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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的补偿方式

2023-06-13 09:22:20合同

贸易合同的补偿方式

  本合约是在年月日由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和市路号有限公司总办事处(以下简称“用方”)订立的。双方经过慎重考虑,为了互惠互利,同意由电力系统向供电。

  根据此,双方签订了下列合同,并一起遵守执行他们的责任。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款 本合约经省及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订,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前半年向供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续订。否则,供方不能保证在到期日后继续供电。

  本合同期限内存在许多不能预测的变化情况。因此,如果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第二款 “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详见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三款 《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详见附件二。

  第四款 如果本合约的条款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之处,则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1)本合约。

(2)附件一。

(3)附件二。

  第二条 供电

  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年月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必须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和供电条件等规定。

  自年至年,“供方”向“用方”供应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大值均受以下数值限制(详见附件一)。

  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方”必须交给“供方”次年分月最高功率预测值。此最高功率值不得超过上表规定的值。但是如果“用方”要求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中规定的值,必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同一年内每月实际达到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应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计算从“用方”向“供方”支付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也受到同样的限制,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的一定百分比。如果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供方”需要暂时减少功率,那么当月的实际最高功率值可以根据表计实际测量记录数值计算收取功率费。

  第三条 规定“供方”应以万伏变电站的万伏母线按照万伏数的两回线路向北朝向变电站供电,并预留未来增加供电负荷的扩展能力。

  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应符合《供电运行细则》第二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 规定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每月电费应以港元向“供方”支付。

  第四条 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保证“用方”的供电,供方应负责电力系统内相关电力工程建设及其所涉及全部建设费用。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北面变电站输电线路的建设费用应由供方在市境内承担,而境内的线路和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也应由供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