家庭365---如何把孩子引向成功》(vcd 6张)价格:98元/套
3、在合同期内,乙方享受该价格的 折优惠。
4、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将乙方应得税后佣金汇入指定帐户。
五、违约责任及终止条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非法产品视为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擅自加印、复制甲方产品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做出中止合作的决定。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签。
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
权利与义务
1。 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 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 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由(合作方网站)提供"字样,并建立链接。
4。 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 相互宣传
1。 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 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 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 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 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共同建设大棚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棚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
3、开工日期:年月日(以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为准)。
4、竣工日期:年月日。
5、合作方式:乙方出资人民币元与甲方共同建设日光温室大棚栋,大写。(本项目共建设日光温室大棚栋,双方只合作栋。)因乙方不懂工程,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给予乙方万元红利,该项目利润大小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6、合作内容: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建设大棚项目,甲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本金及人民币元合作利益分红。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建设该项目,并执行与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条款。
2、甲方负按本合同要求的.付款金额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共计壹佰万元(该款包括乙方投资本金及利益分红)。
3、甲方负责建设项目的全面工作。
4、乙方负责及时付予甲方全额的投资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三、甲、乙双方商议本项目在年月日完工前甲方保证返还乙方元投资款及元的利益分红。
如因甲方工程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四、甲方在年月日前必须付予乙方人民币元,如到期未能将款付予乙方,甲乙双方商议,由甲方每月按元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五、其它:
1、如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聘用单位(甲方)
应聘人(乙方)
甲方根据单位需要,现聘用乙方在 (此处填写现有技术资格,如:护士、护师、检验士、药士、药师、医士、医师等。没有取得技术资格的填写护理、检验、医疗、药剂等)岗位从事(同上)工作,双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有效期三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此处时间应从取得的技术资格证书上时间的后一个月起聘,如20年11月取得护理学初级,时间应为20年12到20年12月。没有技术资格证书的时间应为单位实际聘用时间,时间跨度为三年,应将20年包括在内。刚毕业的应该是毕业证书上时间的后一个月起聘。)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按排,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完成甲方制定的经济指标,尽职尽力干好本职工作。
三、合同期间,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单位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四、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合同有效期作为乙方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限的依据。
六、合同期间,乙方接受甲方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七、在合同期间,遇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八、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时,可向区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区人才服务中心各
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拓展"友昵"品牌服装市场,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经营"友昵"品牌服装达成如下合同:
1,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友昵"品牌服装在总代理,经销甲方"友昵"品牌服装.
2,经营的商场及专卖店的要求
选择省内批发及零售业务辐射面最广,客源最丰富的地区作为省级代理商的店址.
3,对代理商的要求
(1)个人或公司的形式均可,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销售经验,广泛的社交能力.
(2)资金: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支付合约保证金及装修费用,开业货品及其它有关经营运作的必要开支.
(3)营业执照:代理公司须拥有有效的经营营业执照,个人代理商进驻商场根据商场具体规定,甲方协助解决.
(4)具备较强的经营运作能力,愿意遵守"友昵"服装省级总代理商必须承担的责任,需有执着及尝试新事物的精神,必须全心投入"友昵"服装的销售工作.
4,区域独家经营
以省为单位,独家经营.
5,装修陈列设计
甲方提供形象设计图纸供乙方参照,以确保店面及柜台的形象统一,增加顾客信心.
6,广告推广
考虑资助客户部分广告费用(该费用以货品形式返还代理商),代理商换季的陈列品以成本价向我公司购买.
7,市场考察
专业人员到代理当地进行市场考察,提供对省级总代理店店铺选址的专业意见.
省级总代理承担之责任
1,省级总代理年完成的销售额为万元.
2,选择店面及商场柜台应是所在地的繁华路段.
3,人民币万元整的合约保证金,其中万元整的合约保证金可以允许省级总代理商见证发货(见证发货即收到省级总代理商的汇款传真单后可以立即出货,合约保证金扣除发货费用后,余额在合约期满个月内无息退还省级总代理商),额满后需交款出货.
4,省级总代理商在未经授权单位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包括合同期内),均无权向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转让"友昵"服装的省级代理权.
5,在省级总代理店内不得经营"友昵"服装以外的品牌产品,一经发现,友怡公司立即取消该代理商省级总代理权,且视为省级代理商毁约处理,而不作任何解释.
6,专人负责省级总代理店的日常销售工作,主要分析当地市场情况,提供月销售报表,提高盈利机会.
7,反馈市场信息,专人负责,第一时间传送最新营业货品信息,反馈消费者意见,以便甲方及时调整产品.
8,负责产品的广告宣传(所代理省份的),甲方可提供基础宣传材料样本.
配货价,换货率
1,第一批货试货期为天,结算价折,试货期内调换率按进货数量的 %换货.省级代理商,必须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折,进行批发销售,不得随意提价,否则按违约处理.
2,试货期间乙方不可随意调货,试货期满后方可以调货,乙方通知调货当天日内要退回给甲方,否则当乙方已卖出货处理.
3,每季换货率为 %,每年退货率为 %.
4,乙方每年购货达万元以上(含万),甲方返回购货额 %(服装)作为奖励.
订货及配货
1,甲方应将最新的服装款式通过互联网,寄样衣或照片等形式,将式样及价格及时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订货参考,如样衣邮寄到乙方后,乙方没有选中的款式,应在货到销售地天内返回甲方,样衣必须无污秽,无破损,无穿用,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否则视为乙方已买断.
2,乙方收到货品后,如发现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货品退回甲方,退货期限为货到乙方所在地后天内.
3,发货及退换货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运输过程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理.
4,乙方各种约定及信息往来均需以函件形式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函件包括:书信,传真,等形式).
