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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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名下车辆(厂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以下简称“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甲方保证该车辆为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将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依法保全等行为,并且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为从(具体日期)到(具体日期)。
第三条:抵押借款综合费率(包括借款利率)按月计算。乙方在发放借款时将预扣个月综合费率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余各月按月提前预缴。如综合费用及利息逾期未交,将按借款金额日加收违约金。若超过五日甲方未缴纳综合费率,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交由乙方占有和保管,在抵押期间内,甲方不得将抵押品或占有和保管的物品进行挂失、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需承担因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有和保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按评估值进行赔偿。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或遭到部分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抵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除回收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产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将退还甲方,如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并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法律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证件,不得遗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补办手续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了借款和综合费用后,乙方应当把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归还给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抵押物清单》为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