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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通用12篇)

2023-09-15 09:12:18合同

补偿贸易合同(通用12篇)

补偿贸易合同

补偿贸易合同 篇1

  本合约于年月日在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市路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电力系统向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款 本合约经省及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 《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 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 供电

  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年月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年至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第三款 上述电力“供方”以万伏赫兹频率供应“用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万伏变电站的`万伏母线,以两回万伏线路接至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 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供电价目

  第一款 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 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 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 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 由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三款 市至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

  第五条 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 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市变电站的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

  第三款 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

  (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六款 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 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 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 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 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 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 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 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省电力系统向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万港元

  年月万港元

  年月万港元

  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年月份开始,分年,每年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 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 文件的递送

  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 解决争执

  第一款 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 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 文字

  第一款 本合约之中文本、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 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 合约正副本

  本合约的中、、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盖章):

  用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补偿贸易合同 篇2

  补偿贸易合同又称“补偿贸易协议书”。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就补偿贸易方式、方法、基本权利义务等问题签订的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补偿贸易的项目,设备或技术的规格、数量、价格和提供的方式、期限、补偿产品的规格、数量、计价办法,提供的方式、期限、补偿贸易中的信贷与担保、运输与保险,双方责任条款和争议的解决等。

  编号:

  本合同由 ,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 ,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于 在中国 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现拥有用于制造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的,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款;

  鉴于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该项机器设备;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数量:

   价格:

  港fob价:

  单价:

  总价: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偿还,全部价款在连续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 日开始支付。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保险:

  由甲方投保。

   检验: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过,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符合 规格,产量达到每年 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 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商品及规格:

  商品:

  规格:

   数量:

  每年 米。

   价格:

  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 。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包装:

   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方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权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补偿贸易合同 篇3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

  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

  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

  FOB(港口)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

  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

  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

  年月至年月。

  十、装运港:

  。

  十一、目的港:

  。

  十二、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

  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

  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规定相同。

  中国公司国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补偿贸易合同 篇4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

  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港口)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

  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年月至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规定相同。

  中国公司国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补偿贸易返销合同

  本合同是在号补偿贸易协议基础上签订,由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返销产品,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金额:买方购买金额与买方在合同基下售给卖方设备金额的相等的返销产品,计元。

  二、期限:买方的购买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完成。每年返销金额是元,占整个返销额的五分之一,每年的月至月交货。

  三、商品名称:。

  四、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五、品质规格;卖方提供返销产品的品质、规格,详见合同附件二。

  六、价格:fob(港口),元,(买方对返销货物支付的价格以世界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考虑该货物的其它成交条件)。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物以后即另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妥,货物在装运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买方负责。

  九、装运日期:年月至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在每一次的返销商品装运前十五天,买方通过国银行开立以中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岸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议付单据: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

  装运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带交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①在开始装运月份前二十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电复买方。

  ②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四十八小时前,对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上式通知。

  ③装船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只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①品质、数量按照装运港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证明书。提单上的数量应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根据。

  ②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由买方委托的机构负责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责。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证书由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但对运输途中品质与数量的自然损失或变化不得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

  十六、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任何超出买方控制能力范围的原因而造成买方不能接货或不能付款,买方不予负责,卖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它任何超出卖方所能控制的范围的原因而造成的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卖方不予负责。

  十七、保证、赔偿与处罚:

  ①货物如发现缺陷,买方应在到货后半年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取消合同。

  ②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说明。

  ③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购买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交付罚金。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没有按时、按议定的品质条件交货,或在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有下述权利:

  ①有关货物包装已运抵买方,不论财产权是否能转移,买方的货物,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在撤销全部或部分订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出或财产权是否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②买方将取消回头产品的购买义务,不再购买尚未购买的回头货物。

  十九、银行担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至迟不超过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第号合同付款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一旦买方不能购买或不能付款时,由银行负责支付货款或支付罚款。银行保函见合同附件三。

  二十、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则此项争议案件应提交仲裁。仲裁地在被告的国家。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一、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的规定相同。

  中国公司国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补偿贸易合同 篇5

  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互协条件

  

  

  二、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年零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

  三、供货合同

  

  四、产品质量

  

  五、资金利息及偿还

  

  六、违约责任

  

  七、附加条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补偿贸易合同 篇6

  补偿贸易合同又称“补偿贸易协议书”。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就补偿贸易方式、方法、基本权利义务等问题签订的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补偿贸易的项目,设备或技术的规格、数量、价格和提供的方式、期限、补偿产品的规格、数量、计价办法,提供的方式、期限、补偿贸易中的信贷与担保、运输与保险,双方责任条款和争议的解决等。

  编号:

  本合同由 ,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 ,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于 在中国 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现拥有用于制造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的,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款;

  鉴于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该项机器设备;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数量:

   价格:

  港fob价:

  单价:

  总价: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偿还,全部价款在连续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 日开始支付。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保险:

  由甲方投保。

   检验: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过,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符合 规格,产量达到每年 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 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商品及规格:

  商品:

  规格:

   数量:

  每年 米。

   价格:

  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 。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包装:

   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方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权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补偿贸易合同 篇7

  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XX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 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港口)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 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年月至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XXXX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

  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XX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XX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XX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

