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合同【精选14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利用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商务平台。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合作经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经营人的规范
甲乙双方应尊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维护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对外形象及利益。甲乙双方都应相互诚信,和公司及客户签署的各项协议及各项开支,双方都不可隐瞒。
二、合作经营项目: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
三、甲乙双方经商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 甲方负责本项目货物的制造、设备安装期间所需资金的注入。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有关本工程的各项工作
(3)乙方必需按计划要求保质保量按照合同及甲方的供货要求
2、乙方:
(1) 乙方负责本项目合同的跟踪、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和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有关本工程的各项工作
(3) 乙方应根据工程要求进驻工地组建本工程项目部,()及时完成项目部的各项工作。
四、利润分配:
1:甲方按照新扬公司的报价元,按5%的业务费用付给乙方。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款项,除去安装费、供电局的开支、后公司增加的管理费(原先投标前是1。5现为以及公司一切按合同增加2%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用于本项目的开支后。甲、乙双方利润均分。
2:应收款项到达公司账户内,先给所有现在单位的材料科后,甲方应负责按上述利润分配约定及时付款给乙方。
六,解决合同方式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本项目所有应收款项到账,利润分配完成。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从事“神木县暴雨超市”。“神木县暴雨超市”主动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遵守。
第一:合作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享。
第二条:伙伴关系名称:新木县暴雨超市经营地址:新木县东兴街南端
第一
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烟酒副食、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展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或者延长合伙经营应须提前六个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神木县浩宇超市总投资肆佰万元(¥元)。
2、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叁佰贰拾万元(¥),占总投资总额的80%。
3、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捌拾万元(¥)。乙占投资总额的20%。
4、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5、本合伙出资甲方占投资总额的80%,乙方占投资总额的20%,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6、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与义务。
1、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甲方作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并享有每月1500元的工资待遇。
2、乙方享有对财物账日的监管权利,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1000元额度(500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预支每月5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上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在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其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刑事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字:年月日
合伙人乙方签字:年月日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饭店。总投资为万元,全部为甲出资。乙不出资。经营饭店所需技术由乙全部承担。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个体工商户,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按照甲百分之六十,乙按照百分之四十比例分配。
饭店债务按照各自分配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作方式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位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3、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二条、合作时间
本合作项目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
1、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2、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亏损。若超过%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退出合作经营
1、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十七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共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
合伙经营项目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购房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均由乙方一人签订,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并处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20年9月8日共同出资购买(以下简称“合伙房屋”),该合伙房屋合同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元(大写:)。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各享有该合伙房屋50%的产权份额,双方按50%的产权份额比例承担该房屋总价款。该合伙房屋的总价款采用“首付款+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元(大写:),由甲、乙双方各支付50%即元(大写:);余款(大写:)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乙方按抵押贷款协议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还款当日,甲方也应按其产权份额比例向乙方支付贷款本息,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双方约定将该合伙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该产权登记并非合伙房屋真实的权利归属,合伙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双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2的权属。甲方有权利随时要求乙方将甲方所有份额的房屋过户到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名下,乙方应积极配合(因变更登记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产权份额共同承担)。若乙方不履行该项义务,则乙方返还甲方在该合伙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按发生争议时该合伙房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购房、按揭贷款及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律师费、税费、维修经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税费等经营合伙房屋时所产生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甲乙双方对该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经营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经营事务。如将合伙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则《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与第三人签署,否则不予出租。合伙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平均分配,不足支付银行贷款本息部分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予以补足支付。如采用其它方式经营合伙房屋,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占有、使用、出租、收益、处分等权利,除下列情况外,如有一方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代为行使:
(一)合伙房屋的转让;
(二)合伙房屋的经营事项;
(三)合伙房屋的抵押、担保事项;
(四)其他有关合伙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重大事项。
因一方单独对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一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该损失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若双方对前款所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影响该房屋经营时,双方可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各自产权份额的区域,并依照约定各自独立经营;
(二)双方解除本协议,对合伙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产权份额共同承担),各自独立经营;
(三)双方解除本协议,合伙一方可按该房屋当时的市值受让另一方的全部产权((因变更登记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产权份额共同承担)。
第五条 房屋所有物权出卖及优先购买权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享有或承担。
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若甲乙一方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的一方应按合理公平的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一方的房产份额。接到售房通知书30天不予书面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接到售房通知书后既不同意出售又不愿购买,或在30天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履行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该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搞活大酒店经营,转变经营方针,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将甲方原有的大酒店所属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75万元整体拆股作价(具体有形资产见清单),甲方以原有资产,乙方以货币方式进行重新确股合作经营。
二、新合作经营的大酒店共计资金100万元,甲方占总股份49%,乙方占总股份51%,法人由乙方推荐人担任。
三、甲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在乙方资金足额打入的同时,移交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由新合作人经营。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将大酒店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点核算,并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如因债权债务不清影响新的合作人经营,要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原有所有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甲方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清偿好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和解除聘用合同,接受新的合作企业的招聘录用。
