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合同
经过充分协商,中国银行(以下简称“贷款方”)和(以下简称“借款方”)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签订了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根据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元,用于(用途),还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按月息‰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
本合同具体的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且应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如果贷款方未能按时提供贷款,则应按照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与逾期贷款的加息相同。
借款方应遵守贷款方的相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合同规定,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的利息。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详见清册)作为抵押财物。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元。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且没有特定理由,则贷款方有权处理这些抵押财物,并优先受偿。对于未能通过抵押物受偿的未偿还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抵押财物应由保管方进行保管。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未经批准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也不得重复进行抵押。否则,上述行为均为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果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抵押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保管方应承担责任。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并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信息。如果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按照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可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