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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实用精彩7篇

2023-08-28 11:12:12合同

保管合同实用精彩7篇

保管合同实用

保管合同实用 篇1

1、保管合同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在此时,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力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的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3、保管合同种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实用 篇2

  甲方:

  乙方:,性别,毕业学校:,专业:。

  一、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将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从毕业离校时至就业前两年免缴档案保管费,超过两年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毕业生档案保管费元。

  二、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凭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申报表》、户口迁移证的复印件、接收单位调档函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甲方可为乙方出具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证明,办理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等政审。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出具各种证明材料每次元;办理出国政审每次元。

  四、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家庭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保管合同实用 篇3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整理档案等事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

  2、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年,即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出。

  2、乙方同意于每年月日至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每月人民币元,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滞纳金。

  3、若乙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更好地为乙提供服务。

  4、本协议由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市区人事人才公服务中心

  乙方:

  代表人:(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保管合同实用 篇4

  保管人:寄存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称:。

  二、保管物的数量:。

  三、保管物的品种规格:。

  四、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六、保管责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3、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4、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的责任:

  1、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寄存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寄存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寄存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寄存人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寄存人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人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八、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2、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4、保管费用一律以(方式)支付。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管人(签章)寄存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保管合同实用 篇5

  寄托人 (简称甲方),保管人 (简称乙方)。兹为 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迁往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 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 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 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 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异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

  第十四条 本件寄托动产目录。(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年月日第八条 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九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寄托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 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

保管合同实用 篇6

  存 货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 管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保管合同实用 篇7

  甲方: 乙方:

  停车场地点:市路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车辆保管协议书。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 , 颜色为,型号为 , 车辆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 月 日,汽车行驶里程(订合同日)为 公里。

  三、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四、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五、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三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六肪如在应交保管费十+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六、乙方对甲方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七、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三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给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与诉讼,纠纷解决后三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八、乙方承诺已经为停车场购买机动车车场责任保险。

  九、甲方应保证其车辆为通过合法途径、履行了合法手续后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如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纠纷交由停车场所在地法院通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双方完成车辆交接并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