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简介】下面是热心会员“p78”收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共6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项目部1000元;
2、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
二0一一年三月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文件
编号:/**--001 海城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区Ⅲ级14号钢材不合格调查报告
编号:001
一、事件调查背景:
******新建厂区项目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6月23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例行对施工现场所使用钢材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取样带走。2011年7月13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样试件试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结果告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用于该项目的Ⅲ级14号钢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该钢材属于国家名令禁止使用的瘦身钢材。2011年7月14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现场对所存Ⅲ级14号钢材进行了封存。2011年7月20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通知责令现场停工,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使用的Ⅲ级14号钢材工程部位进行受力计算,出具整改措施。
二、事件调查情况描述:
㈠、针对上述情况我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所有Ⅲ级14号钢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已使用及存货情况如下:
现场已使用到工程主体(实验中心、办公楼)的量为:; 现场现有存货为:。
2、供货渠道及材料复试情况如下:
2011年5月19日购进第一批次Ⅲ级14号钢材,生产厂家: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文件
编号:/**--001 *********有限公司;货号:******;供货车号为:*******;供货日期:2011年5月19日;供应商:*******工贸有限公司;复试日期:2011年5月21日;试验单位:*******材料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复试报告编号:********,结论合格。
3、复试报告比对情况如下:
将施工单位复试结果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结果进行比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及化学分析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只是施工单位复试项目没有钢材尺寸此检验项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中钢材内径尺寸、重量偏差均超出国家规范要求。
4、责任单位:
⑴、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⑵、监理单位:********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㈡、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材料进场复查、监管不力才使这批不合格钢材流入我项目施工现场,并且投入使用。
三、事件原因分析:
1、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责任不明确,在材料进场后没有完备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和相关的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2、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后虽进行了验收,但并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对材料的几何尺寸及理论重量进行比对验收,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和人员没有明确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对该事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自身在进场材料验收时并无基本操作工具。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文件
编号:/**--001
四、事件总结及问题思索:
针对上述事件我项目部做出如下反思:
1、健全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及质量技术标准。
2、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进场材料监管力度,同时增加相关材料复试检验项目。
3、配备健全的材料进场验收工具,对所有进场材料建立建全供货及使用台帐。
五、事件处理措施:
1、经施工、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工程已使用部位Ⅲ级14号钢材受力计算符合构件受力要求,同时出具了相关设计变更对重要部位进行结构补强。
2、现场封存的Ⅲ级14号钢材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全部清退出场。
3、更换工程材料试验单位。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总则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四安[2008]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
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3.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3.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原因初步分析;
.4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指挥部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⑴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⑵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⑶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⑷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7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9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工程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2 定义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分类 2.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1 零星质量问题由质量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描述:
应急措施:
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报告人
: 部门领导: 主管副总:
日期:
日期:
日期: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成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2、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广河项目管理处负责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由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附表一)的形式同时向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3在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单》。事故发生单位应2天内详细书面上报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
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监理日记与日报;
(6)签有监理驻地办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7)事故报告单位。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见附图一)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广河项目管理处及有关单位;
(4)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办应立即报广河项目管理处;
(5)广河项目管理处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单位;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质量问题”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2)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一般事故”的处理(1)(2)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
关情况的调查。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广河项目管理
处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工程部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
补救措施。
(6)分。
4、“重大事故”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并立即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工程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广河项目管理处。
(3)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由总监和工程部经理向广河项目管理处领导当面汇报。
(4)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工程部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6)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广河项目管理处签发后方可复工。
5、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报告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6、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广河项目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9]90号文《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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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报告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