  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规定相同。

  XX公司国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补偿贸易合同 篇8

  本合约于年月日在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市路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电力系统向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款 本合约经省及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 《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 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 供电

  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年月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年至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第三款 上述电力“供方”以万伏赫兹频率供应“用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万伏变电站的.万伏母线,以两回万伏线路接至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 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供电价目

  第一款 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 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 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 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 由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三款 市至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

  第五条 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 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市变电站的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

  第三款 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

  (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六款 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 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 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 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 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 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 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 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省电力系统向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万港元

  年月万港元

  年月万港元

  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年月份开始,分年,每年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 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 文件的递送

  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 解决争执

  第一款 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 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 文字

  第一款 本合约之中文本、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 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 合约正副本

  本合约的中、、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盖章):

  用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补偿贸易合同 篇9

  补偿贸易合同模板一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E-MAIL:

  鉴 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的,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款;

  鉴于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该项机器设备;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出售,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贸易内容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的型机械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经双方协商,用工厂生产的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补偿贸易合同模板二

  甲:乙:双方代表同意订立本协议,其条款如下:

  1.商品

  (1)甲方保证整批供应全套设备,细节详见附表一。

  (2)乙方保证出口以向甲方补偿设备合同金额。规格详见附表二。

  2.价格

  (1)加工设备每套的成本加运费到价格为元,包括:

  离岸价:元;

  海洋运费:元;

  利息: 元。

  (2)每箱离岸价元。

  3.装船期

  (1)加工设备在;

  (2)在年月份。

  4.装货港

  (1)加工设备在;

  (2)在中国。

  5.目的港

  (1)加工设备到中国;

  (2)到。

  6.支付条款:用对开信用证。

  (1)乙方在签约后十五天内,为加工设备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其金额不少于元,见票天付款。这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有在乙方收到甲方为对开的信用证后才能生效。甲方在收到这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应及时装运加工设备,提供本协议第七条所需的单证和一百八十天期的汇票,以便取得他的银行的承兑。

  (2)甲方应在其汇票得到银行承兑后七天内为对开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不少于元,见票即付。该对开信用证的条款应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7.单证

  双方在议付时均应向付款行交送下列单证:

  (1)整套可转让的、已装船的、清洁的、待指定的、空白背书提单,并分别注明:a.加工设备的“运费已付”;b.的“运费待收”。

  (2)发票一式份。

  (3)装箱单一式份。

  (4)制造厂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

  (5)装船后立即发给买方的有关船名、装船日期、数量、金额的电报通知的副本。

  8.品质保证

  (1)甲方保证该设备是用最好材料和头等工艺制造的,崭新而未用过,在各方面均符合本协议的品质和规格的规定。保证期为十二个月,从提单日期起算。

  (2)乙方保证头品质达到中国出口标准。

  9.备注

  甲方应派一名工程师到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和试车工作。的机票费用应由甲方负担;的交通食宿费则由乙方负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补偿贸易合同 篇10

  本合同由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数量:台。

  价格:FOB港,单价:,总价: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偿还,全部价款在连续年内平均次付清,自日开始支付。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保险:

  由甲方保险。

  检验: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过,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产量每小时。

  2.销售协议

  甲方以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商品:

  规格:

  数量:

  每年。

  价格:

  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量为。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包装:

  木卷轴装。

  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补偿贸易合同 篇11

  合同编号: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港口)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年月至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规定相同。

  中国公司国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补偿贸易合同 篇12

  本合同是在号补偿贸易协议基础上签订,由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返销产品,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金额:买方购买金额与买方在合同下售给卖方设备金额的相等的返销产品,计元。

  二、期限:买方的购买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完成。每年返销金额是元,占整个返销额的五分之一,每年的月至月交货。

  三、商品名称:。

  四、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五、品质规格;卖方提供返销产品的品质、规格,详见合同附件二。

  六、价格:(港口),元(买方对返销货物支付的价格以世界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考虑该货物的其它成交条件)。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物以后即另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妥,货物在装运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买方负责。

  九、装运日期:年月至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在每一次的返销商品装运前十五天,买方通过国银行开立以中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岸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议付单据: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

  装运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带交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二十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电复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四十八小时前,对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上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只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品质、数量按照装运港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证明书。提单上的数量应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根据。

  (2)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由买方委托的机构负责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责。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证书由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但对运输途中品质与数量的自然损失或变化不得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

  十六、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任何超出买方控制能力范围的原因而造成买方不能接货或不能付款,买方不予负责,卖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它任何超出卖方所能控制的范围的原因而造成的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卖方不予负责。

  十七、保证、赔偿与处罚:

  (1)货物如发现缺陷,买方应在到货后半年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取消合同。

  (2)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说明。

  (3)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购买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交付罚金。

  号协议中赔偿与处罚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没有按时、按议定的品质条件交货,或在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有下述权利:

  (1)有关货物包装已运抵买方,不论财产权是否能转移,买方的货物,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在撤销全部或部分订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出或财产权是否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2)买方将取消回头产品的购买义务,不再购买尚未购买的回头货物。

  十九、银行担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至迟不超过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第号合同付款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一旦买方不能购买或不能付款时,由银行负责支付货款或支付罚款。银行保函见合同附件三。

  二十、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则此项争议案件应提交仲裁。仲裁地在被告的国家。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一、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的规定相同。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