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汇编11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柜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大厦号的柜台出租给乙方做为美甲柜台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12个月。
二、本柜台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季度缴纳。每月月初/每季初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租金。
三、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期满返还乙方,乙方中途停止合同押金不予返还。
四、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柜台;不得改变柜台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柜台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方与乙方认真协商,甲方将长治市沁县永春堂大药房节柜台租赁于乙方,租赁期3年,年租金万元。
乙方在药店内经营合约内药品等,附目录,以目录为准。
一、租金
自甲乙双方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起,租赁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责任,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各项事宜。自签订租赁合同时起,乙方须将租赁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一年租金万元人民币。待11个月后即年月日之前乙方须将第二年租金万元人民币交付甲方。三年到期后如乙方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合同失效终止。
二、乙方的责任
自租赁甲方柜台起,具有柜台使用权,乙方需装修柜台,如改变柜台内部格局,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柜台格局,装修费由乙方自担。但租赁期满如不再租赁,须经甲方检查柜台,如发现柜台在乙方租赁期间因乙方人为遭到损坏,须按市价进行补偿。
1、乙方租赁甲方柜台期间,乙方须认真守法经商,要遵守消防、药监,卫生,防疫,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经营期间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租赁甲方柜台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要的一切手续资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营受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甲方柜台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交付甲方时,乙方不准将甲方柜台房租赁别人。
4、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赁,将柜台交付给甲方时要完好。
5、在乙方租赁甲方柜台期间,房屋水费、电费、环保费、治安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取暖费由乙方按实用面积支付甲方。在租赁期间因乙方拒交费用而与收费单位发生重大矛盾出现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把费用补交完并解决处理好纠纷,如乙方拒绝交费,甲方有权收回柜台,余下租金不退。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6、乙方保证在店内所销售的药品价格不得比沁县市场所销售的同厂、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价格高。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签字时起,甲方负责乙方的经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条文下)与人员管理,甲方负责店员招聘与管理,店员薪酬由乙方打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一支付,甲方保证乙方店员按时到岗工作,发现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租赁门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给乙方。因甲方经营管理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乙方销售药品的收款事项,后由甲方按方式交付乙方,不收取服务费。
四、其他
1、在甲方将门市房租赁乙方经营使用期间,如发生不是人为的天灾使房屋遭到损坏,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责任,余下房租退还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如在乙方经营期间,租赁合同没到期,遇到国家,有关单位和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动迁的情况时,乙方需无条件的停止经营,甲方按合同规定余下的租金退还于乙方。合同终止。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月 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的时间、方式
租金每月(大写)元。
租金每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是: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维修
由出租人维修的,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日内维修好。如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由承租人维修的,修理费由人负担。
第六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
第七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租人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 承租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序号 名称 位置 质量 柜台长度 占用面积
(不含柜台) 用途 配套设施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的时间、方式
租金每月(大写): 元
租金每 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 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 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是: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维修
由出租人维修的,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 日内维修好。如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由承租人维修的,修理费由 人负担。
第六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
第七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序号名称位置质量柜台长度占用面积(不含柜台)用途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及交付的时间、方式
租金每月(大写)元、
租金每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租赁柜台的用途是:
第五条租赁柜台的维修
由出租人维修的,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日内维修好、如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由承租人维修的,修理费由人负担、
第六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
第七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章):出租人(章):鉴(公)证意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甲方(出租柜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承租柜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坐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济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4)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担保方:
代表人:
日期: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
商铺位置:本合同租赁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成都市天长路号“-”商业广场区楼号商铺。
租赁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以产权监理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
第二条:租赁商铺经营范围及要求
经营范围:承租方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超范围经营属违约行为。(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经营要求:商铺的经营人只限于本合同书的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转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它形式变相转租属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赁商铺的租金、物业代管费及递增标准
租金标准:商铺的单位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物业代管费标准:商铺的单位物业代管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物业代管费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递增标准:商铺的租金和物业代管费在免租期满后开始正式计算,由正式计算之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及物业代管费按%的增幅递增。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缴纳时间:商铺租金和物业代管费按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季的前日内将本季度租金及物业代管费交付给出租方或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付款方式:转帐或现金。免租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则乙方不再享有此免租期。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书签定之日,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和物业代管费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所缴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若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则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其他收费标准及期限
商铺交付使用后,由于装修、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自行向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收费标准及期限:
管理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元/平方米/月,总计元/月(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办理商铺交接时,承租方需预交个月管理费。水、电、气费: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水、电、气费履约保证金及装修违约金:按照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水、电、气费及管理费交纳期限:每月日至日。
第七条:商铺交接时间
交房时间:出租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商铺交付承租方装修和使用,承租方需书面签收。
第八条:装修约定
承租方保证在签定本合同后,于年月日前进场装修,年月日前装修完毕并开始营业。
为保证“x南熙里”商业街的风格统一,承租方无条件接受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制。承租方对商铺内部进行装修前,须提前与出租方协商。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两款装修约定,属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装修不得拆除,且出租方不予补偿。甲方必须在年月前将水、电到位。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
1、承租人拖欠商铺租金及物业代管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2、承租人拖欠水、电、气、管理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3、承租方逾期开业达三十天及以上的的。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且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商铺或擅自歇业的;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3、承租方擅自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5、承租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或其它原因终止,承租方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在送达承租方(或授权文件签收人)签收后或出租方向本合同所载明承租方之通讯地址邮寄《限期搬迁通知书》两周后,出租方可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对商铺内的财物进行清理并搬迁,异地封存。出租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物业代管费的,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日。
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电、气、管理费,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日。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开始营业日期,承租方逾期开业属违约行为,应按日租金(每月按天计算折合)的双倍按天向出租方给予赔偿。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商铺供承租人使用的,应偿付承租方违约金元/日。出租方无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租方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十条:其他
承租方在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在承租方领取钥匙后,商铺正式由出租方移交至承租方使用,直至双方期满或合同终止。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且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办理换签手续,即终止本合同,由承租方与商铺新的所有权人在本合同基础上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商铺的维修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承租方应承担因维修而造成商铺原有墙体结构、管线设施被破坏的责任。
租赁期未满,若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承租方不得拆走装修物及其附属物。
承租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因此引起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方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承租方须书面授权商铺日常工作人员作为文件签收人以便于双方各种来往文书的签收。
承租方若有意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天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本合同未尽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执二份,出租方授权委托人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签章)(签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委托代表: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出租柜台方: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充分发挥xx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二、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四、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五、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六、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七、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经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租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担保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出租物坐落甲方将坐落于的柜台出租给乙方进行的经营;经有好共同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租。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为:
元/年,租金每年缴纳一次,乙方应于租期内下一年度开始的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逾期超过日未支付的,则乙方需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第四条押金及保证金乙方一次性缴纳押金及保证金元整,需在缴纳第一年租金时可以并缴纳。押金及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合法规范经营和相关设施正常使用;租约期满后,没有合同纠纷,甲方将在租约期满后天内将押金及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 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 (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 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 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 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 (盖章)承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月 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的时间、方式
租金每月(大写)元。
租金每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是: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维修
由出租人维修的,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日内维修好。如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由承租人维修的,修理费由人负担。
第六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
第七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租人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