区域保护
1,友怡公司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允许省级总代理商拥有指定地区的总代理权,保证在合同期内,指定地区只有指定投资者所经营"友昵"服装,友怡公司不增加或在当地另立其他专卖店.
2,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地区的销售能力达到甲方制定的销售额,如业绩不好或经营过程有损于授权方(友怡工贸有限公司)的声誉,授权方有权取消投资者的指定地区的省级总代理权或在当地增加投资者.员工培训招聘
3,省级总代理店员工招聘工作由省级总代理商负责.
4,省级总代理店员工只受聘于省级总代理.
5,友怡公司不负责省级总代理员工之任何法律责任.
6,省级总代理商的员工必须履行友怡公司的服务准则,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友怡公司将随时派人巡视,如有不足应即向省级总代理商提出,经营商应立即改善.省级总代理店员工的服务素质将成为友怡公司与省级总代理商续约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告及陈列
1,友怡公司协助省级总代理商的陈列工作.
2,省级总代理亦可在当地主要传播媒介(如电视,报纸等)作推广活动,但必须在事前得到友怡公司的批准,并必须使用"友昵"品牌指定的标志及名称.
3,合同期未满,乙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同意,结清货款,在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如数无息返还,余货由乙方自行处理.
4,如乙方因经营不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有关"友昵"的一切标志.
5,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附页规定,其规定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不得用甲方的名义借款,贷款,抵押.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形象的宣传.甲方不承担乙方因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负责乙方的法律责任.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8,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公司:公司:
电话:电话:
甲方:
乙方:
为搞活x大酒店经营,转变经营方针,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将甲方原有的x大酒店所属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75万元整体拆股作价(具体有形资产见清单),甲方以原有资产,乙方以货币方式进行重新确股合作经营。
二、新合作经营的x大酒店共计资金100万元,甲方占总股份49%,乙方占总股份51%,法人由乙方推荐人担任。
三、甲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在乙方资金足额打入的同时,移交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由新合作人经营。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将x大酒店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点核算,并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如因债权债务不清影响新的合作人经营,要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原有所有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甲方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清偿好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和解除聘用合同,接受新的合作企业的招聘录用。
4、在合同同意签订后,甲方应保证酒店原有的财产不受到毁损和破坏,以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5、新合作企业经营后,甲方以自己的股份共同承担合作后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经济责任,享有由它带来的经济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人民币51万元注入x大酒店账务(其中26万元归甲方独有,25万元为x大酒店按股共有)。
2、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迅速进入新的合作企业经营,不得影响新的企业正常经营。
3、配合甲方做好财产登记、核算、移交工作,并在新的合作企业中与甲方一道做好新的员工招聘录用工作。
4、新的合作企业经营后,乙方以自己股份共同承担合作后的一切经济合同所带来的经济责任,享有由它带来的一切经济权利。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签订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背景
甲方同意乙方品牌进驻甲方经营的位于市路的化妆品品牌专卖店,以合作的方式经营乙方化妆品品牌相关业务。
第二条、合作方式
乙方每季度对甲方专卖店的经营主题进行软装布置,双方共同使用乙方品牌在甲方专卖店接收乙方品牌的相关业务,由乙方负责提供具体业务的执行的相关方案的技术人员,执行方案的相关物料应从甲方专卖店的进驻品牌中进行采购。
第三条、合作期限
品牌合作期限年,从甲方专卖店开业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双方有权监督对方的履约行为,如发现对方存在违反合作精神的事情,有权予以劝止。
2、甲方有权决定按照甲方专卖店的经营要求乙方调整软装主题及布置细节。
3、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合理使用乙方品牌,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品牌进行与合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条、收益分配
1、乙方品牌进驻甲方专卖店进行合作经营,乙方应按元/月,支付甲方品牌进驻费用,由乙方按每半年一次,预付给甲方。首期进驻费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给甲方。
2、品牌合作收益按以下方式分成:。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及继续履行本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个月进驻费作为赔偿,乙方进驻进行合作的物品应在日内由乙方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乙方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3、若乙方逾期支付应缴纳的品牌进驻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其应付款金额%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1、乙方逾期交款,经甲方催告后超过日仍未全额支付应缴纳的品牌进驻费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进行产品展示的。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预混料和注册商标生产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产品,销售区域不限,使用安能商标,商标所有人为甲方。产品标准由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负责备案,使用乙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登记证、厂名、厂址。
二.乙方应保证月销量不低于100吨,年销量不低于 1000 吨。自合作合同签订时起,给予乙方6个月市场启动期,六个月后仍未达到目标销量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甲方按公司统一定价优惠5%向乙方提供安能系列预混料,乙方每次订货量应不少于 2 吨,订货应提前 5 天,且应在订货时按约定价格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在甲方收到货款后 5个工作日内自行提货;若需甲方送货,甲方将按实际价格收取运费。订货后已生产的产品,必须由乙方负责在10日内提货,否则扣发乙方每吨100元的返工费,因返工所消耗的原料、包装物等另外计价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提供的.预混料产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对由预混料引发的质量事故负责。乙方对甲方的预混料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出具国家认可的饲料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经双方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
五.甲方负责乙方产品配方的调整,由乙方自行采购除预混料以外的其他原料并组织生产;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包装物、宣传品、标签的设计,由乙方自行制作。
六.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一万元,于签订合同时缴纳,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对甲方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如果无上述情况发生,于合作期满、乙方使用完或销毁所有与甲方品牌有关的包装物、标签后退还。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开展业务。
七.退货:乙方由于非质量原因要求退货须在产品保质期内提出,并承担退货运费和产品处理费。由于甲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装卸作业等工作失误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退货运费和产品处理费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任何人员与乙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均无法律效力,本合同加盖甲方合同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如遇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及甲方产品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签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