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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租赁协议书(合集10篇)

2024-03-15 16:29:25综合

摊位租赁协议书(合集10篇)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就甲方将门口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摊位事宜,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口摊位于路,门牌号为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摊位不作餐饮小吃与药品生意使用,用于其它甲方无权干涉

  3出租给乙方期间,甲方不得同时转租于他人使用。

  4摊位每月租金为x元(大写:肆佰拾元整)

  5乙方向甲方承诺租金月付,即每月的日

  6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联系地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2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金竹苑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所属的金竹苑综合农贸市场51号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水果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最后十天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其它费用

  (1)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缴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2)水电费自理。

  第六条 解除协议

  此摊位最短租赁期限为半年,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半年内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半年后如需解除协议,乙方需在租赁期满15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允许,在乙方足额缴纳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市政规化及市政拆迁、公司策化及发展需要等不可抵抗因素)乙方应无条件搬迁。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菜市场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提出的“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多渠道增加再就业岗位”的指示精神甲方决定将本市场其中的1200平米大厅及市场内房屋以优惠的价格,低廉的租金承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议:

  1.乙方自愿承租甲方摊位个或房屋间,面积平米,租金每年元,摊位租赁费每年元。租金预交五年,一次交清。

  2.租赁期间,水费每月元、电费每度元、清洁费每月元、大厅冬季取暖费三个月元。乙方按要求定期向甲方交纳;预期迟交各项费用按%收取滞纳金。

  3.工商、税务自理。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人身事故工作。

  5.市场内不准随意接电、改电,如需接改电源必须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专业人员实施。严禁使用电炉烧水煮饭。

  6.保持本摊位卫生整洁,做到商品摆放有序,垃圾随时清理,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7.本着热情、诚恳、周到的宗旨与顾客搞好买卖关系,避免与顾客发生冲突,遇事协商解决。

  8.甲方给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及方便条件并落实安保措施,甲方欢迎乙方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9.乙方应严格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如乙方违约经协商不果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0.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地震、洪水等天灾,甲方无责赔付发生各项损失。(备注: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从解除合同之日算起至合同约定租期截止之日为止,按租金的120%退还租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11.如本协议未想到或未预见到的事情发生时,由甲、乙双方本着和平共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

  租赁面积:租赁铺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十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铺位等级、租金及交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租赁铺位等级、面积及每月每平方元的价格,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总租赁面积十个月的租赁费共计元。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商场内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商场管理规定》和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对商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乙方雇请聘用的营业员、导购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为统一商场整体形象,有利乙方经营,均委托甲方统一管理,乙方雇请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奖金,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预交甲方,由甲方据《商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酌情增减、代为发放。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管理规定》和商场的其它管理制度,不得以贬低、诋毁其他商户品牌、信誉的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不得与先期经营的品牌商户进行同类品牌竞争,以保证商场的正常运作和全体商户的整体利益。

  2.乙方承租商铺之后不得无证经营,应持有或办理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对商场内自己聘用或委托参与经营的人员和财产应自行办理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能占用公共通道、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场和其他商户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现有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书面报送甲方,经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经销的商品应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和“三包”的相关规定。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应按商场统一规划的经销品牌、项目区域,专一经营电器及附属配套产品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9.乙方租赁商铺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租赁面积前三个月的均价于每月的20日前预缴交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百分之五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10.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优先承租权。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中途退租,但经甲方审核同意可转租给第三者经营。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2.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商户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4.乙方及其雇请聘用人员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它规定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或见证律师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律师见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电器商场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5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莫家街农贸市场二楼222号卖菜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所属的莫家街农贸市场二楼卖菜摊位222号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蔬菜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1、 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租金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年、季度)支付,乙方须每(年、季)初 日内交清下个租期的`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摊位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其他费用

  市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工商税务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解除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乙方提前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需在租赁期满30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足额缴纳市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商税务等费用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第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6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层/厅)号场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库房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保证金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保险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商品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7、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并保证全年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市场全年租金总额的%.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九条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续租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二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六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7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

