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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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
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
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1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元;发生重伤1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5000元;发生工亡1人次扣罚10000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5000~10000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xx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施工工程顺利进行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来施工人员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维修等项目中,进入本公司的属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员。
1.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资质审查
2.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生产部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安环部对施工单位资质(包括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由副总经理进行复审(审核),总经理最终决定(审批)。
2.1.1、确认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范围。
2.1.2、确认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2.1.3、确认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1.4、审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经历。
2.1.5、审查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2.1.6、审查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组织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2.3、承包商要根据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交公司安环部初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作业。
2.2.5、承包商应根据施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配齐所需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等,并登记造册交公司安环部备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联系人,并佩戴明显标志。
2.3.2、落实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2.3.3、承包商要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与项目相对应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项目施工,并应与项目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3.4承包商应为进入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2.4、对单项工程施工队伍,进入公司实行每个工程均资质审查的原则;对长期在公司从事维修的施工队伍,原则上实行每年年初资质审查一次的原则。
2.5、对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及规定,拒绝服从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队伍,不得再次进入公司承揽工程。
3、管理组织
3.1、对外来施工人员实行“谁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2、公司安环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对合格人员发放“入厂证”,允许其在公司内从事项目施工作业。
3.3、承包商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证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设备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全面责任。
4、安全责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门、承包商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本部门在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操作人员在施工区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伤害”;负责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检查交叉作业点的安全;办理各项施工作业手续。
4.1.2、承包商的安全职责:负责建立承包商内部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员、施工人员等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执行;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维护管理好本单位及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设施,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预案演练,达到处理迅速、到位、及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4.1.4、安环部的安全职责: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进厂前需经安环部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允许进入作业现场。
5.2、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必须经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地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管理和联络人员,按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较长,承包商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每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天作业前班组应进行班前安全会议。
6、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入厂。
6.1.2、进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品。
6.1.3、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动火、设备内、高处、动土、吊装等作业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6.2.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6.2.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6.2.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不得将地线裸露搭在设备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类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7、违章违纪管理
7.1、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被发现违章动火、个人防护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业无保护措施、带烟火进入厂区等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7.2、严重违章违纪,威胁公司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章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
7.3、由于外来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员伤害、设备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8、除本制度规定外,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在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9、承包商的评价、续用
9.1、由项目所在部门、安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管理、施工过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评价,汇总后由副总经理做出是否续用评价,报总经理审批。
9.2、承包商评价材造由安环部存档。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 3.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全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安全教育
2.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2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2.3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九、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2.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2.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2.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2.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2.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3.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3.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3.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3.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3.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3.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___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4.2.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厂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厂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的准备
4.3.1职责和义务
a.安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的资质、教育、检查及职业危害协议的签订。
2)本制度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场内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
三、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四、术语
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2)公司安环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入厂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业人员的查体、职业卫生监护资料(复印件)
3)施工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进入作业场所开工前的职业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商负责建立本施工队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和其他职业卫生的管理资料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各发包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病危害日常管理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其监管责任。
六、工作程序
6.1资质要求
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或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冒名顶替。
6.2培训教育
1)开工前,公司安环部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2)开工前,发包单位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教育。
3)培训教育结束要进行考核(包括临时增补及调换人员),考核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6.3现场管理
1)外来施工人员只能进入指定现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生产作业场所,以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外来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需要的`机械器具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职业健康防护方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职业健康防护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否则严禁施工。
4)发包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防护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罚款或停工处理。
5)发包单位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来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6)严格控制承包范围,外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特别是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同时追究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7)发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将检查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七、签订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职业健康危害责任,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双方签订施工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协议,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项目名称;
7.2工程项目施工地点;
7.3双方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责任;
7.4违约责任;
7.5协议有效期
7.6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