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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锦集9篇

2023-08-28 10:53:42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锦集9篇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 篇1

  抵押权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偿还主合同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屋共作价 (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乙方应与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在十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甲方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甲方;乙方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以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甲方可以代替乙方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权益属甲方。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房屋: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或借款人追索;价款偿还借款本息还有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权。

  2、乙方违反第七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屋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房屋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乙方因隐瞒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抵押手续办妥或抵押登记之日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借款人各执一份,房管局报抵押存档二份。

  抵押权人名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抵押借款合同 篇2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号码:

  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其他事项,依据国家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抵押房地产座落于:;抵押部位:;

  建筑面积:平方米;设计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

  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时,借款人须结清前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自甲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月综合费率:‰。乙方于每月日前缴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逾期5日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提前实现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赠与、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臵,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价值显着减少,乙方须在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完全所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乙方逾期5日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则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直接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第八条:绝当物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九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的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乙方清偿完债务为止。逾期还款、交纳利息和综合费按借款余额每日1‰计收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争议,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乙方对当票、本合同及合同展期所做的保证义务为本合同及当票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是当票及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当票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三日内协助甲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3

  抵押人(称甲方):抵押权人(称乙方):

  为确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3.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4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银行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元

(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位置: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使用面积:

  6.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7.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

  9.保险单编号: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1.上述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定、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10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4.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5.乙方委托甲方为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部分或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6.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未还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偿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

  7.如该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的,则保险单下的赔偿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8.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在乙方补偿甲方利益后,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金则相应转付于乙方;

  9.乙方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其价值减少,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1.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动用;

  2.作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的费用。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登记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凭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该抵押物的正式证明以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该抵押物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确定的义务后,可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等管理部分办理该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

  1.借款人如不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委托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对该抵押物重新评估,并以上述评估价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额收购该抵押物(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

(2)将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下列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处分该抵押物:

(1)依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0日内,借款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将相关款项偿还给甲方的;

(2)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贷款本息的;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贷款合同的条例;

(4)乙方及/或借款人为个人被法院下令监管破产,或乙方及/或借款人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产;

(5)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乙方不交付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所征收的费用或税收。

  3.甲方将处分该抵押物所有的款项,依下列顺序处理:

(1)支付因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管人的费用及报酬);

(2)支付乙方欠缴的税款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物的费用);

(3)扣付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款项;

(4)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交付乙方。

  4.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处分权时,应向乙方或者该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乙方或者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该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使用

  1.如该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时,乙方必须合理使用该抵押物,不得把该抵押物用于及不得允许该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但由于违反本条所作的改变而产生对该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该增加物则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陷入或即将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或者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等情况。

  第十四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抵。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转让抵押房产。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与本合同关于抵押财产的条件。

  第十七条该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丧失的抵押权益,同时乙方应于上述毁损出现后10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再抵押等方式处置,因此引起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只可将该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当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由甲方发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该抵押物起30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交出。

  第二十条在抵押期间,乙方将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其完好无损,并准许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其共有权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维修费用,并保障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乙方须按时交付土地使用费、有关部门对该抵押物征收的税款及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遵守该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约或者大厦管理公约。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当有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乙方及其财产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10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抵押登记管理部分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抵押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6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7

  甲方(出借方):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 )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借款用途为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利息清算按日计算,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出借款项打入乙方如下账户:

  乙方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借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偿还的借款金额每日利息的百分之五计付罚息,直至全部借款归还为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乙方应及时返还。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8

  甲方: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xx

  邮编: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乙方:x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邮编: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乙方提供协助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服务

  第一条服务内容:本合同签定后,甲方提供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申贷资料给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二条服务完成: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即贷款银行批准此笔贷款),视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已经完成。

  第二章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甲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拟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第四条发放贷款:经被申请银行批准贷款后,甲方房屋实现抵押及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发放贷款。

  第五条甲方申请贷款总额为¥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整。

  第六条贷款年限为x年。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不含评估费、抵押费、保险费、公证费等)。

  第八条定金: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 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x。贷款申请成功后(即贷款银行批准此笔贷款),此定金抵作服务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签定后,甲方提供全部贷款资料给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如果甲方贷款申请未通过银行的审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全部返还甲方。

  第十条若因甲方过错致使甲方贷款申请未通过银行的审批,使本合同终止,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若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甲方单方面终止借贷申请,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乙方服务完成当日(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情形),将剩余服务费全部支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由于贷款的成功与否是根据借款人自身资质、银行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的,故乙方并不对此贷款成功给予承诺。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需共同遵守,否则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逾期支付定金与服务费用的违约金计算办法: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xxx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签定地为xxxxxxxxxxxxx,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全额清偿到期债务,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本合同签定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付款方式:

  定金、服务费由甲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签字、盖章)乙方:xxx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xxx(签字)

  20xx年xx月x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9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银行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元

  (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