  商铺位置:本合同租赁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成都市天长路号“-”商业广场区楼号商铺。

  租赁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以产权监理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

  第二条:租赁商铺经营范围及要求

  经营范围:承租方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超范围经营属违约行为。(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经营要求:商铺的经营人只限于本合同书的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转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它形式变相转租属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赁商铺的租金、物业代管费及递增标准

  租金标准:商铺的单位租金标准为:¥xx元/平方米/月,月租金总额为:¥xx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物业代管费标准:商铺的单位物业代管费标准为:¥xx元/平方米/月,月物业代管费总额为:¥xx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递增标准:商铺的租金和物业代管费在免租期满后开始正式计算,由正式计算之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及物业代管费按%的增幅递增。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缴纳时间:商铺租金和物业代管费按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季的前日内将本季度租金及物业代管费交付给出租方或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付款方式:转帐或现金。免租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则乙方不再享有此免租期。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书签定之日,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和物业代管费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所缴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若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则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其他收费标准及期限

  商铺交付使用后,由于装修、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自行向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收费标准及期限:

  管理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xx元/平方米/月,总计xx元/月(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办理商铺交接时,承租方需预交个月管理费。水、电、气费: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水、电、气费履约保证金及装修违约金:按照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水、电、气费及管理费交纳期限:每xx月xx日至xx日。

  第七条:商铺交接时间

  交房时间:出租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商铺交付承租方装修和使用,承租方需书面签收。

  第八条:装修约定

  承租方保证在签定本合同后,于年月日前进场装修,年月日前装修完毕并开始营业。

  为保证“x南熙里”商业街的风格统一,承租方无条件接受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制。承租方对商铺内部进行装修前,须提前与出租方协商。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两款装修约定,属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装修不得拆除,且出租方不予补偿。甲方必须在年月前将水、电到位。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

  1、承租人拖欠商铺租金及物业代管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2、承租人拖欠水、电、气、管理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3、承租方逾期开业达三十天及以上的的。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且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商铺或擅自歇业的;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3、承租方擅自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5、承租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或其它原因终止,承租方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在送达承租方(或授权文件签收人)签收后或出租方向本合同所载明承租方之通讯地址邮寄《限期搬迁通知书》两周后,出租方可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对商铺内的财物进行清理并搬迁,异地封存。出租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物业代管费的,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xx元/日。

  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电、气、管理费,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xx元/日。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开始营业日期,承租方逾期开业属违约行为,应按日租金(每月按天计算折合)的双倍按天向出租方给予赔偿。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商铺供承租人使用的,应偿付承租方违约金xx元/日。出租方无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租方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十条:其他

  承租方在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在承租方领取钥匙后,商铺正式由出租方移交至承租方使用,直至双方期满或合同终止。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且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办理换签手续,即终止本合同,由承租方与商铺新的所有权人在本合同基础上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商铺的维修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承租方应承担因维修而造成商铺原有墙体结构、管线设施被破坏的责任。

  租赁期未满,若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承租方不得拆走装修物及其附属物。

  承租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因此引起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方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承租方须书面授权商铺日常工作人员作为文件签收人以便于双方各种来往文书的签收。

  承租方若有意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天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本合同未尽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执二份,出租方授权委托人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签章)(签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委托代表: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8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金竹苑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所属的金竹苑综合农贸市场51号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水果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元,大写:万仟佰拾元。

  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最后十天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保证金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 其它费用

(1)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缴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水电费自理。

  第六条 解除协议

  此摊位最短租赁期限为半年,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半年内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半年后如需解除协议,乙方需在租赁期满15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允许,在乙方足额缴纳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市政规化及市政拆迁、公司策化及发展需要等不可抵抗因素)乙方应无条件搬迁。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菜市场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9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

  商铺位置:本合同租赁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成都市天长路号“—”商业广场区楼号商铺。

  租赁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以产权监理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

