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优秀3篇
发包方:环保砖厂(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环保砖厂的效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承包项目及范围
1、甲方同意将儒溪棋杆环保砖厂的全部机械和财产全部承包给乙方使用。
2、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1、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十年六个月。
2、本合同的承包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三、承包款及支付:本合同的承包款分二段计付。
1、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的承包款为51万元人民币。其中砖厂合伙人为三人,即魏黎明、李雄和李艳,按每人17万元分配。由乙方留下自己分得17万元后,在20年月前,向甲方支付另二位合伙人的承包款共计34万,现由甲方向魏黎明和李艳按份分配。上述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月息2分计息,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第二阶段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的承包款为45万元,除乙方留足自己应得的15万元合伙分红外,乙方还须向甲方缴纳承包款30万元,该款在20年月底前付50%,20年月初五日前付清剩余的全部承包款。此后按每年20万支付到20年月日止。
四、砖厂财产的交接
1、由甲乙双方对现有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登记签字交接,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期满时,由甲乙双方对财产进行验收和接收,由双方签字认可。
3、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必须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如有损坏和遗失,照价赔偿。
4、乙方在合同期内添置的易耗品,按照“来添去丢”的原则,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接收。
五、有关约定
1、乙方在合同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合同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性开支和税费由乙方负责。
3、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注意安全生产,严守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借款和用甲方财产进行任何抵押。
5、合同期内,乙方自主聘请的工人,由乙方自主管理,支付报酬和待遇,所有人员与甲方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字,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单方违反,罚违约金万元。
七、本合同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存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发包方:环保砖厂(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环保砖厂的效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承包项目及范围
1、甲方同意将儒溪棋杆环保砖厂的全部机械和财产全部承包给乙方使用。
2、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1、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十年六个月。
2、本合同的承包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三、承包款及支付:本合同的承包款分二段计付。
1、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的承包款为51万元人民币。其中砖厂合伙人为三人,即魏黎明、李雄和李艳,按每人17万元分配。由乙方留下自己分得17万元后,在20年月前,向甲方支付另二位合伙人的承包款共计34万,现由甲方向魏黎明和李艳按份分配。上述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月息2分计息,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第二阶段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的承包款为45万元,除乙方留足自己应得的15万元合伙分红外,乙方还须向甲方缴纳承包款30万元,该款在20年月底前付50%,20年月初五日前付清剩余的全部承包款。此后按每年20万支付到20年月日止。
四、砖厂财产的交接
1、由甲乙双方对现有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登记签字交接,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期满时,由甲乙双方对财产进行验收和接收,由双方签字认可。
3、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必须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如有损坏和遗失,照价赔偿。
4、乙方在合同期内添置的易耗品,按照“来添去丢”的原则,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接收。
五、有关约定
1、乙方在合同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合同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性开支和税费由乙方负责。
3、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注意安全生产,严守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借款和用甲方财产进行任何抵押。
5、合同期内,乙方自主聘请的工人,由乙方自主管理,支付报酬和待遇,所有人员与甲方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字,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单方违反,罚违约金万元。
七、本合同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存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发包方:
营业执照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为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有限公司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
承包方为分公司的经理,从事地区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承包方不得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盈亏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 承包指标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向发包方上缴承包费计人民币元;在每个承包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
另外,按工程项目的总额上缴2%的项目管理费,立项后付1%;竣工后付1%。
承包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部分,在承包方支付办公和业务费用后,有权决定奖励办法和福利用途。
第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在年月底前,将分公司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负责刻制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帐户的开立和注销,参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如发包方在地区从事项目工程,按工程项目的总额的1%的向承包方支付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发包方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发包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承包方的生产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承包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
承包方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发包方如未按第七条终止合同,则应返还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年度承包费。如果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还应向承包方赔偿损失。
承包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发包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
承包方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中断或其它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发包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承包方上交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方:(盖章)
年月日
承包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