4、在合同同意签订后,甲方应保证酒店原有的财产不受到毁损和破坏,以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5、新合作企业经营后,甲方以自己的股份共同承担合作后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经济责任,享有由它带来的经济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人民币51万元注入大酒店账务(其中26万元归甲方独有,25万元为大酒店按股共有)。
2、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迅速进入新的合作企业经营,不得影响新的企业正常经营。
3、配合甲方做好财产登记、核算、移交工作,并在新的合作企业中与甲方一道做好新的员工招聘录用工作。
4、新的合作企业经营后,乙方以自己股份共同承担合作后的一切经济合同所带来的经济责任,享有由它带来的一切经济权利。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签订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的规定,就渝G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合同: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名字挂靠在市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万元(大写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万元(大写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年月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年月日以前将万元(大写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年月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年月,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地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甲方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给给乙方。
2、土地价格
甲方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
与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进取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职责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供给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从事“超市”。“超市”主动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遵守。
第一:合作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享。
第二条:伙伴关系名称:新木县暴雨超市经营地址:新木县东兴街南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烟酒副食、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展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或者延长合伙经营应须提前六个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神木县浩宇超市总投资肆佰万元(¥元)。
2、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叁佰贰拾万元(¥),占总投资总额的80%。
3、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捌拾万元(¥)。乙占投资总额的20%。
4、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5、本合伙出资甲方占投资总额的80%,乙方占投资总额的20%,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6、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与义务。
1、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甲方作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并享有每月1500元的工资待遇。
2、乙方享有对财物账日的监管权利,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1000元额度(500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预支每月5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上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在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其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刑事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人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甲)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伙的目的
共同出资,依法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出资方式
1、酒店总投入:人民币元整。
甲:出资额元整,股份%;
乙:出资额元整,股份%;
丙:出资额元整,股份%;
丁:出资额元整,股份%;
2、如需追加资金投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并确定各合伙人追加资金投入的金额。
3、合伙股东按季度分红。
第三条经营场所
市路(与中州大道附近)一米商务公寓大楼内。
第四条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酒店管理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2、合伙人按照占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合伙企业按季度进行财务通算,如有盈利可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3、合伙人按照占有股份比例承担亏损;
4、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按照净资产及占有股份比例分得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
第七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设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一人、监事一人;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董事负责,合伙企业重大决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3、合伙企业每月十五日召开一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汇报上月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
4、合伙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制度履行财务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合伙人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合伙人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如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
第九条禁止行为
1、严禁任何合伙人私自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如有违反,该业务所得利益归合伙企业;
2、禁止任何合伙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合伙企业订立合同;
3、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若因不当活动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4、如违反上述禁止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给合伙企业带来的实际损失赔偿,仍不予改正的,其他合伙人劝其退伙。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出现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5、合伙企业解散时,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合伙企业即宣布解散。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执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与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签订,按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甲方: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甲: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商场,进行安全项目,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1条:
1.双方计划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位于电脑城,以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场内所有货源和安防辅助经营。
2.合作本项目的内容由乙方共同出资,同意购买和装修电脑性商业街,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和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x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第一期投资为X万韩元,甲方负责商店的入库、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是甲、乙双方分别占商家内净利润的50%,享受合作经营带来的利润。在合作经营中,如果合作经营产生贷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贷款。利润每三个月分配一次,但要从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损失分担方式是,乙方应承担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超过30%的话,双方各分担一半合作经营造成的赤字。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4条: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
1.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打造属于自己的淘宝万浦装修店铺,优化商品宣传网站客服工作物流发送。
2.商店管理由甲方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工作,会计由乙方推荐,所有合作资金都要归类为店铺资金。相关金融系统将在管理委员会签署后实施。
3.其他高管的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或录用社会决定。
第五条:商家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家管理及业务规则和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月举行一次甲方双方会议,通报商店的经营情况(生产、财务等),全体合作者一致商定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者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合作者不得从事损害商家和甲方经营的活动,商家经营的下列业务必须得到全体合作者的同意。
1、投资规模或投资方案的变更
2、签订外部合同
3、项目运营财产的转让或租赁
4、项目运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
5.处置其他产权或商家经营的财产,未经担保合作人同意而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问题”由管理委员会双方同意通过,涉及任用经营管理人员、职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撤回合作人管理工作等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作者转让出资须经其他合作者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者享有优先购买权。例如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根据合作者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新合作者加入合作经营时,应经全体合作者一致同意,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加入第11条的新合作者享有与原合作者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加入的新合作者对加入前加入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者退出的话,一个月前通知其他合作者,经过全体合作者一致同意后,合作者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13条其他
(1)根据协议,合作伙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完成的补充承诺。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为四页,各合作伙伴各有一份。
(3)本协议在全体合作伙伴签名和盖章后生效。
甲:
乙方:
合同时间:年月日
合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