  第二条:租赁商铺经营范围及要求

  经营范围:承租方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超范围经营属违约行为。(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经营要求:商铺的经营人只限于本合同书的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转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它形式变相转租属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赁商铺的租金、物业代管费及递增标准

  租金标准:商铺的单位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物业代管费标准:商铺的单位物业代管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物业代管费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递增标准:商铺的租金和物业代管费在免租期满后开始正式计算,由正式计算之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及物业代管费按%的增幅递增。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缴纳时间:商铺租金和物业代管费按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季的前日内将本季度租金及物业代管费交付给出租方或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付款方式:转帐或现金。免租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则乙方不再享有此免租期。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书签定之日,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和物业代管费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所缴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若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则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其他收费标准及期限

  商铺交付使用后,由于装修、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自行向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收费标准及期限:

  管理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元/平方米/月,总计元/月(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办理商铺交接时,承租方需预交个月管理费。水、电、气费: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水、电、气费履约保证金及装修违约金:按照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水、电、气费及管理费交纳期限:每月日至日。

  第七条:商铺交接时间

  交房时间:出租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商铺交付承租方装修和使用,承租方需书面签收。

  第八条:装修约定

  承租方保证在签定本合同后,于年月日前进场装修,年月日前装修完毕并开始营业。

  为保证“南熙里”商业街的风格统一,承租方无条件接受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制。承租方对商铺内部进行装修前,须提前与出租方协商。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两款装修约定,属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装修不得拆除,且出租方不予补偿。甲方必须在年月前将水、电到位。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

  1、承租人拖欠商铺租金及物业代管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2、承租人拖欠水、电、气、管理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3、承租方逾期开业达三十天及以上的的。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且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商铺或擅自歇业的;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3、承租方擅自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5、承租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或其它原因终止,承租方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在送达承租方(或授权文件签收人)签收后或出租方向本合同所载明承租方之通讯地址邮寄《限期搬迁通知书》两周后,出租方可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对商铺内的财物进行清理并搬迁,异地封存。出租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物业代管费的,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日。

  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电、气、管理费,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日。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开始营业日期,承租方逾期开业属违约行为,应按日租金(每月按天计算折合)的双倍按天向出租方给予赔偿。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商铺供承租人使用的,应偿付承租方违约金元/日。出租方无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租方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十条:其他

  承租方在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在承租方领取钥匙后,商铺正式由出租方移交至承租方使用,直至双方期满或合同终止。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且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办理换签手续,即终止本合同,由承租方与商铺新的所有权人在本合同基础上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商铺的维修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承租方应承担因维修而造成商铺原有墙体结构、管线设施被破坏的责任。

  租赁期未满,若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承租方不得拆走装修物及其附属物。

  承租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因此引起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方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承租方须书面授权商铺日常工作人员作为文件签收人以便于双方各种来往文书的签收。

  承租方若有意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天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本合同未尽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执二份,出租方授权委托人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摊位租赁协议书 篇10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朝阳市种子市场摊位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摊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 号摊位,面积 平方米,门、窗、锁、隔断、防护栏、水、电、墙面等设施完好无损,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10月20日起至**年10月20日止,共计五年。

  第三条:摊位租赁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肆千元整,小写元;租赁费按年缴纳,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余下交费日期为每年的9月20日前;以现金方式交付。除此之外,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交付甲方伍千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合同期满后退回。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第七条: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甲方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摊位)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水、电、气、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

  第九条: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第十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不允许随意改动墙、隔断、门、窗、水、电、暖气等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摊位租用期间,不允许转租、转让;不允许超范围经营及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允许欺行霸市,随意哄抬或降低物价,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摊位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三、合同解除约定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摊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

  5、一年内出现1~2起影响较大,给一户农民造成200元以上或几户农民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拒绝赔偿、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摊位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每天赔偿乙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不退还合同期内的摊位租赁费及其它费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时应该及时将摊位腾出,否则应该每天赔偿甲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七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5%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用及退回保证金。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内种子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制订的种子市场的治安、卫生、营业时间等各项规章制度,也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