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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锦集6篇)

2023-06-23 10:10:09工作报告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锦集6篇)

  【简介】以下是热心网友“xiayuansi”整理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共6篇),供大家参考。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篇1

  XXXXXXXXX有限公司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督促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类:

  1、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稳定状态以及管理上的不完善。

  2、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不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当即整改和排除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严重,隐患整改难度大,必须全面或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不安全因素的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处置与报告

  1、公司安全机务科每月或特殊时段,必须对公司所有的生产过程及生产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2、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公司安全机务科有权予以处置或责令责任人整改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机务科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县交通局报告,并在公司职工大会上向公司员工通报。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或聘请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评估并制定治理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治理措施一书面报告形式报县交通局(内容包括: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

  1、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查根治本”,即查找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源,从根本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以保证今后不再重复发生。

  2、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将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向县交通局汇报,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在职工大会上或公司公告栏上通报(公司)隐患整改治理计划及整改进程和整改验收情况,整改进程每周必须更新一次。

  4、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并在验收后3日内将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县交通局。

  5、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内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篇2

  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我村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陶村村委会

  2009年1月21日

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篇3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一、主要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此制度。

  二、主要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重大隐患事故的报告工作。

  三、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四、主要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公司重大隐患上报工作; 2.生产部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 3.各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中央的意义。

  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4.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5.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6.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上报。7.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8.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9.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理、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公司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分级排查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排查、车间排查、公司排查三级。

  2、分级排查的内容和要求 1)班组排查(1)排查的内容

  班组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违反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生产工艺出现的不足问题等一般事故隐患。

(2)排查的要求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2)车间排查(1)排查的内容

  生产车间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生产工艺出现的缺陷、异常现象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等一般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车间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填写事故隐患整改表,按照隐患整改表的要求落实到人,及时整改。

  3)公司排查(1)排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重大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公司分部门、分专业组成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并适时开展工作。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班组、车间、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建立记录,公司安全科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过程的有功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具体按照公司内职工考核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1、公司安全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必须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事故隐患的治理和评估

  1、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整改。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自己能够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自己不能够整改的,应书面报告至上一级部门。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科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公司安全科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篇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单位、私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有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事故安全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AB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少,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且整改难度很在,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例入abc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建设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公司安监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安监部门必须迅速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争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监送部门应加强对防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公司安委办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安监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重大事故隐患牌匾由公司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重大风险及事故隐患 篇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

  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

  第二十八条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